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隆重举行,来自104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189个国家约6万名代表出席了大会。欧盟派出了以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为首、由欧盟轮值主席国主席丹麦王国首相拉斯姆森、欧委会环境委员、欧委会环境总司长等高级官员参加的庞大代表团。峰会的主题是世界可持续发展,重点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水、能源、健康、农业及生物多样性五大领域。经过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与激烈辩论,大会最终通过了《行动计划》,发表了《政治宣言》,并确定了218个合作项目。
欧盟在峰会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大会取得的成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欧盟呼吁,国际社会应公平合理地进行合作,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执行世界可持续发展计划。在过去10年中,发达国家未能认真执行里约热内卢第一次“地球峰会”的有关承诺,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财政及技术支持尚未到位。欧盟决定,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经验、技术,增加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控制和改善不断恶化的环境。其次,欧盟提出了整合国际社会力量、建立最佳协调体系的重要战略。控制与改善地球恶劣环境,共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依靠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力合作。为此,欧盟倡议,通过联合国强化对世界可持续发展计划的管理与监督,尤其是建立有效的国家、地区及全球多层治理与监督模式,确保联合国环境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第三,欧盟强调,在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扩大项目实施地区,提高项目效率,确保其目标按期完成。比如,在能源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到2015年,使10亿人口用上电(占现有无电人口的1/2)。欧盟认为,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去实现一个又一个的实际目标,才能增强人们的信心,鼓励人类为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而不懈奋斗。第四,欧盟提出,各国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本国环境的治理力度。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拯救人类的家园,首先要靠各国自身的努力,其次才是国际社会的合作。因此,欧盟呼吁各国政府紧急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和执行可持续发展的各个计划。
欧盟在约翰内斯堡峰会上所发挥的作用对各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则与欧盟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遭到了大部分与会国家的批评,尤其是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拥有雄厚的经济与技术实力,本应为世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可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美国率先抛弃了《京都议定书》,拒不批准由前总统克林顿于1999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不认真履行里约峰会所达成的共同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承诺,导致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0年来增加了18%,超过了世界排放总量平均数的1/2。美国总统布什不仅未参加此次峰会,而且还忙着打伊拉克,引起了国际社会及媒体的强烈反感。
综观欧盟的国际环境合作,可以发现两大特征:一是欧盟力图通过全球性合作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积极环境外交,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扩大自身影响,提高其国际政治地位;二是欧盟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更注重在环境和发展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与美日等其他经济大国相比,欧盟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立场更加坚定,责任感更加强烈。
三、国际环境合作
1.以欧盟自身为核心的周边环境合作
欧盟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欧盟把其内部环境放在首位,形成了以己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的、分层的、内外有别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欧盟成员国适用共同体环境政策;即将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努力向欧盟标准看齐,待加入后逐渐过渡至“国民待遇”;对周边敏感地区(如中东欧国家和地中海沿岸国家)则作为欧盟的环境缓冲带给予支持。欧盟从自身的环境安全考虑出发,高度关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问题,把与中东欧国家和地中海沿岸国家的环境合作列为其国际环境合作的重中之重。
与中东欧国家的环境合作
中东欧与欧盟有着极其敏感的地理环境关系:共河,共海,也分享污染。中东欧的污染问题非常严重。1989年东欧剧变以后,欧盟对中东欧国家的环境问题极为关注,与它们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1995年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与中东欧国家工业合作”文件,在其中的行动建议中特别强调了环境、能源管理、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合作。1995月6月,欧盟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国建立了欧洲联系国协定,为欧盟与中东欧的环境合作奠定了基础。欧盟主要通过PHARE(对波兰和匈牙利经济改革的援助)计划来援助这些国家。由于欧盟与这些国家有着密切的环境关系,因此,欧盟对它们的援助力度也相对较大。1990年至1994年,该计划为环保项目提供了3.4亿埃居,占援助资金总额的8%,1995年上升到10%。波兰是主要的受益国,共得到8800万埃居。环保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东欧国家制定有效的环境政策,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机构建设,传播环境信息和技术等。
欧盟对该地区的前苏联国家则实施了另外一个援助项目——TACIS(独联体国家技术援助)。1986年该地区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使欧盟心有余悸。因此,欧盟通过TACIS对这些国家进行援助时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重点是加强核安全和防辐射保护。到90年代中期,已有4150万埃居用于帮助减轻切尔诺贝利核污染对环境的破坏,支持咸海、里海、黑海的环境项目及地区环境战略的发展。1990年至1994年,欧盟每年还拿出4亿埃居向大部分中东欧和转型国家提供核反应堆保护装置,其中5%用于放射物和核废料的管理。
