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主简介]
陈太素,生卒年不详。字仲华。宋代河南缑氏(今河南境内)人。中进士第。曾为大理详断官,入审刑为详议官,权大理少卿,又判大理寺。前后任刑法官二十余年,朝廷有大狱方面的疑问,必召与议。
陈太素虽十分明习法令,然而每临案牍,即忘寝废食,大寒大暑亦是如此。子弟劝阻他,他便用意味深长的语言说服子弟。
为解除众人牢狱之苦理应辛勤工作
[原文]
囹圄之苦[1],岂不甚于我也。
——节录自《宋史·陈太素传》
[注释]
[1]囹圄:牢狱。
[译文]
进了牢狱的那些人,他们所受的苦楚,难道不超过我么?
[评析]
陈太素在这篇家训中告诫儿子,平反冤狱,解人牢狱之苦,是刑法官员的天职;至于刑法官本人辛苦点,少食少睡点,则是完全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