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1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 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2)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3)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三无”人员、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