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账户
第六条 投资者须使用本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保管。
第二节 交收账户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交收账户包括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以及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与交收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等。
第九条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证券交收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通过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第十条 权证行权的证券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交收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权证行权的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
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现金的,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现金的保管。
第三节 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参与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交收价差担保品,担保品可以是现金和其他经本公司认可的非现金资产。
第十三条 参与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用于现金类交收价差担保品的保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权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权证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有关手续。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权证的,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发行结果数据,视为权证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途径发行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应当将发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直接送达本公司。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权证交易申报通过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数据和本公司交收结果进行权证变更登记,权证变更登记数据发送投资者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
第十六条 权证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等业务参照现有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时,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明确权证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方式和交割方式等事项。发行人在发行相关公告中应同时披露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的调整公式。
标的证券因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时,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公告。本公司按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进行行权结算。
第十八条 权证行权期开始前,权证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委托代理权证行权的有关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权证发行人可将履约担保标的证券或现金委托本公司保管。
第十九条 投资者行权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在每日闭市后接收交易所行权申报数据并进行交收处理。当日行权失败的,投资者若欲行权,需重新通过交易系统申报。
第二十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和行权公告中明确规定权证到期后自动行权的,应当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中指定一个工作日作为自动行权交收日,由本公司在该自动行权交收日对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交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对权证交易、行权的处理顺序是:权证交易、权证行权。
第二十三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清算交收
第一节 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与其二级市场其他证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一并实行法人净额结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七条 权证交易成交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与T日其他交易和非交易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
第二十八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权证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权证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二十九条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在完成该结算参与人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应先用于T日其包括权证在内的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同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或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同时不足抵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补入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权证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1.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除权证外T日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价值>0;
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权证交易。
本公司按权证交易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权证交易净应付权证,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买入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权证。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权证价值上限为:
待交收权证价值=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除权证外T日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价值如无其他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第三十二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第三十一条确定的待交收权证外的其他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于T+1日16:00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应待交收证券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五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且已指定的待处分证券与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及所产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对集中交收账户中的待交收权证按权证交易成交顺序由后向前确定待处分权证,并转入本公司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剩余部分完成交收。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已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价值低于透支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扣取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第二节 行权清算交收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权证行权申报记录,于行权申报当日依据“货银对付”原则,以全额逐笔方式,组织权证发行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完成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行权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证券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及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由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投资者账户;将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权证、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或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其中一项或几项不足的,本公司对所涉及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以及标的证券、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证券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四十一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和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相应资金划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和相应标的证券由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将相应权证予以注销。
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或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其中一项或几项不足的,本公司对所涉及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差价,收取现金。
第四十三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标的证券在前10个交易日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除权的,在按前款取平均数之前,需将10个交易日中的除权日之前的各交易日的收盘价按同样的除权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往后逐笔检查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权证余额、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划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或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的,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四十七条 上述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本公司首先按照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办理认沽权证和现金结算方式下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再按照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办理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第四十八条 需办理自动行权的,在自动行权交收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完成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如果足额,则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相应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本公司对所涉的所有自动行权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前款所涉自动行权的范围为未被冻结且已指定交易的权证,而不包括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对于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其行权相关事宜由权证发行人自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权证交易结算业务准入标准,仅与符合本公司准入标准的结算参与人进行权证交易的结算,不符合本公司准入要求的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的结算。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对权证交易交收实行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办理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价差担保品,用于担保权证交收价差风险。
担保品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不定期调整担保品最低限额。
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价差担保品,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扣减目标冻结金额及其他冻结金额后低于最低限额的,视为价差担保品不足。其他冻结金额包括因司法等其他原因冻结的价差担保品。
目标冻结金额按以下算式计算:
目标冻结金额=待交收及待处分权证价值×担保比例
其中,待交收及待处分权证价值根据待交收当日收盘价格计算。担保比例由本公司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确定,并视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五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价差担保品不足的,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
结算参与人补足交收价差担保品且未出现交收透支的,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并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
第五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交收透支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
经结算参与人申请,本公司认为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并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
2.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不足抵补透支的,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开始按先进先出顺序处置待处分权证,以处置所得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动用交收价差担保品抵补,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可足额抵补透支的,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下一交易日正常完成资金交收后,将待处分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后,选择1~2名合资格证券公司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处置待处分权证。相关证券公司资格及处置程序,由本公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行为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并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结算参与人可能发生权证交易交收违约的风险,本公司将立即提醒该结算参与人,在必要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上报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并提请交易所暂停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按协议和相关规定向权证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收取登记和行权结算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本书略)。
