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五代宋元汉族风俗
11372900000026

第26章 隋唐汉族风俗(26)

一些达官贵人累世同居,如博陵的崔垂,“缌麻亲三世同爨”,他的六个儿子,“一为宰相,五为要官”,也同居在光德里第宅中。《唐语林》卷一《德行》。宰相朱敬则“与三从兄同居,财产无异”。《旧唐书·朱敬则传》。裴宽性友爱,“弟兄多宦达,子侄亦有名称,于东都立第同居,八院相对,甥侄皆有休憩所,击鼓所食”。平民百姓亦一般世代定居某地,便于同居,《新唐书·孝友传》载曰《旧唐书·裴党传》。

万年宋兴贵,奉先张郛,沣阳张仁兴,栎阳董思宠,湖城阎旻,高平雍仙高,湖城阎丰,正平周思艺、张子英,曲活张君密、秦德方、马玄操、李君刚,太平赵德俨,陇西陈嗣,北海吕元简,经城宋洸之,单父刘九江,无棣徐文亮,乐陵吴正表,河间刘宣、董永,安邑任君义、卫开,龙门梁神义、贺见涉、张奇异,郑县王元绪、寇元童,舒城徐行周,睦州方良琨,桐庐戴元益,高安宁练,泾县万晏,弋阳李植,繁昌王丕,皆数世同居者。

这些“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为“闾巷刺草之民”。

古代同居方式颇有讲究,《礼记·典礼上》云:“为人子得,居不主奥”。奥即宝中的西南隅,古人以此处隐奥,因而长者尊者处之。唐人第宅布局与古人不同,父子兄弟不再同室居住,因而不能拘泥于“居不主奥”。当时贵族是用有棂窗的四廊连接的四合院,乡村则用房屋围绕构成狭长的四合院,也有木篱茅屋的简单的三合院。这些具有明显中轴线及左右对称的平面布局较为普遍。刘敦桢主编:《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五章《隋唐五代时期的建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0年版。一般长者尊者居住于中轴线上的主体建筑物内,晚辈则住在两侧较小的屋内。

同居便于子孙尽孝道,如司空房玄龄孝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贞观政要》卷五《孝友》。也利于儿媳伺候公婆及增进兄弟手足之情,利于悌道。“杜式方,司徒佑之子,性孝友,兄弟尤睦。季弟从郁少多疾病,式方每躬自煎调药,膳水饮非经式方之手不入于口”。《册府元龟》卷八五二《总录部·友悌》。唐人认为分居则不利于孝悌,甚至以为分居不祥,会带来不测之祸。而唐代统治者采取种种措施倡导累世同居,是要“弘长名教,敦励风俗”。他们常颁诏褒扬累世同导或庐墓者,“布告天下,使明知之”。《旧唐书·宋兴贵传》。这种办法很奏效,“里闾闻风,皆敦孝悌”,《旧唐书·丁公着传》。从而影响了一代风俗。不过,他们最终目的还是为其统治服务,武则天在任用元让时毫不隐讳地说:“卿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旧唐书·元让传》。当然,这种直系的祖孙三代成为一家的庞大家庭模式,只有在社会环境安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的维持。

2.家长制得以强化

在隋唐时期的家庭中,男性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力,在法律上,家长被赋予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子孙辈却不准侵犯尊长对财产的支配权:“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疋加一等。”《唐律疏仪》卷一二《户婚律》。安南都护邓佑之孙,私自偷吃了一只鸭子,结果,被祖父以“擅破家财”张:《朝野佥载》卷一。罪,鞭二十。

家长还有对家庭成员的训诫权和其它人身支配权。尤其是对子第教育方面,无论是经史学习中,还是在品德教育中,家长都可以堂堂正正地对子第施加鞭打捶挞,即所谓“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唐代着名史学家刘知几幼年时,其父为他讲授《古文尚书》,每遇学习有困难,其父即屡加“捶挞”《史通》卷一一《自叙》。不仅年幼的子弟如此,只要父母健在,即使头发斑白的子弟或已做高官的子弟照样难免皮肉之苦。隋朝襄州总管崔弘度,“子弟斑白,动行捶楚”,被赞为“闺门整肃”。《隋书·酷吏传》。唐秘书监穆宁,有子穆赞、穆员、穆赏等数人,才慧为缙绅所仰慕,但穆宁仍对他们“笞责如僮仆”《册府元通》卷七九四《总录部·家法》。因此而被誉为“严训之家”。即使在普通平民社会,家长打骂子弟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王梵志诗曰张锡厚:《王梵志诗校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7~118页。

