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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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国内、境外联行外汇往来及国外代理行往来的审计

一、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的审计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是国内联行间外汇资金划拨、清算和办理异地结算的纽带。它不分往账来账科目,统一使用“国内联行外汇往来”科目核算,借贷方报单各由六联组成,由总行集中核销对销账。参加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的分支机构,必须经外汇银行总行核准,并发有行号、密押、联行凭证专用章后方能办理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

由于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与全国联行人民币往来的核算要求基本一致,审计方法也有很多共同之处。本章主要将不同之处予以介绍。

(一)总行账务组织与处理的审计

总行是否将各行寄来的销账联在一周之内进行核销,对各货币未达账联是否及时向有关行查询(以报单的发报日期为准,邮划50天以内,电划20天以内)。

(二)各分支行账务组织与处理的审计

(1)各行收到总行的未达账查询清单是否及时查复(两个工作日内)。

(2)无附件的邮划报单、大小写金额、货币种类是否填写齐全并相符,货币符号书写是否规范标准。

(3)是否按规定每日(或每5日),根据已转账的报单销账联(第三、四联)分别货币,按借贷方整理后,填制“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并经复核签章后寄总行;报告表上的借、贷方笔数和金额是否与相应的卡片账的笔数和金额核对相符;报告表之间的顺序号和金额是否相互衔接;报告表上的各种货币金额余额是否与当日该货币的“国内联行外汇往来”科目总账相符。

二、港澳及国外联行、代理行现汇往来的审计

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是指国内分、支行和国外联行(包括港澳地区)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凡与国外联行互立账户,一切业务往来通过账户收付的,国内银行应用“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科目核算。此外,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国际结算业务的需要,外汇银行总行有选择地与国外银行互订契约,在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或国外银行在我国外汇银行总行开立账户,用以办理相互间外汇资金账务往来,这种往来称为国外代理行往来。对港澳及国外联行、代理行现汇往来清算业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

(一)劳动组织及开户管理的审计

(1)是否根据业务量需要,设立专职清算机构,或在会计部门设置相应的核账科组,或指定专人管账。管账人员有无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管账人员工作变动时,是否按照账务交接的程序,由交、接、监三方签字。

(2)清算机构内部及与其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有无因职责不清所造成的工作失误。

(3)转账与销账是否分开,有无一人既办理转账又办理销账的情况。是否根据业务量的多少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查询查复控制员,负责查询查复的控制工作,并处理无头报单和无头电报。

(4)开户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未经总行同意擅自开立账户的情况;是否按户建立文字档案,开户协议、使用账户通知、账户登记卡片等项内容是否齐全。

(二)会计核算的审计

(1)国内开户行是否分货币以国外账户行名称立户核算;账面上是否注明账户行名称、账号及账页页数等,是否每日按户根据传票内容逐笔连续记载,账簿记载是否注明业务编号、账户行记账日期及起息日,以便对账。

(2)报单的发出是否及时(业务发生的当天或次日)。收到的报单、电报、SWIFT是否都经有关人员签收并盖有收报日期戳;接到海外联行、代理行报单、SWIFT、电传、电报是否及时处理,对未凭其转账的报单是否逐笔进行核销,以避免遗漏转账,或防止重复转账。在核销报单时,有关业务编号是否仔细核对,并在报单上注明已转账日期,并妥善保管。

(3)国内联行之间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或“辖内往来”科目划拨转账是否及时办理,有无延误转账的情况,有无不经查询随意退划报单的现象。抽查一定数量的冲账凭证,看错账冲正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利用错账冲正更改账目的现象。

(4)收到账户行对账单后,是否随时核对账目;对账单上的记载若与原报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否及时查询,对账一致的是否及时核销。核对账目时,发现账户行误记有关国内行账户时,除账户行另有规定外,是否做到以国外对账单为准,由国内联行之间相互划转调整。

(5)对授权借记事项,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授权程序办理,有无经办人员越权擅自授权的情况。

(三)未达账项的审计

(1)核对总分余额,检查是否相符。

(2)检查对账平衡表是否正确,填制是否及时。根据对账平衡表上所列未达,填制未达账情况表,并进行结构分析(截至统计日,当月发生的未达作为合理未达,不予统计)。

(3)两项考核指标的计算分析。

累计未达账占业务量比例,反映未达账的总体状况。计算公式为:累计未达账占业务量比例=未达账总笔数/一年间月平均业务笔数。

风险未达账占总未达账比例,反映外汇资金风险状况。风险未达账指国外已借记国内未贷记、国内已借记国外未贷记的未达款项。该比例按笔数、金额分别计算。

风险未达账占未达账总笔数(总金额)比例=风险未达账笔数(金额)/未达账总笔数(总金额)

两项指标分别与前次审计情况相比,反映未达账的增减变动情况。对未达账比例增高者,应重点注意(以上两项指标按科目、分货币汇总统计、计算)。

审计时,应结合查询查复方面的资料,来具体分析未达账形成的原因。从而减少非正常的未达账项。

(四)查询查复及无头报单、电报管理的审计

(1)向国外银行发出查询函电时,是否经查询查复控制员登记“对国外银行发出查询函电登记本”后,方可发出;收到国外银行查询函电,控制员是否于收到当天加盖收到日期戳、编号,并登记“收到国外银行查询函电登记本”,然后分送有关人员并定期催办;国内总分支行间的查询查复,是否以查询控制联代替登记本,并妥善保管,以便核查;是否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及时查复。电查是否于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查复,最迟不得晚于两个工作日;函查是否于三个工作日内查复。查询查复书是否都经复核后发出。

(2)抽查一定数量的近期内形成的未达账,检查国内未达账的查询是否做到不晚于记账日后的30个工作日,国外未达账的查询是否做到不晚于收到对账单后的20个工作日,港澳联行未达账的查询是否做到不晚于收到对账单后的15个工作日,金额较大的未达账是否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查询。

(3)检查无头报单、电报和SWIFT的管理情况。无业务编号或摘要不详,以及缺漏主要内容使接受行难以处理的属于“无头”性质的报单、电报;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无头报单、电报控制制度,按照查询范围的划分及早查清处理。有无因判断失误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将有头视做无头,或因处理延误,影响及时转账,导致资金损失并影响银行信誉等情况。

(五)账户考核和核息工作的审计

(1)国内行对分账户上的每笔借、贷记款项,是否逐笔考核账户行记账日期,起息日是否正确、合理,利息清单与账单的起息日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以账单为准;发现起息日有误,是否逐笔对外交涉,或及时查询有关业务部门。

(2)对账户行冲账的款项,特别注意是否按原起息日冲账或补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