书城文化典章制度(中国文化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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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九儒十丐

建立元朝的蒙古族,当时属较落后的游牧族,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曾大量掳掠包括儒士在内的汉人为“驱口”(即奴隶),使得儒士社会地位一度下沉。但从户籍制度史角度考察,情况并非一直如此。其一,蒙古族入主中原后不久,有识之士认为,把儒士贬抑为奴隶自古罕见,应该革除此法。元太祖醒悟,下令放儒为良,有的则由官府赎还为民。到元宪宗时又明确规定,所有儒士,不准隶入奴籍。其二,为保证儒士地位,还曾明令凡属儒士之家,另立户籍,以区别于其他编户。其三,凡入儒籍者,除验地缴粮外,有时可免杂役。凡此种种,表明至少在元朝中后期,儒土地位虽不及前代,但也不像俗称“九儒十丐”那样低下。

所谓士,本意是指男子,在春秋以前的宗法分封制中,又指最低级的贵族阶层,有时也指习武的军士。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坐大。各诸侯国之间互相攻伐,对人才的争夺十分激烈。有的诸侯国将一些有才干的人供养起来,以便随时使用,称为“养士”。如齐国的孟尝君、赵国的平原君、楚国的春申君、魏国的信陵君,还有秦国的吕不韦,都养士成百上千,天下闻名。有些有为之士,则到处游说诸侯,展现自己的才能,抬高自己的身份。如商鞅就是从卫国到秦国当官的,苏秦、张仪更是身兼数国的要职,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点像现在的联合国秘书长。当时的思想理论界,也是百家争鸣,各显其能。而那些习诵儒家经典者,就被称为儒士。

靠变法强国的秦国,历来重视法家学说,史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那些强调仁义道德的儒士颇为反感,最终酿出“焚书坑儒”的事件来。“焚书坑儒”不久,秦国便发生动乱,刘邦和项羽起来争夺天下。后人分析秦国灭亡的原因,嘲讽秦始皇只知道严刑峻法,坑杀儒生,结果“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起来造反的不是儒生。而“原来不读书”的刘邦得了天下后,起初也不把儒生当回事,甚至把儒冠当尿盆用。但治国的几个回合下来,觉得儒家学说毕竟有些长治久安之道,便对儒生刮目相看了。到汉武帝时,接受董仲舒建议,干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了,儒士的社会地位也日见其高,成为士、农、工、商的四民之首。魏晋南北朝时,以儒士为主体的士族阶层,成为当时各种户别中最显赫的一类。隋唐以后科举制度确立,为儒士进入仕途铺平了道路。从此,学而优则仕,读书人当官,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在士、农、工、商的四民之中,士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个类别。先秦时期,贵族降而可为士。秦汉以后,农、工、商人,特别是农人,经过科举考试可以为士。为官者可以称为士,在学者也可称为士。因此,在历代户口管理中,情况不一。

据《周礼》,周朝时设有“司士”官,专门管理“群臣之版”,即各级官员的名籍,每年都要登录增减情况,以及各人的年龄、出身等。秦代则有“宦籍”,史载当年赵高犯罪,秦二世命大臣蒙毅依法惩处,蒙毅判赵高死罪,并“除其宦籍”。但后来秦二世又认为赵高办事忠心,赦免其罪,“复其官爵”。可知当时为官者有专门的名籍。当然,可能也有人认为赵高是个宦官,起初被蒙毅除去的是当宦官的名籍,不一定就是官籍。但既作为一种惩罚,应该是有特殊待遇的名籍,单纯的阉人名籍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汉代的官员,肯定有专门的名籍,官员若有过失,“除名”即除去为官之籍,是极大的处罚,相当于今天的开除公职。而秦汉时期,官立学校中的学生,也有专门的名籍,称“弟子籍”。入“弟子籍”者,一般都是官僚权贵们的子弟,有时可能也有一些其他出身者挤入其中。

到了魏晋南北朝,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实行,地方豪强逐渐把持选举大权,形成以士族为主体的门阀政治。尤其是南朝,当时的户口制度中,除了不入民籍的僧道、奴隶等人口外,只有“士户”和“庶户”两大类别。士户的户口登记十分详细,以区别于庶户。这一时期的士族籍,与秦汉时期的官籍相比,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士族籍是豪强大族把持仕途或官宦人家的产物,士族多为大官僚,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士族籍就是官籍。但官籍是现任官员的名籍,官员离任或被革职后,其子弟若不为官,便不能再入官籍,而士族籍不是这样,只要祖上做过官,只要祖上是名门大族,其子弟就可人士籍。因此也可以说,士籍实际上是世卿世禄制的翻版,而官籍则是官员任命制的产物。

隋唐时期,保证门阀士族垄断做官特权的“九品中正制”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科举取士制度。通过科举之途入仕者,大都是儒土,因其出身和地位,这些人的家庭被称为“衣冠户”。虽然在唐代的官方户口登记中,好像没有正式的专门户籍或特别标记,但在当时社会中,它实际上成为一个类似于前代官籍、士籍的特殊户口类别。当然,唐代衣冠户中,也有一些其他人户混迹其中,不完全都是儒士品官之家。

宋代以奉行优待官僚士大夫的国策而为后世所称道。宋代法律规定,凡是建安七子图品官之家,一律称为“官户”,待遇不同于其他编户。其中有些品官之家,以及州县的一些吏役人员和地方豪强势力,常常借势把持当地权力,被称为“形势户”。在当时的国家户籍特别是税籍中,凡是这类人家,要特别注明“形势”二字,以示区别。

明清时期,则有“官绅户”,包括跟随皇帝打天下以及后来建立过功勋的大臣之家;外戚即皇后家族;缙绅,其中有通过科举取得官职的现任官员及其恩荫子弟,退休家居的乡绅,虽未当过官但具有生员、贡生、监生、举人、进士等功名地位和政治身份者,有时也有一些捐纳官。虽然在明清的户口制度中,官绅户不是一个法定的户口类别,也没有专门独立的户籍,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它是一个相对独立并有很高社会地位和影响的户口类别。

虽然元代有“九儒十丐”之说,但作为一个户别,士类人口在历代都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一些特权。一般说来,凡进入士族类户籍者,可优先入仕为官。在朝廷和社会活动的礼仪之中,如居住、车马、用具、服饰、婚丧、宴会等,都优于普通民户。在经济上,“名登科第,即免征徭”,一旦科考成功,进入仕途,即可免除本人及其家庭全部或部分徭役赋税。在法律上,凡品官之家,根据官职大小,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请、议、减、免、赎、当等特权。所谓请,就是司法部门在定罪量刑前,须报请皇帝批准;议,就是要由朝廷几大司法部门和有关官员合议,不能由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主管官员说了算;减,是量刑时,可由重减轻;免,即可酌情免于处罚;赎,即可以用钱物赎罪;当,即可用官爵抵罪。

除了这些法定特权外,一些时期的士类人口,还往往凭借其特殊身份和地位谋求其他法外特权。如唐代的“衣冠户”,本已享有不少特殊待遇,但仍不满足。唐僖宗时有人指出,当时一些衣冠户,“不差不科,无畏无忌”,既不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又无法无天。推行均田制时,衣冠户已经享有一些优惠待遇,但他们还要突破法定限额,额外占田,于是地方上的一些奸猾之徒,荫庇在衣冠户的户籍之下,逃避国家赋税徭役。州县官虽然知情,也不敢纠正。宋代的“官户”和“形势户”中,荫庇农户、假名匿田、偷逃赋税的情况更为严重。这些非法行为,直接影响到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故历代都有一些限制性措施,但在官贵民贱的封建社会,始终无法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