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融资融券基础入门与操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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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融资融券常用关键词

“买空”和“卖空”

我们常说的“买空”和“卖空”其实就是融资融券,“空”表示你手上没有对价物但却想要参与交易,那就只能借,你想买就借钱,想卖就借股票。在借的时候你必须要有抵押品,想借钱可以拿股票抵押,想借股票可以拿钱或者其他股票抵押,总之人家不会白给。最后,在你偿还的时候,你借什么就要还什么,且数量相等:借钱就还相同数额的钱,借了股票就还同样数量的股票。这就是“买空”、“卖空”交易的基本原理。

1. “买空”

“买空”,其实就是融资交易,是指自有资金不足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券商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例如,如果预期深发展价格能从21元/股上涨到30元/股,投资者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买入深发展股票,还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做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深发展股票。

2. “卖空”

“卖空”,其实就是融券交易,是指自有证券不足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例如,如果预期深发展价格能从21元/股下跌到16元/股,投资者不仅可以把自有的深发展股票卖出,还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数量的深发展股票卖出。

3. “买空”、“卖空”是负债经营

无论是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只要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就是放大了投资的财务杠杆,是在负债经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进行股票购买,实际上投资者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是200%;再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进行卖出,实际上投资者也是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也是200%。

4. “买空”和“卖空”投资思维和负债经营理念的确立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上涨,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还可以借入资金进行“买空”操作;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下跌,不仅可以卖出自有证券,还可以借入股票进行“卖空”操作。有了“买空”、“卖空”交易后,一方面市场会形成真正的“多头”阵营和“空头”阵营,市场博弈更加均衡,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传统交易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交易方式。如投资者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单独进行“买空”交易或者“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配对交易如同时“买入股票A”和“卖空股票B”或者同时“买空股票A”和“卖出股票B”(这里的“买入”、“卖出”表示以自有资金或股票进行的买卖,“买空”、“卖空”表示是借入资金或股票进行的买卖);一些机构投资者还可以进行一些更复杂的所谓对冲基金策略的交易等等。“买空”、“卖空”投资思维的不断普及和实践将有效完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方式,丰富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投资理念多元化发展。

另一方面,“买空”、“卖空”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负债经营。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前,要求投资者能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买空”、“卖空”交易的业务规则,熟悉“买空”、“卖空”交易的操作技巧;能充分认识“买空”、“卖空”交易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要充分了解“买空”、“卖空”交易放大证券投资亏损的风险特性。就投资者而言,在便利使用“买入”、“卖空”交易方式的同时,必须树立负债经营理念,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将“买入”、“卖空”交易规模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总之,投资者正确理解、充分熟悉“买入”、“卖空”交易,树立“买空”、“卖空”的投资思维,树立负债经营的投资理念,不仅能有效提高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能力,而且能加快培育投资者的诚信资本文化,为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市场基础。

授信额度和可用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各项基本情况(身份、财力、收入等),授予客户一定额度,该额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能融到资金和证券数量的上限,并根据客户资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可用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账户内的资产情况,按交易所规定的相应比率进行折算后,客户实际可以从证券公司融到的资金和证券数量。

授信额度与可用额度的关系:客户的可用额度实际应不超过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仅为一个理论上限的概念。

保证金与保证金比例

1. 保证金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其市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

2. 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融券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其他债券和基金折算率不超过80%,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证券公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A证券,假设A证券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保证金可用余额

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由四部分组成:

(1)

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4)

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投资者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计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维持担保比例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资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名义持有人

受他人委托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标的证券

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该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股票作为标的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

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

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强制平仓

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时,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平仓,融资的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融券的买入证券归还融券,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

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证券。客户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直接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入证券和融券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内。

强制平仓需要卖出市值计算如下:

∑(账户内证券市值×折算比率)+资金+补仓额≥150%

融资金额+融券数量×市价+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四、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转融通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美国分散信用模式

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无形之手,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包括:券商自由资金,信用账户中的贷方余额,银行贷款,保证金,担保价款。而融资融券的证券来源包括:券商自有的有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融资担保品,从其他券商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证券。

