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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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证券业务的审计

审计人员在完成对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内部控制审查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了审计的重点以及抽取审计样本的数量后,应运用观察、盘点、复核、查询、函证、计算、分析等各种具体审计方法,对各项证券业务进行实质性测试,以确定各项证券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下面就各项证券业务实质性测试的内容作以介绍。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审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不仅要根据委托人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委托办理证券交易,而且在代理买卖业务中,也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和三公原则。代理原则是指证券公司不能受理按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参与证券交易的人的委托,也不能受理全权选择证券种类,全权决定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买卖方向等的委托。在整个代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只能承担代理责任,对于证券买卖后所形成的赢利与损失,无权参与分享,也无需承担责任。效率原则是指证券公司在进行经纪业务时要注重效率。即证券公司接到客户委托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将委托事项以一定方式向交易所进行申报。三公原则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要做到资料、委托价格、成交的情况公开,操作程序、交易的结果公平、公正。具体来讲,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从开始到结束,大致要经过办理股东账户开户、委托、申报、清算交割四个步骤。因此,在对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实施审计时,主要审查每个步骤的合法性、代理买卖证券核算的真实性、审查客户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的审查。

(一)审查代理买卖证券的合法性

(1)调阅部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交割单和有关“代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账簿,审查交割单交易额是否与“代买卖证券款”科目发生额一致。

(2)审查证券公司有无为客户买卖股票违规提供贷款的问题。一种方法是集中抽查部分大户的资金账户流水账单,同时核对原始凭证,逐笔审查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无从证券公司存款账户划入资金的问题,这是一种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直接融资给客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违规行为;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审查计算机管理的客户资金明细账系统,审查每一客户的全部资金账户每天的资金交易余额加总数是否为负数,这是当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证券公司违规为客户提供透支便利的表现。

(3)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证券交易欺诈行为。调阅部分客户保证金账户流水账、买卖委托单、核对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是否符合现货交易的原则,即客户买进股票应预先存入相应足额的保证金,客户卖出股票应保证其股票账户中有相应足够的股票;审查证券公司有无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自作担保物的问题;有无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许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问题;有无借客户资金账号做自营证券的问题或者用自营证券账户替客户买卖股票的问题。

(二)审查代理买卖证券核算真实性

(1)调阅有关“代买卖证券款”“代购证券”等代理买卖证券会计账簿。

(2)审查有关会计科目设置是否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无乱用会计科目的问题。

(3)审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否全部、及时反映,代理买入和卖出是否分别进行核算,有无发生业务不及时记账的问题。

(4)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为吸引客户下单,恶性竞争,私自给付客户佣金的问题。

(三)审查客户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情况

(1)调阅证券公司有关代理业务账户备查簿等财务资料。

(2)审查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是否按规定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3)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并且单独立户管理,有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

(四)信息系统管理的审查

审查证券公司是否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会1998年3月5日颁发)要求,是否做到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和稳定。

(1)审查业务与技术是否分离。

(2)审查前后与后台是否切实分离。

(3)审查网络与数据是否分离。

(4)审查是否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术核查。

(5)是否建立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与破坏。

(五)代理兑付债券业务的审计

代理兑付债券业务的审计,主要审查其合法性和账务核算真实性。

1.审查代理兑付债券业务的合法性

(1)调阅核对“代理兑付债券”和“代理兑付债券款”等科目,审查证券公司有无为委托企业垫付资金兑付债券的问题;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的,是否及时向有关企业催款,及时收回资金。

(2)审查证券公司代理兑付券所付出的利息是否按照规定的债券利率支付,有无多付利息。

2.审查代理兑付债券财务核算的真实性

(1)调阅有关会计账簿,审查证券公司代理兑付债券是否通过“代兑付债券”科目核算,明细账簿是否按照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核算。

(2)审查证券公司代兑付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核实证券公司发生垫付资金时,是否按规定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不得使用“代兑付债券款”科目核算。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审计

目前,按现行法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一方面是证券买入者,以自有资金和自身账户买进证券;另一方面又充当证券卖出者,卖出归自己所有的证券,并获取价差收益。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业务风险较大。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信息以及交易中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投资大众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活动中容易存在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为此,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并加强审计监督。自营证券业务审计主要包括自营证券业务合法性审查和会计核算真实性审查。

(一)自营证券业务合法性审查

1.审查账户设置是否合法

(1)审查证券公司部分自营证券买卖的交割单并进行核对,确认全部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是否已经提供;

(2)审查股东账户有无以“D”字头,即有无以个人账户或者一般企业账户进行自营证券业务的问题;

(3)资金账户的户名与证券公司的名称是否相符,有无将公司资金账户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问题;

(4)审查证券公司有无与客户勾结,采用证券公司出资金,客户出借股票账户的方式联手进行违规买卖证券的问题。

2.审查自营证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1)审查是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系统,其运作是否正常有序。自营业务运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完成。除了证券投资部这一自营业务部门外,研究部门、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组成一个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系统。

(2)审查自营证券业务是否做到证券投资决策与操作相对分离、自营业务运作与风险监控相对分离、证券投资部与公司其他部门相对分离。

(3)审查自营业务规模,对外负债比例是否控制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是否超过10:1;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是否低于50%;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买入任何一个上市公司股票,持仓量是否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买入任何一个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价值是否超过该上市公司之流通股总市值20%;自营业务出现赢利时,证券公司是否按月就其赢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产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3.审查自营与代理是否混合操作

