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形势、新特点的体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动物性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且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化,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保健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对动物性食品的卫生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而我国的动物检疫现状与国际惯例尚有很大差距。同时发达国家制定了许多苛刻的技术条件,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贸易。尽管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养殖业生产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越来越活跃,流通范围越来越大,交易日趋频繁,使动物疫病长距离大范围传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大量旧的动物疫病难以在短期内消灭。而且由于流通的空前活跃,养殖业生产方式的变化等原因,使得许多疫病的发病特点及流行规律也发生了明显变化,非典型性、温和型病例增多;相反的是个别动物疫病出现了毒力强大的亚型病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如近两年来危及全球的H5N1型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些已多年未发生的疫病在局部地区又有所反复,国际动物疫病名录里还不断有新的面孔出现,如疯牛病、SARS、尼帕病毒病等等。有报道称,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病原的变异和“新生”速度可能会加快,而动物检疫的手段多年来基本上仍以感官检疫为主,虽然尝试了一些新的检疫检验方法,但其实用性、方便性、普及性都有待于进一步验证和提高,离取代传统的检疫手段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所有这些特点都决定了目前的动物检疫工作承载了比以前更多的内容、责任和压力,动物检疫工作任重道远。
二、动物检疫工作者如何应对动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动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以兽医诊断技术为依托的行政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对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即官方兽医)应具备的专业学历、专业知识、专业经历以及道德品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应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必须从思想观念上、理论素养上、专业技术上、法律素质上、技术创新上做好准备。
(一)更新观念
对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有一种危机意识和使命感。虽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对象仅限于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但在实际工作中,动物检疫工作承担了比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把动物检疫工作放在更大、更广泛的空间里去考量,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认识到位了,才能在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行动上才能有动力。
(二)加强理论技术学习
不断补充、更新动物检疫理论,拓展知识领域,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综合能力,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变化规律、特点以及动物检疫新理论、新技术,了解动物检疫方面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随着动物防疫形势的不断发展,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必将会不断完善,法制化程度会继续提高,已有法律法规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补充和完善,一些新的、更多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会陆续出台。作为动物检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及时了解和认真掌握,做到依法检疫,依法监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积极开展理论技术创新
创新是适应动物防疫形势变化的需要,也是新陈代谢的需要,是一种理论体系和技术体系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障。尽管动物检疫理论和技术体系结构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但并不妨碍动物检疫理论和技术的创新,这种创新的主体就是广大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要结合动物防疫实际,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胆进行学术创新,提出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技术,使动物检疫理论、技术和法律体系不断得以补充、更新和完善。
(五)加强道德修养
动物检疫工作是政府行为,不代表买方利益,也不代表卖方利益,所承担的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养殖业生产健康发展,责任重大,因此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法制化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自律性,自觉地以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作为执法主体的动物检疫人员也不例外。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以法律规定来约束执法行为,必须建立在监督工作极为强健有力的条件下。监督工作薄弱,法律对相关人员的约束作用也会相应减弱,因此需要道德约束作为补充。在有的情况下,道德约束甚至比法律约束更有效。因此,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用道德的力量来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不仅在专业技术上达到某个高度,还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