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改革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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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政府有责任改进不公平的赔付制度

最近发生了很多公共事件,比如成都公交车爆炸、重庆武隆山体滑坡、安徽凤阳爆炸事故,在应对这些公共事件时政府应该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

公共事件的增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自然的原因,比如山体滑坡、水灾、地震,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另外一种是群发性的社会事件,像成都公交车着火,还有湖北石首的事情。

我的看法是,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社会事件,政府都有一种义无反顾应对危机的责任,而且政府要主导应对危机的过程,事先构建大量的应急预案,进行快速的处理,把危机降到最低程度,危机控制住后要恢复社会正常的秩序,恢复公众的信心,该赔偿的赔偿,该处以责任的处以责任,这是应急管理的完整链条。

如果是自然灾害,比如山体滑坡造成的大面积人员伤亡,政府是要出面安置的。

政府是一个公共机构,老百姓缴纳了很多税收,变成了公共财政,一旦出现公共危机的时候,意味着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自然灾害你根本找不出其他责任承担人,没有责任主体,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有责任主体的,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不管了,政府要追究责任。而且,只要是对国民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政府就要从公共财政中拿出资金先出手收拾这个残局。

像安徽凤阳矿业爆炸,县政府先垫付,这就是紧急状态下先解决燃眉之急。

如果完全属于政府责任,那更是要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了,这就是国家赔偿,现在正在修改《国家赔偿法》。在指导善后赔付上,首先,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最权威的公共机构,面对公共危机时你必须出面来解决,你不出面解决没有任何机构能替代,所以你必须引导、监督善后赔付。其次,我们说善后赔付也好,善后补偿也好,要慢慢纳入法制化。比如,一个农民户口的人因为交通事故只补偿5万元,而城市户口的人可能补偿20万元。都是中国人,因为户籍不一样,赔偿差这么多,这是明显的在制度设计

上有人格歧视。政府有责任改进不公平的赔付制度,最大限度避免这种人格歧视。过去我们这种不公正屡见不鲜,政府有责任逐步规范制度,让社会走向公平和正义。

这里是否也涉及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界定,要看具体情况。能追究到赔偿主体的,那肯定没有问题,由责任主体来赔偿。但如果责任人死了、跑了,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时候,政府依然要承担责任。总的来说,政府责任越小的,相对赔付责任越小。这里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水平相对应,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在国外如果发生类似公共事件不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像美国发生那么大的飓风,或者是其他人为事件,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政府拿出一部分公共资金来解决,这是必不可少的。法航坠机事件中是法航通过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先行赔付,政府不要赔偿了,保险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过,即便是这样,政府也要花很多钱,像救援、打捞的过程是公共财政来支持的。

在我们国家,近些年的“先行赔付”比往年更多。这就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旦出现问题后不要拖到最后,要先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先考虑受害者的感受。

这是和以往相比明显的变化,以公众为中心的观念在形成,过去政府高高在上,颐指气使,这些东西现在都在改观。

对于公共事件的处理是中国政府这些年特别加强的领域。2003年“非典”之前,中国政府在这方面非常薄弱,不仅缺乏基本的应急预案,甚至缺乏基本的理念。2003年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之后各级政府出了很多应急管理预案。据我所知2003—2008这五年间全国县级以上的政府共出台了140万项应急管理预案,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如何预防事件的发生,如何快速响应,事件发生后如何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如何快速恢复,安抚人心,善后赔偿,一整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对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有非常大的改进和提高。去年发生“汶川地震”之后,中国政府最高层作出快速反应,民间也快速响应,后来能达到这样的赈灾水平,与过去这五年我们构建大量应急管理预案,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有很大的关系。

不过,我们国家公共治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法治水平比较低,制度化的东西不够,执法的理念也不够。另外我们的政府还是很强势的,不像西方国家政府和市场相对平衡,所有这些都是造成我们在处理公共事件上的差距。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