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献给父母的爱:子女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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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为什么子女不应干涉父母再婚?

一、父母再婚自由受法律保护。

《老年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包括老年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处理婚姻的权利。它是我国婚姻家族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限制和干涉。凡是达到和超过法定婚龄的男女公民,其婚姻自由即没有年龄的限制。也就是说,老年人也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老年再婚是感情和生活的需要。

人类是以家庭为基础,而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人进入老年后,许多老年人会失去配偶。据统计,在我国老年人中,有1/3以上的老年人丧偶或离婚,这些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有再婚意愿的。为什么丧偶或离婚老年人愿意再婚呢?主要原因有:一是感情上的需要。特别是丧偶老年人,精神上失去了寄托,感情上失去了体贴和温暖,有话没有地方说。心中感到孤独的时候,没有人来陪伴。二是生活上的需要,由于衣、食、住、医、行没有了老伴的关心照料,尽管有孝敬的子女,也达不到“体贴入微”的程度。另外,对于爱情生活不和睦的丧偶老年人来说,更有再婚的愿望。即使有和睦的家庭,但由于子女都有工作,照顾老年人有困难,老年人也有再婚的要求。此外,许多丧偶老年人,身体很好,仍然需要有婚姻生活。因此,老年人再婚,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子女、家庭和社会都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而不应当横加干涉。

三、老年人再婚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老年人再婚,既可以减少感情上的寂寞,以安度晚年的生活,又可以摆脱孤独感,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和照料,还可以为子女和国家减轻负担。

老年人大都有相同或相近的爱好和生活习惯。因此,老年夫妇在一起生活,比老人和子女们在一起生活会有更多的共同点。譬如老年人大多喜欢安静、早睡早起、饮食喜欢食物软烂和清淡等。所以,老人再婚后有望建立更适合老年人的家庭生活规律和秩序,更方便老年人的生活,更有可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这一切,是与子女们在一起很难做到的。

俗话说:“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子女们,请不要干涉父母再婚。再孝敬的子女,给予父母的幸福也是残缺的,只有子女加上配偶,父母的幸福生活才是美满的。

感人肺腑的人类善良的暖流,能医治心灵和肉体的创伤。

——俄罗斯剧作家罗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