欲得儿孙孝,无过教及身。一朝千度打,有罪更须嗔。

养儿从小打,莫道怜不笞。长大欺父母,后悔定无疑。

3.一夫多妻普遍

隋唐时期,一夫多妻家庭极其普遍。不仅是皇亲国戚、文武百官、地主富商如此,即使平民百姓家庭,也有很多男性一夫多妻。在敦煌文书中,资产寥寥无几、且无任何功名的“白丁”一夫数妻者大有人在。其中有些家庭一夫一妻,系因男方财力不足,而非法律约束的结果。唐高宗时,礼部尚书许敬宗在高宗欲废王皇后、立武则天为后时曾曰:“田舍翁多收十斛麦尚欲易妇。”《资治通鉴》卷一九九。从中可见当时社会一夫多妻家庭之流行。

在一夫多妻的家庭中,妻妾之间有着明显的界限,嫡妻独尊,而妾则地位低下。所以在这样的家庭中,妻妾争斗妻虐妾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嫡妻对妾的虐待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如玄宗时宰相房琯之子房孺复,其继室崔氏性狠妒,左右婢不得浓妆高髻,每月仅给胭脂一豆,粉一钱。有一婢新买来,妆稍佳,崔氏怒曰:“汝好妆耶?我为汝妆。”于是对此婢女大肆施虐,“刻其眉,以青填之,烧锁梁,灼其两眼角,皮随手焦卷。”又如“唐宜城公主驸马裴巽,有外庞一人,公主遣阉人执之,截其耳鼻,剥其阴皮,漫驸马面上,并截其发,令厅上判事,集僚吏共观之。”张:《朝野佥载》补辑。另据《太平广记》所载,还有以刀截割妾耳鼻和以烧灼的铁钉烙瞎妾的双目的。《太平广记》卷一二九《范田各婢》、《胡亮妾》。妾地位低贱,“不得为夫人”。如唐宣宗的舅舅郑光为仆射,出镇河中,宣宗封其妾为夫人。郑光嫡妻已故,他不愿妾以低贱之位享此殊荣,不受封,上表谢曰:“白屋同愁,已失凤鸣之侣;朱门自乐,难容乌合之人。”《唐语林》卷三。唐代后期,虽有一些妾被封为夫人的事例,如泽璐节度使刘从谏淄青节度使李师古、宰相杜佑及宰相李栾之妾皆被封为国夫人,《新唐书·蔼镇淄青横海》。但均曾受到当时社会舆论之贬斥。

4.主妇持家

在隋唐时期的汉族家庭中,虽然男性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力,但家庭内部事务则多由主妇主持。主妇一般为家长的正妻,即诸媳的婆母。如婆母去世,则由长嫂主持家政。如史载:有光进、光颜兄弟,弟“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奉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姒。”《旧唐书·李光颜传》。相反,男子若掌家中管钥,则受到耻笑,如德宗时,太常博士徐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新唐书·徐岱传》。可见,主妇持家是社会风俗使然。

隋唐时期的主妇持家,不仅仅局限于柴米油盐等家务琐事,而且在子女教育方面也出力颇多。如贞观八年(634年),唐太宗奉为太上皇李渊于未央宫,奉觞上寿,曰:“臣早蒙慈训,教以文道。”《旧唐书·高祖纪》。所谓“慈训”者,即母亲的教诲。在一些失去丈夫,年轻守寡的家庭,有“寡母扶孤”的风俗。如隋时郑善果之母崔氏,二十而寡,“性贤明,有节操,博涉书史,通晓治方”,精心调教孤子;其子郑善果为官后仍严加督导,使郑善果为官清廉,颇有政绩,在官吏考课中“为天下第一”《隋书·列女传》。中唐着名诗人元稹,“八岁丧父,家贫无业。母尢乞丐,以供资养。衣不布衣,食不充肠。幼学之年,不蒙师训”;“其母郑夫人,贤明妇人也,家贫,为稹自受书,教之学书。”《旧唐书·元稹传》。唐代书法家欧阳询卒后,其子欧阳通年幼,“母徐氏教以父书,惧其惰,尝遣钱使节父遣迹,通乃刻意临仿以求售,数年,书亚于询,父子齐名,号大小欧阳体”《新唐书·儒学传上》。唐武宗时尚书左丞李景让的母亲郑氏抚育三位幼子成长的事迹更为突出,《唐语林》载曰:

