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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内幕交易:制度缺失下的投资黑洞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黄光裕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而对其妻子杜鹃因犯内幕交易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改判为处有期徒刑3年且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杜鹃于当日被当庭释放。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黄光裕等人审理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是:第一,黄光裕作为中关村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中关村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并在该信息公告前的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累计购入中关村976万余股,获利348万余元;第二,在中关村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至2008年5月7日资产重组信息公告日时,这些股票账户获利共计3.06亿余元。

另外,时任中关村董事长的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在黄光裕的授意下指使许伟铭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30个,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获利9021万余元。

2007年以前,业绩平凡的中关村并未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和入驻,持有中关村股票的以散户投资者居多。中关村2007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3月31日,总股本为6.74亿的中关村,由19.39万户投资者持有,持股可谓相当分散。而到2008年6月30日,即在中关村公告定向增发注入资产之后不久,当时中关村的股东户数仍高达13.19万户。

“很显然,在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这段时间,中关村股票是被散户投资者大量持有的,而这期间正是黄光裕动用大量资金‘坐庄’中关村之时,虽然从K线图走势上看,中关村股价在这段时间大幅上扬,但震荡幅度极大。”一位市场分析人士指出。

从中关村股价走势来看,黄光裕“坐庄”期间,股价于2008年5月最高达到17.8元,5月8日,股价拉出一根带有长长上影线的阴线,换手率达到11.96%。一般来说,3%的换手率是一种分界,70%的股票的换手率基本在3%以下,当一只股票的换手率在10%-15%以上时,表明有大庄在密切操作。此后股价一路暴跌,到2008年11月4日最低跌至2.48元。那么,黄光裕在这期间“坐庄”中关村,到底赚了多少钱呢?根据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黄光裕用于内幕交易的股票账户买卖中关村的账面收益额高达近4亿元。

一直以来,内幕交易都被视为证券市场的“顽疾”,是各国监管者面临的一道共同的难题。所谓的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在中国,自被称为“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股民陈宁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案,到二审判决生效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特别是随着证监会切实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内幕交易”逐渐走入公众投资者的视野,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内幕交易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1.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

内幕人利用自己持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是内幕交易最传统、最常见的一种形态。需要强调的是:

(1)这里买卖既可以是以自己的名义买卖,也可以借他人之名义买卖或借他人之账户买卖,还可以和他人合伙买卖。

(2)这一形态的内幕人包括传统内部人、接受信息者、泄露信息者以及盗用信息者,概而言之,所有内幕信息的持有者根据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都构成内幕交易;

(3)内幕人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其不作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尽管这种不作为符合规制内幕交易立法的目的,具有不公平性,但是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者说违法行为难以证实,即使在立法中规定了也无实施之可能而徒有其名。

2.持有内幕信息的人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在这种形态中,内幕人根据自己持有的内幕信息怂恿、促使他人买卖证券。需要明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内幕人,而另一方是非内幕人;内幕人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是基于内幕人对内幕信息的掌握而作出的,而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内幕人的主观上是故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会接受建议从事证券交易,仍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接受建议的他人必须实施证券交易行为。

3.内幕人泄露内幕信息

所谓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基于主观过错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人的行为。期间,不论内幕信息在传递者之间辗转多少环节,也不论是直接接受者还是间接接受者,其泄露行为都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价格发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而内幕交易的频繁出现不仅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导致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也动摇了市场良性运作的诚信基础,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基于此,如何强化投资者自我防范的意识及手段,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投资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证券交易本身具有投机性,因此,防范内幕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考验投资者对证券信息的灵敏程度。对证券投资者而言,首先应掌握获取证券信息的正确渠道,提升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此为定期报告。此外,如果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此为临时报告。上述报告,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证券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包括报刊和网站)查询。

2.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了解所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为掌握所持股的上市公司运行及经营信息,投资者还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向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咨询。

4.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软件了解其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此外,通过浏览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或查询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发展情况及行业内企业发展状况的报告,投资者也可获知相关信息。还有,其他公共媒体的报道也不失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一种途径,但只可作为投资者的参考,证券相关信息仍应以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为准。

基本面分析要点: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2.内幕交易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来说,掌握获取信息的正确渠道,保持对信息的灵敏度是防范内幕交易的一个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