(1)通过调阅证券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和营业部开户客户资金账户相核对的方法,审查用于自营业务的资金是否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有无在本公司营业部开设客户资金账户代替自己银行存款账户,从而将自营资金与代理资金混合使用的问题。

(2)通过调阅部分自营买卖证券交割单,并与“存出证券——自营证券”明细账进行核对,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以自营账户为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问题。

4.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操作股票(基金)市场价格的问题

根据“存出证券——自营证券”明细账以及有关证券交割单,对买卖证券的名称、数量、金额,使用的股东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审查,并与其代理的部分大户买卖证券相应情况进行核对分析,看其是否存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大量、集中地连续买卖某种股票(基金),同时还导致了该股票(基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现象。

(二)审查自营证券业务会计核算真实性

(1)调阅“自营库存证券”“存出证券——自营证券”“证券交易清算”等分户账进行核对。

(2)审查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会计分录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和实际业务的要求,有无乱用会计科目的问题。

(3)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出售经营性证券,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注意审查证券公司对出售的经营性证券确定其实际成本的计价方法是否随意更改。

(4)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自营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面值核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注意审查证券公司有无出于人为调节损益的目的,违反此规定的问题。

三、证券承销业务的审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其行为过程一般由三个步骤构成:

一是证券公司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二是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公司将于之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三是证券公司着手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

对证券承销业务的审计,首先应审查承销业务合法性;其次,是通过对承销业务风险的分析,审查证券公司面临的承销风险;再次,审查承销业务账务核算的真实性。

(一)审查证券承销业务合法性

(1)调阅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证券及接受委托企业发行证券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内容是否与该项发行业务相符,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者代理发行证券的现象;

(3)审查发行证券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控制在规定限额之内,有无超发证券或者擅自提高证券发行价格的问题;

(4)向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函证,核实证券发行是否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行程序进行,是否经过严格的财务审核和信用评级,有无越权审批和突破规模的现象。

(二)审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发行风险

证券发行风险,包括承销风险和违约风险两部分。承销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定价与时机等因素造成承销商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完成证券销售任务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违约风险是指由于发行人不履行承销合同而给承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其中特别是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息的违约事件。面对这些风险证券公司是否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和控制承销业务中的各种风险。

(1)是否及时调整现行投资银行人员的知识结构。吸引大量有相当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投行队伍,加强投行力量,精选项目,更好地发掘出那些整体素质高、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2)证券公司内部是否加强投行部门与研究部等部门的合作。研究部门是否加大对投行业务风险控制、股票的发行定价、市场的内在波动机制等前瞻性课题的研究力度,为承销时合理定价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3)是否组织承销团分散承销风险。

(4)是否引进或根据国内情况的进行发行方式的创新。

(5)是否通过在发行生效前和机构投资者签订投资意向书及向投资者承诺在发行后市场采用稳定股价策略以消除促销风险。

(6)是否选择合适的发行时机。

对于承销风险和违约风险,也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指标来反映。

(1)承销股票损益率=承销股票业务利润(亏损)金额÷承销股票总金额

(2)承销债券未兑付率=未兑付债券总额÷债券承销总额

通过对以上指标计算与审查,既可反映证券公司面临的发行风险,也能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损益状况。

(三)审查证券承销业务的财务核算真实性

(1)审查证券公司代理证券业务科目核算是否符合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发行证券业务是否全部通过“代发行证券”科目核算。

(2)审查采用不同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如采用代销方式,当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代发行证券”和“代发行证券款”中同时对应登记入账;发行期结束后,应冲销有关账务记录,同时收取手续费收入。

(3)审查代理发行证券的入账依据是否正确,即:一是代理发行的证券已交接入库;二是代理发行期已按规定开始。如果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是否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账内。

四、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审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其受托资产管理包括资金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具体包括现金管理服务、个人资产专户管理、新股申购管理和托管经营管理四种方式。

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规规范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这也就成为证券公司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大障碍,不同的券商对受托管理业务的理解很不相同,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受托管理业务违规经营的现象。许多券商推出“保本”或“保息”方式变相做起银行业务,违反了“不保底不保息”的规范做法。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制定监管细则,明确认定委托人的身份、受托人的资格以及加强对受托投资业务运作过程的规则,充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受托投资业务得到充分、健康的发展。因此,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是否履行了以下职责: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投资;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和授权范围经营和管理受托投资;是否每季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

(2)受托人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设置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

(3)受托人是否将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投资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方式进行管理,并通过委托人的账户进行受托投资管理。是否设立专用账户,账户内证券交易是否由资产管理部专人负责;专用资金账户的开、销户是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授权资金管理员负责办理,营业部经办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授权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办理并确认;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存取是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授权资金管理员负责办理。

(4)证券公司是否对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5)证券公司是否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6)是否挪用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或者用于抵押、担保及资金拆借。

(7)是否通过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来规避和控制各项风险。

(8)受托投资管理资金的风险管理,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是否遵章办理。

对于我国的证券公司而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方兴未艾,发展空间巨大,无论从拓展业务领域、增加赢利水平、发挥证券公司整体优势以及增强公司品牌等意义上说,拓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无可非议的。然而,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灰色业务地带,因此,在对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实施审计时,应重视以下问题:

(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模是否与券商的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2)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3)必须慎重对待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

(4)必须注重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风险控制。

【主要概念】

证券业务审计 证券业务审计对象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承销业 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复习思考题】

1.说明对证券业务内部控制测评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对证券业务审计的要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