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在内容和途径上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表述,是在《纲要》中的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思想的内容里。这是对“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从地位上所作的特殊强调。
“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具有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关系的功能。规范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有“爱国”、“守法”、“奉献”等;规范公民之间道德关系的,有“团结”、“友善”、“诚信”等;强调公民个人道德修养的,有“勤俭”、“自强”、“敬业”等。这里所强调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功能是从其基本含义方面着眼的,在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中,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的功能往往是相互渗透、交叉并行的。比如“守法”的要求,既调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也调整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同时还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敬业”的规范,既有对公民道德修养的要求,也具有调整公民与社会关系的功能。
“二十字”的基本道德规范,要被广大公民所遵守,成为道德习惯,其前提是必须被广大公民所了解熟悉。只有熟悉了解,才可能认真去做。所以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要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和载体,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把“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宣传好、普及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人人明白,深入人心。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自觉地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来指导自己的言行,加强道德锻炼,真正成为道德高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