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融资融券基础入门与操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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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投资者实际操作解答

融资买进初始保证金如何计算?

投资人融资买进股票时,依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初始保证金,投资者应付金额就是从这保证金里扣除的。其余部分可以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举例来说,张先生想以50元/股融资买进20000股某股票,其应付金额为买进价款扣除融资金额再加上手续费。买进价款=买进股数×买进股价=20000股×50元/股=1000000元融资金额=买进价款×融资保证金比例=20000股×50×0.6=600000元手续费=买进价款×手续费比例从而,投资者应付金额=买进价款-融资金额+手续费=1000000600000+手续费一般而言,初始保证金要略大于投资者应付金额。

维持保证金如何计算?

例如,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5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0.7,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小张先使用自有资金以10元/股的价格买入了5万股, 这时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余额为0,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10元/股×5万股×0.7=35万元,然后小张用融资买入的方式买入证券A,此时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金额为70万元(50万元×0.7÷50%=70万元),如果买入价格仍为10元/股,则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数量为7万股。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资负债为融资买入证券A的金额70万元,资产为12万股证券A的市值。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35万-7万股)×10元/股×50%=0元。

如果证券A的价格为9.5元/股, 则小张信用账户的资产为114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63%(资产114万元÷负债70万元=163%)。

如何追加保证金才不至于被平仓?

例如,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5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0.7,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小张先使用自有资金以10元/股的价格买入了5万股, 这时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余额为0,然后小张用融资买入的方式买入证券A,此时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金额为70万元(50万元×0.7÷50%=70万元),如果买入价格仍为10元/股,则小张可融资买入的最大数量为7万股。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资负债为融资买入证券A的金额70万元,资产为12万股证券A的市值。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35万-7万股)×10元/股×50%=0元。

如果证券A的价格为9.5元/股, 则小张信用账户的资产为114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14万元÷负债70万元=163%。如果随后几个交易日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8天收盘价7.2元/股,则小张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降为:

7.2元/股×12万股÷负债70万元=123%

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130%。因此证券公司在日终清算后向小王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要求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两个交易日内恢复至150%以上。否则就有被平仓的风险。根据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的规定。 假设证券A第二日的开盘价格为7.2元/股,则小张至少需要追加的保证金为:

70万元×150%-7.2元/股×12万股=105万元-86.4万元=18.6万元投资者从信用账户转出资产受到什么限制?

由于投资者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因此,当投资者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或从信用证券账户转出证券时,须经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并受到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即只有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部分的资产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且转出后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交收是否通过证券公司普通资金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通过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不通过证券公司普通资金交收账户,目的是实现融资融券交易资金的相对封闭运转,防止证券公司违规挪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交收有何特殊之处?

对于成交记录中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和“融券”标识的交易,其证券交收要通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办理。这意味着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交易所需的证券,由证券公司直接交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完成交收,同样,投资者融券买入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归还给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如何划入和划出用于融券的自有证券?

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何处理证券划转指令?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举例说明,如果某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内原有200股A证券,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证券划转指令,申请将该200股A证券提交作为担保证券,但此后又委托证券公司卖出100股,且已经成交。在日终处理时,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的100股A证券将首先被用于证券交收或被交收锁定,证券交收或交收锁定后,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A证券可划出数量为100股,少于其申请划出的数量(200股),因此,该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已经发出的划转指令能否撤销?

在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截止时间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目前,规定时间为收市时间,即交易日的15:00.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对证券划转指令产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A股、封闭式基金、债券时,采取收取违约金、重点关注、关闭结算备付金电子划款通道等措施处理;涉及ETF、权证时,按照相应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2)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补仓?补仓额该如何计算?

证券公司实时监控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价值,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通知投资者补仓,投资者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如投资者融资余额为100万元,担保物的价值为125万元,则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5%,需追加25万元的担保物(100万元×150%-125万元)。

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或扣划时,证券公司如何处理?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产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投资者如何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偿还融资债务的方式有下列两种:

(1)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2)直接还款。投资者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数量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偿还融券债务的方式有下列两种:

(1)

买券还券。通过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进与融券证券同品种的证券后,在结算时偿还融券证券。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份)。

(2)

直接还券。客户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直接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申报直接还券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需要委托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指令吗?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或者说采取直接还券方式归还其融入的证券时,需要发出还券划转指令。比方说,某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100股A证券卖出后,如果其普通证券账户内有100股A证券,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还券划转指令,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100股A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

投资者担保证券产生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产生权益时,根据权益的不同种类,由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1)

投票权。由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但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投票者的意见进行投票。

(2)

现金红利和利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个人或机构)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的投资者。

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3)

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

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此类权益属于老股东优先认购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5)

担保证券终止上市。在出现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由于投资者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的权益应如何补偿融出方?

对于融券业务,在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且未买券还券前,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不实际持有相应的证券。在此期间如该证券有权益发生,由于投资者将按融券时的约定在到期日或之前归还证券公司相应的证券,上市公司派发权益时会影响到标的的资产价值,因此,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具体包括:

(1)

投票权。投资者融券卖出后,由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投票时都不拥有实际的投票权,因此,投资者不需要向证券公司补偿投票权。

(2)

红利、红股、无偿派发的权证。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在未偿还期间所产生的红利、红股和无偿派发的权证应补偿给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

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融资融券到期后,投资者如何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一般给投资者提供3个月、6个月不等的融资或融券交易。融资融券的期限从投资者获得授信额度起始日期起算。融资融券到期后,投资者须偿还全部剩余融资资金和融券证券及相关利息费用。投资者如需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须向证券公司重新申请额度。

如何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1. 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2. 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人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与防范相关知识问答

1.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着《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列明的特有风险,如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风险等。

2.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为什么会存在亏损放大的风险?

投资者以融资购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这加大了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投资者从证券公司融券卖出后,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下跌,而是出现了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券的费用,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3. 为什么存在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的可能性?

在融资的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融资总额规模受限,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在融券的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受限,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4. 融资融券业务参数调整对融资融券交易有什么影响?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参数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信用资产的风险状况,如降低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折算率,可能会触发强制平仓。

5. 投资者为什么要对其融资融券交易负有谨慎、注意的责任?

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如果低于130%的要求,证券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予以补仓。证券公司履行的是发出通知的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债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投资者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家庭电话、传真、邮箱等,若因为投资者的疏忽大意而延误补仓,相应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6. 投资者如何维护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账户资产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通讯方式中的内容,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附录一 六券商融资融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