李尚书景让少孤,母夫人性严明,居东都。诸子尚幼,家贫无资。训励诸子,言动以礼。时霖雨久,宅墙夜溃,僮仆修筑,忽见一船糟,实之以钱。婢仆等来告,夫人戒之曰:“吾闻不勤而获,犹谓之灾;士君子所慎者,非常之得也。若天实以先君余庆悯及未亡人,当令诸孤学问成立,他日为俸钱入吾门,此未敢取。”乃令闭如故。《唐语林》卷四《贤媛》。

5.分家遵遗嘱

隋唐时期,朝廷提倡家庭成员“同居共爨”,即共同居住,共同饮食,并以法律对家庭分合作了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但一对夫妇,当他们已无祖父母、父母等长辈时,则法律与社会都允许他们与同辈兄弟分家。

隋唐时期兄弟分家时,多以家长遗嘱作为分割家产的依据。例如唐初功臣刘弘基,封夔国公,实封1100户,临死前遗令曰:“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旧唐书·刘弘基传》。其余财产,均施散众人。子孙只能遵从,不能反抗。即使是平民家庭,也是如此。又,敦煌文书斯6417号文书背面的《孔员信三子为遗产纠纷上司徒状》曰:“右三子父孔员信在日,三子幼少,不识东西,其父临终,遗嘱阿姨二娘子,缘三子少失父母,后恐成人,忽若成人之时,又恐无处活命,嘱二娘子比三子长时节,所有些些资产,并一仰二娘子收掌。”

在分家时若无先人遗嘱,则兄弟分家时往往找来亲戚,邻里及乡里士绅作证,并制作分家文书。在分家文书中,所有财产都分得清清楚楚,田地、宅舍、树木、奴婢、牲口等主要财物自然有清楚的分割,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就连很不值钱的小件物品也被郑重其事地列入分家的清单,正可以看出当时下层面姓生活贫穷的状况,如敦煌文献伯2685《沙州善护、遂恩兄弟分家契》载曰:

大郎分:釜壹、受玖、斗壹、斗五胜锅壹,胜半龙头铛子壹,铧一孔,镰两张,鞍两具,灯一具,被头壹,剪刀壹,壹,锹壹张,马钩壹,碧绢壹丈柒尺,黑白牛壹半对草马与大郎,镬壹具。

遂恩:铛壹口并主钅敖子壹面,铜钵壹,龙头铛子壹,种金壹付,镰壹张,安壹具,大钅斤壹,铜灌壹,镬口壹具,绢壹丈柒尺,黑白牛壹半。

……大郎分故车盘,新车盘遂恩,贾数壹仰取新盘者出。车脚二,各取壹。大郎全毂,遂恩破毂。

可见当时分家时对家产的分割风俗之一斑。

6.收养义子成风

隋唐时期,社会上流行收养义子的风俗。例如,隋末农民起义领袖之一杜伏威,“有养子三十人,皆壮士,属以兵,与同衣食”。其中,阚“貌魁雄,善用两刃刀,其长丈,名曰拍刀,一挥杀数人,前无坚对”;王雄诞“少强果,膂力绝人。伏威之起,用其计,战多克。”《新旧书·杜伏威传》。唐太宗时相州长史,刑部尚书张亮,“养假子五百”《新唐书·张亮传》。唐玄宗时,贵妃杨玉环则收养安禄山为“假子”。

