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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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2)

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民族识别,以及60年代初期对学术界对民族概念的讨论。都使人们认准了一个理,那就是民族这个概念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在中国,一个人们共同体一旦被确定为民族,就被宪法赋予了自治的权利,随之而来的就是可以享受一个少数民族可以享受的一切政治待遇,以及与其相连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待遇。所以,建国后相当一个时期内,包括政府在内,人们把注意力都集中在民族的识别上,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识别上。在这个时期如果讨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在理论上就会出现困惑,那少数民族是“民族”,中华民族也是“民族”,此“民族”与彼“民族”如何区别?在没有办法的情况,曾有学者提出中华民族是“复合民族”。正是由于对民族概念的扯不清,理不明,所以对中华民族的认同问题基本上停留在民间范围里,处在文化和学术层面上。

20世纪60年代族族概念在西方流行,90年代族群概念引入中国,引起了学者们的思考,于是有了上述用“族群概念代替56个民族的概念”的建议。

笔者认为族群概念的引入和应用是中华民族“国族”地位确立的理论基石。

族群虽然是国际上流行的一个概念,但对公众来说是一个新的概念,因此笔者在此要先作一点解释。族群一词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西方流行的一个概念。其定义与文化定义一样是多义的。笔者研究了各种族群的概念后,在2002年《民族研究》第1期上发表了《论族群与民族》一文,给族群概念作了一个简明的界定,即“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

又由于用族群概念替代56个民族的概念是一个事关公众的大事。因此,笔者在此又要多费一点笔墨使人们对此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笔者之所以认为族群概念是中华民族“国族”地位确立的理论基石是因为:

第一,从性质上看,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而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

族群这个人们共同体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文化性,无论哪一位学者的定义都认同这一点。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虽然也具有文化性,但这不是它最重要的基本特征,一些民族虽然没有鲜明的文化特征,但仍然认同为一个民族,因为他们仍具有民族的自我意识。民族强调的是它的政治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在从部落发展成民族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是孕育民族的母腹。更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最初的国家都要使用行政的手段统一语言、文字,加强人们的经济联系,从而促进了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民族与国家政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及利害多是相互一致的,民族的愿望可以直接成为国家政策的基础。国家的政治社会化与一体化努力,久而久之,便可以改变民族性格,而民族性格又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政治制度。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的宪法也可能对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做出保障。

在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族群的文化性特质与民族的政治性特质之间的反差更是凸显无遗。作为族群,无论是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闽南人、平话人、东北人、陕北人、昆明人等,还是瑶族的盘瑶、山子瑶、花蓝瑶、茶山瑶、过山瑶、布努瑶等,抑或是彝族的黑彝、撒尼、阿细、红彝等,还是苗族的花苗、红苗、白苗、青苗,都以文化为边界,既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谋求政治权利。而民族则不然,作为一个民族,在中国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承认。而一个共同体一旦被确认为一个民族,就享有国家赋予民族的一切政治权利,哪怕这个民族只有几千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必须有其代表,并享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

第二,从社会效果上看,族群显现的是学术性,而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

族群概念的引入,尤其是我们运用族群概念来研究民族内部的支系或民系,如近几年对客家人的研究,所显现出来的社会效果都是学术性的,既无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无政治权利的追求。所以,不具任何政治色彩的族群概念的使用,从学术上为我们更深入、更细致地研究人们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武器”或“工具”,或者说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会引起什么争议的话语。

如前所述,民族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在涉及到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时,必须依靠法律给予保障和进行裁决。所以,为了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来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从而在社会效果上显现出来的是法律性。可以说,民族及民族问题从古到今一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因素。

第三,从使用范围上看,族群概念的使用十分宽泛,而民族概念的使用则比较狭小

在传统的民族学理论中,原始群、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和民族都有严格的界定。斯大林所定义的民族是前资本主义民族和资本主义以后的民族,而不包括氏族、部落等前民族共同体在内的所谓“广义的民族”,这一民族概念的使用范围比较狭小,故人们称之为“狭义的民族”。正因为民族概念有不同的学术涵义,所以在使用中,由于理解的不同和环境的差异,往往引起误解和争论,中国学术界20世纪60年代初就民族译名而引起的争论就是一例。而当中国学术界对民族概念争论不休之时,美国及西方人类学民族学界主要关注的则是族群及族群关系。

由于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它的形成和发展与政治无关,所以它的使用范围宽泛,外延可大可小。一方面,它可以泛指从古到今的一切人们共同体:若从历史上看,可以指原始族群、古代族群、现代族群;若从结构上看,可以指大的人们共同体集团,如中国古代的百越集团、苗蛮集团、戎狄集团等,以及当代的中华民族,也可以指一个具体的民族共同体,如汉族、壮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指民族内部的一个支系或民系,如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东北人、陕北人等。周大鸣就说过:“族群可以是一个民族亦可是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如汉族中的客家人、闽南人、广府人等;而民族一词无法包含这些内容。”周大鸣:《现代都市人类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139页。总之,族群的使用没有什么限制,虽然看起来似乎无所不指,无所不包,但在实际应用中,操作方便,一目了然,绝不会像民族概念那样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概念争论,更不会引起政治矛盾和纠纷。

