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献给父母的爱:子女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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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除子女外对老年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还包括哪些人?

赡养人是依法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所谓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所谓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说明,隔代直系亲属之间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一是中间一代人已经死亡;二是隔代人需要赡养;三是具有赡养能力。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赡养关系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没有主次轻重之分。但传统上都认为,儿子应负担赡养义务,女儿尤其是出嫁女可不负此责任,特别在农村这种思想仍有市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女儿同儿子一样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女儿也应当同儿子一样应尽赡养义务。如果出嫁女儿本人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依靠其丈夫职业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均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出嫁女儿,在父母晚年生活困难时,应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取适当部分来赡养其父母。

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主要取决于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是否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即继子女成年以前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过。如果继子女在未成年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则应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成年后的继子女有义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产困难的继父母提供赡养费,并照料其晚年生活。

至于儿媳、女婿和孙媳、孙女婿以及外孙媳、外孙女婿等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其义务,但根据《老年法》第11条有关“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他们也可视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人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一种特权。

——法国文学家司汤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