隋唐时期的养子风俗的流行,看来首先与宗族势力的强大有关。在庞大的宗族之中,父子关系至亲至重,为家族中凝聚力量最强的部分,构成家族的核心。如上所述,在隋末大乱的年代,一些人口众多、势力强大、聚族而居的宗族,便凭藉这些所谓的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趁机招兵买马,扩大势力,独霸一方。这种行为,给当时社会上其他一些空有政治野心,却无庞大的家族势力作后盾的人物以启示,于是他们大量收认义子,组成似是而非的“宗族”集团,来谋取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其次,受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也是重要原因。当时北方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是部落,部落间的战争常造成男性部落成员的大量死亡,所以他们习惯于收养其它部落的成员或俘虏为养子。李唐王室本身有胡人血统,对胡人的风俗习惯并不加以限制,所以胡人收养义子之风也必然随胡人的内迁而在中原汉族地区流行开来。尤其是中唐以后,汉族社会的义子风俗愈演愈烈,到唐末五代时,则达了到高潮。

二、宗族风俗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看,隋唐时期处于宗族势力渐趋衰落的阶段。联系宗族的纽带是男性血统,而确认每一位男性在血统中的位置的标志是名列族谱,因此族谱在当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此外,养子、冒姓、赐姓、联宗等与宗族似是而非的风俗事象大量涌现,构成这一历史时期宗族风俗的特色。

1.累世同居

在隋唐时期,累世同居的宗族数量很少。在当时社会上广大的以农工为业的细民百姓,率不过五口、八口之家,他们没有显赫的郡望和姓氏,有些人甚至不知族谱昭穆为何物。子第成年后,便与父母分家,自立门户。例如,梁州“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隋书·地理志上》。扬州“其俗……父子或异居,此大抵然也”;“父子别业,父贫,乃有质身于子”者。《隋书·地理志下》。因此,与普遍存在的五口之家、八口之家乃至成年后便与父母分家的规模更小的家庭相比,累世同居的宗族犹如汪洋大海中星星点点的岛屿。

这类累世同居的世家大族,凡有一定影响者,多可于史籍中留下记载。甚至那些既无地望、又无高姓的平民百姓,凡有数世同居者,史官亦有所记载:“唐受命二百八十八年,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皆得书于史官。”据唐代史官留下的记载,唐代平民百姓而数世同居者,全国只有36个家族。《新唐书·孝义传》。

2.聚族而居

隋及唐初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长期形成的历史格局,着名的世家大族过江则有王、谢、袁、萧等“侨姓”;东南则有朱、张、顾、陆等“吴姓”;山东则有王、崔、卢、李、郑等“郡姓”;关中则有韦、裴、柳、薛、杨、杜等“郡姓”;代北则有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等“虏姓”。《新唐书·儒学传中》。这些家族各有郡望,如过江侨姓中的兰陵萧氏,山东郡姓中的太原王氏,关中郡姓中的弘农杨氏等。关中郡姓中的京兆万年韦氏、京兆万年杜氏世为望族,聚居长安城南,故其地以二族姓氏命名,一曰韦曲,一曰杜曲,两地东西相望。在唐代,此二族显官辈出,且其驻地与宫廷近在咫尺,故有“城南韦杜,去天尺五”曾糙:《类讫》卷二九。的谣谚。

3.重视家法

这些聚族而居的宗族长久维系在一起,保持家声不辍,与他们有严格的家规家教有关。从史料上看,很多家族都有重视家规、家教和家训等风俗。有的家族,把家规、家令发给每一个第子,人手一册,如代宗朝监宗御史穆宁,“尝撰家令训诸子,人一通”《新唐书·穆宁传》。又如德宗时宰相崔佑甫,“世以礼法为闻家。”《新唐书·崔佑甫传》。流传至今的唐时祖籍为京兆华原的《柳氏家法》曰:

夫门第高者,一事坠先训则异它人,虽生可以荀爵位,死不可见祖先地下。门高则自骄,族盛则人窥嫉。实艺懿行,人未必信;纤瑕微累,人争指矣。所以修己不得不至,为学不得不坚。夫士君子生于世,已无能而望它人用,己无善而望它人爱,犹家夫卤莽种之而怨天泽不润,虽欲弗馁,可乎?

立己以孝悌为基,恭默为本,畏怯为务,勤俭为法。肥家以忍顺,保交以简恭,广记如不及,求名如傥来,莅官则挈己省事,而后可以言家法,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直不近祸,廉不沽名……

近人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一书收录有两个隋唐家法的具体例子,从中可见隋唐家法风俗之情状。此转述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