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渊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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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

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革命的首要任务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1948年12月31日,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建党28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系统地论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主要内容有: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民主与专政是密切联系的,没有对人民的民主,就难以实行对反动派的专政;没有对反动派的专政,也就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全体人民实行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政权。领导者和阶级基础是决定国家政权性质的关键因素。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的是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还包括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地位。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和任务,对外是防止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的颠覆与破坏,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并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维护世界持久和平;对内是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组织和管理国家的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这种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是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概念表述上,把“人民”、“民主”、“专政”这几个方面的含义明确表述在一个概念中,可以在理论上更科学,在实践上更便于准确地执行。

第二,在政权组织结构上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不但保持着同以人民为主体的一切劳动群众的联盟,而且保持着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一非劳动群众的联盟。

第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灵魂的一般原理,独创性地实行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共存的新型政党制度。

第四,政权组织上采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适应我国阶级状况的组织形式,采取历史形成的人民政协会议这一统一战线组织和民主协商机制。

二、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

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的提出,与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两件事情密切相关,从而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系列思考。1956年11月,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提出,要借鉴波兰、匈牙利事件的经验教训,防止国家领导人员变成特殊阶层——新的贵族阶层。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不存在矛盾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明了地回答。列宁曾经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但是,列宁由于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时间太短,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没有来得及展开论述,更没有阐述这些矛盾将是什么样的矛盾,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又是怎样,以及怎样解决这些矛盾等一系列问题。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中,于1936年宣布建成社会主义以后,否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完全和谐的统一体,政治上、道义上的一致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直到1952年斯大林才勉强承认,如果搞得不好,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毛泽东在警惕波匈事件、考察苏联的正反两方面教训和中国自己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一命题出发,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主要观点为:

第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充满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这些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不断地得到解决。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基本矛盾,在矛盾的性质、矛盾运动的特点、解决矛盾的途径、方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通过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矛盾双方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矛盾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也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这些不相适应而相矛盾的方面,不是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因而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不断得到解决。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之所在,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就表现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即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因此,要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新发展。它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及其存在状态、性质、解决途径等的深刻论述,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基本矛盾,引导人们在实践中努力探寻正确、有效的方式方法去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社会主义改革奠定了哲学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毛泽东关于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特别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的思想,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它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创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局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它以完整的理论形态、独创性的内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还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方法。毛泽东指出,“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是分清敌我的问题,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是分清是非的问题,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他认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现在大量的、突出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大量表现出来的人民内部矛盾就成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即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国的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国家的必要条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有:①政治上实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②经济上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③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上,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④科学文化上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⑤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方针。

这些思想成为后来指导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据。这些思想不仅在当时有着十分紧迫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于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仍然有着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即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写入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为以后历次宪法所肯定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主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种种民主共和政体,也有别于苏联实行的苏维埃制度。

(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多党制或两党制,也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曾实行的一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领导和参与领导制定《宪法》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同样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自觉以宪法和法律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

2.处理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关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956年4月,毛泽东初步总结我国多党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教训时提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仅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党的八大确认了这一方针,并写入大会的决议。“长期共存”就是指只要中国还存在阶级和政党,只要中国共产党存在,各民主党派就存在下去,多党合作也坚持下去,一直要共存和合作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互相监督”是指监督的双向性。一方面,共产党对民主党派进行监督,共产党通过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对民主党派的监督,保证多党合作的政治方向。当然,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政党,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党外监督,并不涉及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另一方面,民主党派对共产党也实行监督,作为参政党,各民主党派有权利和责任对执政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国家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如毛泽东所说: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

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代表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利益的政党,多党合作制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存在差异性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既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民主党派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各民主党派的许多领导人和成员参加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有的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有些同志还担任了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60多年来,它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等,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重大贡献,其自身的发展已形成完整的制度,同多党合作一起构成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时吸取世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反面教训,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经过反复比较和选择,逐步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目前,我国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大多数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的影响下,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成立的。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也有一批革命知识分子和极少数共产党员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各民主党派发展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民主党派已发展成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又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维护国家的统一,服从中央领导,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保证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照顾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机关的自主权。其行政单位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此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设立了民族乡作为一种基层政权形式。目前,全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和1 272个民族乡。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的绝大多数时期,国家结构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形式。长期以来,各民族相互交流,密切往来,在中国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特别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人民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自觉地结成了相互依存的民族整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曾提出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张,并在红军长征途中领导宁夏预海县回民建立了自治政府,在四川甘孜地区建立了博巴自治政府,1946年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蒙、回民族自治区,1947年5月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2年,政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国家与民族的本质不同,但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在民族的形成中起过重大的推动作用,民族又是构成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一个国家的民族及其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该国国家结构的形成、政治局面的稳定、国家主权的统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建立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和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确定了在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充分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各项基本权利,也有利于杂居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各民族和睦相处,实践证明它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促进了民族间平等、互助、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开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新局面,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

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导下的、由毛泽东开创的我国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制度,直到今天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