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养老知识3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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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问题办理“低保”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答:城乡居民享受低保,要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农村低保在每年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3)听证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4)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7)张榜公布。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30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