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主简介]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宋代庐州合肥(今安徽境内)人。宋仁宗天圣年间进士及第。历任监察御史、知谏院、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枢密副使等职。死后谥“孝肃”。
包拯为官以断讼英明正直著称。他执法不避亲贵,断案杜绝奸吏,立朝刚毅,贵戚、宦官等为之敛手。所以后人称他为“包青天”。
著有《包孝肃奏议》十卷传于后世。
包拯身份虽贵达,但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对子孙要求亦十分严格。
为官必须正直廉洁
[原文]
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1],不得放归本家[2],死不得葬大茔中[3]。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4]。
——节录自《宋史·包拯传》
[注释]
[1]犯赃:受贿;贪污。
[2]本家:泛指同宗同姓和同宗族的人。
[3]茔:坟地;祖坟。
[4]若:此处作连词用。即与、和的意思。
[译文]
后世包家子孙在外做官,如果有违反家法规定而受贿、贪污者,生不得让他回到包氏宗族来,死不得葬在包氏祖坟中。你们如果不听从我的话,就不是我包家子孙。
[评析]
包拯在这篇家训中告诫子孙,做官必须廉洁,如果有受贿、贪污者,生不承认他是包家人,死不得葬进包家祖坟。包拯这种清正廉洁、杜绝奸吏的一贯做法,千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传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