1. 监管

美国信用交易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各交易所,其中美联储根据各项法律,如199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各项制度规则,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修订。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各项信用交易进行专门的严格管理,而各证券交易所则根据政府法律指导、制定本所的交易规则,包括对投资者资格、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2. 参与主体资格

美国对客户资格方面的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在一些方面还是有要求的,纽约交易所条例431和纳斯达克交易所条例2520明确规定:最低融资融券交易开户资金为2000美元,并保持在此值以上;从事日交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最低开户资金为2500美元,并保持在此值以上;卖空账户保证金必须维持在资产净值的30%以上。在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负债流通资产比在15:1以下等要求,即具备办理信用交易资格。T规则中规定可以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店头可融资证券,以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信托基金。

3. 保证金比率与卖空限制

美国目前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而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自行制定,如纽约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率为总市值的25%和30%,如果证券市价低于5元,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率增加至总市值的100%。1938年的X规则规定:禁止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进行卖空,以防止股价下行时投资者的过度抛售行为。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规定了展期信贷的规则,对于首次展期的信贷,其数额不得超过目前证券市场价格的55%或者该证券前36个自然月中最低市场价的100%,但不得高于现市场价的75%。另外,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可经常性地,对全部或特定的证券或股票,或者各类交易,规定首次展期或保持信贷的较低的额定保证金,以及规定首次展期或保持信贷的较高额定保证金。

4. 分散授信

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见图1-1.

非银行金融机构

图1-1 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是一种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机构,客户的融资或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都由市场上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所以,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

日本集中信用交易模式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3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代理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券商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以及转融资所得资金,融券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有证券及转融券所得证券。

1. 监管

日本信用交易的监管有较深的政府监管气氛,在融资融券开展的很长时间内都是由大藏省证监局负责监管信用交易,如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都是经过它的批准。1998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金融厅接管了金融监管事务,负责对证券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的发放、监督、撤销和暂停等,以及对证券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法,制定相关具体交易规则来对信用交易进行规范。

2. 参与主体资格

日本对客户资格要求是很宽松的,凡是开户并缴纳一定保证金的均可进行信用交易,而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要求是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以上。可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借贷股票。

3. 保证金比率与卖空限制

日本《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也有明确的授权规定,其第49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向顾客提供信用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其他交易,该证券公司必须依大藏省令规定向该顾客收取不低于该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时价乘以大藏大臣在不低于30%范围内规定比率的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1975~1988年间,初始交易保证金率调整次数高达47次,从1990年将初始保证金率调整并固定为30%。而维持保证金比率一般在20%左右。融资融券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些特定的为3个月,信用交易的清算时间为6个月。

4. 模式

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见图1-2.日本的信用交易模式是典型的专业化模式,其中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资金流动中处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益。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是被分隔开的,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从而形成证券市场与货币货币市场

贷款

资券转融通长期贷款

保证金抵押证券交割

信任交易

现货交易

图1-2 集中授信的日本模式

市场的一座桥梁。客户不能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向银行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融资融券。目前,日本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以及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其中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它们主要提供股票抵押贷款、短期证券抵押贷款、债券抵押贷款、股票融券以及债券融券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则是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需求。其中,股票融资贷款是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而股票融券则是借券的主要内容。

集中授信模式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

中国台湾信用交易模式

中国台湾融资融券交易模式属于集中信用交易模式,早期的信用交易主要由《授信机关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暂行操作办法》正式指定交通银行、台湾银行与土地银行等三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融资交易,而1980年后,复华公司几乎完全垄断了台湾市场的信用交易办理。只是在1993年后环华、富邦和安泰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陆续设立,复华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是台湾信用交易市场还是比较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

1. 监管

台湾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主要有三方面,立法院主要从立法的角度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券商以及各类投资者进行监管,其制定相关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和《银行法》。行政院及其他证券主管部门通过相关法规的制定规定了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主体资格标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标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金融公司和券商的内部控制与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等,相关的主要法规有《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证券商承销融资业务操作办法》、《有价证券交割款项融资业务操作办法》、《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限额》等。证券交易所主要根据行政院制定的法规制定了相关的业务操作和市场监督控制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认定标准及作业程序》、《办理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额度分配作业要点》、《信用交易资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业要点》、《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信用交易账户开立条件》、《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