1991年,欧洲各国环境部长在捷克的多布日什(Dobris)会晤,启动了一项新的程序——“欧洲的环境”,其目的是激励、界定及协调整个欧洲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政策。1993年在瑞士卢塞恩召开的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上批准了一个有关中东欧的环境行动计划。1995年,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了有55个国家环境部长参加的泛欧环境部长会议,发表了《索非亚宣言》,重新规定了各国政府在欧洲环境保护领域里应尽的合作义务。会议批准并正式启动了在《多布日什评估》(Dobris Assessment)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欧洲环境纲领(EPE),以及一项全欧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战略。1998年在丹麦奥尔胡斯召开的第四次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奥尔胡斯公约》。在欧盟扩大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很多有益于候选国的环境建议,对中东欧的候选国进行环境技术支持和财政援助。负责欧洲环境监测与信息网络的欧洲环境署,不仅向欧盟,而且向中东欧乃至整个欧洲,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欧盟内部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欧盟启动了“环境财政工具” (LIFE)计划。2001年起,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加入LIFE-环境和LIFE-自然,在LIFE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LIFE主要内容是:技术支持,以用于建立环境管理架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工程;濒危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LIFE I期间,欧盟资助了第三国50个环保项目。LIFE II把总预算的5%用于第三方国家的66个项目。LIFE I和LIFE II用于第三国的资金共计4000万埃居。欧盟通过LIFE加强了对中东欧周边重要“缓冲带”的保护,同时有效地保护了欧盟本土。
与地中海国家的环境合作
欧盟与地中海国家的环境合作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环境财政工具”(LIFE)计划;二是“中短期优先环境行动计划”(SMAP)。
在“环境财政工具”计划中,LIFE-第三方国家实际上主要指地中海地区非欧盟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从1996年起,第三方覆盖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埃及、以色列、约旦、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叙利亚、突尼斯、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土耳其以及俄罗斯波罗的海沿岸地区。LIFE通过支持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机制和能力建设,帮助它们建立环境政策,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能力。1992年至1996年,欧洲投资银行把约1.2亿埃居指定用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环保项目。
关于SMAP,此处作进一步的介绍。1995年11月,欧盟与地中海东部和南部12个国家——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约旦、黎巴嫩、叙利亚、塞浦路斯、马耳他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西班牙的巴塞罗纳召开欧盟—地中海大会,会议发表了《巴塞罗纳宣言》,宣布建立“欧盟—地中海国家伙伴关系”(EMP),其宗旨是通过加强经常性的对话、自由贸易和合作,促进地中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宣言全面地纳入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内容,强调了在环境方面的相互依存性以及采取地区解决办法、加强合作、更好地协调现行多边计划的必要性。根据宣言,欧盟—地中海伙伴国承诺制定一项中短期优先环境行动计划,并集中必要的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这项计划。
1997年11月28日,欧盟—地中海国家环境部长会议在赫尔辛基召开,会议通过了“中短期优先环境行动计划”(SMAP)。SMAP提出的目标是:①帮助扭转地中海地区环境恶化的趋势;②促进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地中海环境的保护,改善本地区人民的健康和生活条件;③促进环境考虑进一步融入其他政策;④加强与现有各种多边计划和法律工具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特别是地中海行动计划(MAP)、巴塞罗纳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地中海技术援助计划(META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同时尊重每个论坛的特殊性;⑤鼓励南北、南南和南南北合作;⑥促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⑦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确保从一开始就采取步骤,突出贸易和环境问题,并使各项政策相互支持,对环境义务给予应有的尊重。
为实现上述各项目标,SMAP选择了以下五个优先行动领域:水的一体化管理;废弃物管理;热点地区(受污染地区和生物多样性濒危品种);沿海地区的综合管理;反沙漠化。
2.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经济政治集团和发达国家集团,欧盟十分重视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并积极制定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合作政策,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关系,有效地提高了欧盟在全球环境领域的地位和影响。
欧盟自1992年里约大会以来不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援助的力度,发展合作资金逐年增加。仅1994年就有39亿埃居用于发展中国家,其中约有8.15亿用于《21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如能源、生物多样性、森林、水、农村环境与荒漠化、城市环境与人力资源开发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遍及非加太地区、地中海地区、亚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当然,这种援助是根据受援对象及其与欧盟的关系而分区域进行的。
非加太国家(ACP)
从1975年开始,欧共体与其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原殖民地的发展中国家先后签订了四个多边贸易和发展协定,即《洛美公约》。2000年6月,欧盟在贝宁首都科托诺与77个非加太国家签订了《科托诺伙伴协议》,从而取代了《洛美公约》。这是迄今为止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订的最重要、覆盖面最广的协定,在与非加太国家的关系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欧共体支持非加太国家保护自然资源,防止土地和森林退化,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禁止向非加太国家输入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等基本目标。由于干旱与沙漠化的不断扩大,一些非加太国家的发展,特别是粮食自足和粮食安全问题,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欧盟环境合作政策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控制干旱与沙漠化的措施。1986~1989年,欧盟给非洲230个治理沙漠化的项目提供了资助,总金额达1.7亿埃居。1991~1995年,用于非加太国家环境计划的资金每年达4亿埃居。
亚洲和拉美国家(ALA)
环境保护是欧盟与这些国家合作的优先考虑。1991~1995年,欧盟给拉美国家提供了27.5亿埃居的援助,其中有10%用于环境计划,目的是确保受援国家对自然资源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期保护。欧盟通过两条途径促进拉美国家的环境行为:一是提高有利于环境的资源的比例;二是促进环境评价手段。欧盟对拉美国家的援助注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援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进行评价。鉴于拉美国家情况千差万别,欧盟的援助在实施内容和实施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