弄清了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与联系,我们就可以理解族群概念作为中华民族认同的一块理论基石,由于它“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所以它既可以指中华民族,也可以指中国56个民族,以及其中任何一个具体的民族(这是笔者基本上和原则上赞成宁骚、马戎、兰林友建议之与其不同之外),这就不存在否认56个民族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公众所接受,此其一。其二,为了区分中华民族之此“民族”与56个民族的彼“民族”,用族群的概念指代56个民族的概念,这样中华民族的族体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统一了起来,这就有利于56个民族的民族认同升华为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使分散的个性化的民族意识转化为向心的共性化的民族意识,这样中华民族的概念才会在公众中凸显出来,强化中华民族意识的种种措施才可以全面地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运行之中,中国的“国权”和“族权”才能统一,中华民族的“国族”地位才能在中国得以确立。

由于人们对族群问题的认识分岐很大,争论很激烈,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但纵观争论的诸多论文,笔者认为还是马戎谈得较透,特专引他与关凯发表在《中国民族报》上的一段精彩的对话:

马:多民族国家的政府在设计本国民族关系的政策方面,大致有两类导向,一类我称之为“政治化导向”,就是强调各个群体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用官方的制度和政策把“民族”正规化(官方识别),把民族成员的身份固定化(官方身份中的“民族成分”),把传统居住区的边界明晰化(自治共和国、自治区),这样必然会导致各群体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另一类我称之为“文化化导向”,即把各群体之间的各种差异(语言、宗教等)主要视为“文化差异”,把群体边界“模糊化”,努力淡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同时积极强化“公民一国民意识”。

中国历史上处理民族关系的传统思路属于“文化化”(“有教无类”)这一类,以文化差异来看待“夷夏之辨”。美国由于是多种族的移民国家,在处理种族一族群关系时采用的是“文化化”导向。苏联采取的是“政治化”的做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到苏联影响也大致是“政治化”的思路。我认为我们应当以苏联解体为警钟来反思一下把民族问题“政治化”的经验与教训。

美国在思考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冲突时,采取的是把民族关系“文化化”的思路,具体做法就是努力在全体国民中构建一个核心认同,即让所有的人最看重的是自己的美国公民的身份,而把族群身份、种族身份、宗教信仰淡化为“文化特点”,是次要的、非核心的、不关键的。这样把主要的认同问题解决了,矛盾就成了内部矛盾,成为国家内部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问题,也就可以在内部来协调解决。如果把这些问题“政治化”的话,强调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政治利益,属于不同的政治群体,族群边界就会变得很清楚,任何个体差别都会使人联想到族群关系。那么面对经济差距问题时,就不仅仅是一个收入高低的问题了,而变成一个民族问题,是民族差距,人们的情绪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就会用群体冲突的方式而不是个人之间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其结果当然也会很不一样。

关:您是不是指我们的社会结构实际上是存在“分层”的,社会结构里面注定会有一些结构性的冲突,但是这些冲突是否用“族群”来标签化,是可以选择的。

马:当然,政府和主流社会对于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引导方式。首先,我们要承认社会分层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在所有的公民当中,既然在智力、健康和勤奋努力程度上有差别,从社会得到的报酬就会有差别。问题就在于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些差距。如果以族群身份作为最核心的认同,处处以此来比较,就会把社会差距“族群化”,会激化族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我们把国家公民作为最核心的认同,把这些差距主要看做是个人之间的差距,就会以对个人进行扶助的办法来解决,人们也会用完全不同的眼光看待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差异。

关:这是不是就是所谓的符号互动理论呢?就是社会给与这个族群的符号。

马:思考问题时所用的分析单元,就是我们所设计的符号。“公民”、“族群”、“民族”、“阶级”等等,都是符号。在分析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这个领域里,人们实际上也设计了一套符号体系、一套身份体系

关:这实际上是社会制度的功能,未必是人们主观上想要的,但是我们讨论制度时,是只看结果不看动机的。

马:其实很多的少数民族“单元”都是由政府构建的,这是由于政府在设计的时候受到了把群体“政治化”思路的影响,在这样的思路下设计出来的一套以“民族”为单元的符号体系。如果没有强大外力来冲击这套符号体系,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民族成份”就会成为最重要的身份符号,民族之间的互动就会成为重要的社会互动,而且会成为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文化层面、心理层面等全方位的群体互动。在这种群体互动中,往往会使政府陷入被动,夹在各个群体之间,照顾了黑人,白人不满意,照顾了白人,黑人不满意。美国就是要努力克服这种被动局面,所以不把问题放在种族群体的层面上来讨论,极力强调黑人和白人都是美国公民,强调所有的互动都应当被看做是各个公民(不论是白人还是黑人)之间的互动,是黑人公民和白人公民之间的个体互动,出了问题都以公民的身份去寻求宪法保护和法律解决。虽然在客观上各种族内部依然存在着某种凝聚力,但是从政府的宣传和政策设计上,是在努力避免群体冲突,努力以个体为对象来处理任何纠纷和矛盾。

正是因为既考虑了中国上下五千多年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和历代协调民族关系的经验,又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近六十年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既总结了过去受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影响的教训,又充分注意了西方族群理论,以及民族认同与国家建构相统一的作用,所以面对当代中国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实际,冷静地思考,应该把族群理论作为确立中华民族“国族”地位的理论基石。

四、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国各民族互动整合认同的历史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