2. 参与主体资格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20岁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已满3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十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最近一年所得各种财产需达所申请额度的30%,申请融资额度未逾新台币50万元者不适用。能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必须符合《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中的规定:普通股股票上市满6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由证券交易所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第二类股票及兴柜股票上市满6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且该发行公司应该设立登记结满5年以上,实收资本达新台币3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算无累积亏损,且营业利益及税前纯利占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比率达3%以上。上述两类股票如有股价过度剧烈波动、股权过度集中、成交量过度异常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受益凭证上市满6个月,由证券交易所公告才能被融资融券交易,但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除外。

3. 卖空限制与保证金比率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融券的总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值的250%;证券商对每种证券的融资总金额、融券总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值的10%和5%。《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限额》规定:每一个客户最高融资额为新台币3000万元,最高融券额为新台币2000万元;上市单一个股融资限额为新台币1500万元,融券限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融资融券期限6个月,可以再展期6个月;上市股票的融资成数为60%,上柜股票的融资成数为50%,融券保证金为90%;最低维持担保率为120%;转融通的成数不得超过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成数。

4. 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见图1-3.

融资融券抵押担保

融资抵押中长期贷款银行代理融券担保

抵押短期贷款货币市场融资

融券

担保信用交易客户

图1-3 中国台湾地区双轨制信用模式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或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中国香港信用交易模式

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模式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仍然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1. 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2. 参与主体资格

香港规定两类授信机构可以从事办理信用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注册的交易商;获香港证券监察委员会核准为提供股票借贷财务的证券交易商,以及取得证券监察委员会发放的独立牌照准许只经营股票融资的财务公司,证券交易商必须在任何时候拥有和保持不低于规定数额的流动资金。可作为信用交易标的的有价证券必须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另外还必须满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由任何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国家或新加坡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由穆迪公司评定为BAA 或优质—3级或以上的发行人,或由标准普尔公司定为BBB 或A—3级以上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权股证、债权股额、债券、债权证明书、票据及其他产生债务的证券或文书,但不包括特别债务证券。

3. 保证金比率与卖空限制

香港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融资可购买股票为初始保证金的10倍。随着证券借贷制度的革新,交易所于1994年1月推出受监管卖空试验计划。按照该计划,可作卖空的证券共有17只,而作卖空交易时不能以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进行(所谓卖空价规则),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定期每季检讨。选取指定证券准则如下:在交易所买卖的股市指数产品之相关指数的成分股;在期交所买卖的股市指数产品之相关指数的成分股;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之相关股票;在期交所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之相关股票。除证券庄家或证券庄家为它的特许证券商进行证券庄家卖空、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进行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卖空、指定指数套利卖空参与者进行指定指数套利卖空、指定股票期货对冲卖空参与者进行股票期货对冲卖空、结构性产品对冲参与者进行结构性产品对冲卖空及庄家或期权对冲参与者进行期权对冲卖空外,对交易所参与者进行卖空活动的主要要求为:必须在进行卖空前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卖空只限于指定证券于持续交易时段在本交易所达成的交易;把卖空盘输入自动对盘系统时,必须显示该事项及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之形式显示该指示为卖空指示;在卖空指定证券时不可以低于当时最好沽盘价进行,指定证券是在证券计划中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或是获证监会豁免遵守卖空价限制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则除外。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的规定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删除了关于买空卖空的禁止性规定,为开展融资融券打下基础。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由资质优良的证券公司和客户组成,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融券时,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给客户提供授信。这意味着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不能从其他机构融通资金和证券,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规模,这是和国际做法最显著的区别。不过,国内对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的“先试点、再推开”的策略,为以后的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预留了空间。中国大陆融资融券模式见图1-4.

货币市场

保证金融资融券

图1-4 中国大陆融资融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