第六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八)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十)结算参与人:指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
第七条 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
第八条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
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
第十四条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
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十八条 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
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二十二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
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值上限为:
待处分权证价值=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
如无其他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章 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
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沽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
×行权比例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购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
×行权比例
行权相关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资金交收,其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有足额标的证券和权证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证券交收。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发行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和标的证券用于完成T日行权交收。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给付方式又有现金方式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现金方式结算业务,再办理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业务。
证券给付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行权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行权结算业务,再办理认购权证行权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
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相应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再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相应行权资金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证券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或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本公司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
在权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应付资金。如果足额,本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我公司对当日该权证所涉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已达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三十七条 行权交收失败的,权证持有人欲行权需重新进行行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 由于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标准,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权证交易和行权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
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
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MAX(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
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对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T+2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而通知相应的证券公司停止受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委托);
(二)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T+1日终的违约交收金额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在T日权证交易的交收中,未能足额履行证券交收义务,出现权证卖空,本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二)可动用权证的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三)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由于可用资金或可用证券不足,在T日的行权申报交收失败的,导致该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标的证券交易的交收义务,出现证券卖空,本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
(二)可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行权,所得证券填补卖空证券,动用卖空资金填补所需资金。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三)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如果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该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的,且未出现交收透支的,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结算参与人可能发生权证交易交收违约的风险,本公司将立即提醒该结算参与人,在必要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上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按协议和相关规定向权证发行人、结算参与人收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费用。
第五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二)结算,指清算和交收。
(三)清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原则计算出每个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
(四)交收,是指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终止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五)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同意,取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其他合格机构。
(六)共同对手方,指对证券交易而言,同时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作为所有卖方的买方的主体。
(七)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
(八)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组织管理多边交收活动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划付。
(九)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组织管理多边交收活动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划付。
(十)专用清偿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细则其他用语之含义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录8:关于权证行权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8月9日)各权证发行人、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规范权证行权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权证行权的业务流程、信息披露及会员单位的服务工作等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权证行权的业务流程
1.权证行权起始日前3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领“××权证行权资金划款通知”或“××权证行权所需标的证券划拨通知”。
2.权证行权起始日前2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划拨至其在结算公司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或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在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到账后,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出具有关权证行权资金余额或权证行权标的证券数量的证明文件。
3.权证行权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结算公司出具的有关权证行权资金余额或权证行权标的证券数量的证明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权证行权的申请”。
4.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交收后,结算公司向权证发行人发送权证行权清算、交收数据。如权证发行人发现权证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应当在交收日16:00前将所需权证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补足。
5.T+1日交收后,如权证发行人由于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结算公司及时通知权证发行人和深交所,深交所将督促权证发行人就行权失败事项在T+2日予以披露,权证发行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7.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满、完成行权结算后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到期未行权的放弃权证、办理权证的退出登记手续,并申请返还权证行权剩余资金或标的证券。
二、权证行权的信息披露
1.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以下简称“股改权证”)自权证行权起始日前60日至前30日,权证发行人应当每两周刊登一次“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见附件1),自权证行权起始日前30日内,权证发行人应当每周刊登一次“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
2.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存续期满前7个工作日、前3个工作日各刊登一次“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见附件2)。
3.权证发行人应当自行权起始日刊登“权证开始行权公告”(该公告内容可参照“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其中股改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应当自行权起始日次一交易日至行权终止日,每日刊登“权证行权公告”(该公告内容可参照“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4.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刊登“权证终止交易公告”。
5.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见附件3),自权证终止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行权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见附件4)。
三、各会员单位的服务工作
1.各会员单位应当在权证行权前,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宣传资料、电话委托交易提示、网上交易提示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权证行权业务流程,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按期办理行权事务。
2.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对所属营业部交易前端做全面核查,加强权证T+0风险管理,防止操纵权证价格,确保权证行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8.1
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基本风险提示1.提示权证存续期间、剩余存续期、最后交易日;
2.提示权证的内在价值、理论价值、溢价率等风险指标;
3.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特别风险提示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还需特别强调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
××××××权证发行人
××××年××月××日附件8.2
××××××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
提示性公告(试行)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基本提示内容1.提示权证行权起始及结束日、最后交易日、终止上市日;
2.提示投资者如何进行权证行权操作;
3.公告权证信息披露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提供行权期间的咨询服务。二、特殊提示内容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还需特别强调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
××××××权证发行人
××××年××月××日
附件8.3
××××××权证行权结果及××××××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公告(试行)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权证的行权结果1.介绍权证行权的期限、投资者累计行权情况等行权结果;
2.现金结算的权证,应说明未行权的权证将被自动行权(或已被自动行权);
3.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应明确未行权的权证已被注销。二、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适用)1.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应对比披露行权前后公司股本、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变化情况;
2.现金结算的权证不涉及股份变动,无需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权证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如涉及)
××××年××月××日附件8.4
××××××权证终止上市公告(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权证终止上市的相关说明1.简要介绍权证行权期限及行权结果;
2.根据相关规定,公告该权证终止上市。二、权证终止上市后的咨询服务公告权证信息披露联络人及咨询电话,提供终止上市后的咨询服务。
××××××权证发行人
××××年××月××日附录9: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
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权证的行权程序,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特编写、发布本操作指南,以方便权证投资者行权。
一、权证行权应关注的要点
每只权证的行权方式不同,在权证发行公告中均有约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关注权证发行公告及行权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主要包括:权证类别、行权日期、行权方式、行权价格等。
证券给付型权证进入行权期后如果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应审慎做出是否行权的决策,以避免因盲目行权带来损失。例如,投资者A持有以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万科认沽权证1000份,同时持有“G万科A”1000股,“万科HRP1”的行权价为3.638元,行权比例为1,假设“G万科A”到期行权时股价为6.28元,若投资者A对1000份“万科HRP1”权证行权,则相当于以3.638元卖出万科股票,仅获得行权收益3638元;而如果投资者A此时从二级市场以6.28元卖出1000股标的证券,可以获得6280元。投资者A实际每股行权亏损为2.642元,行权共计亏损2642元。
因此,投资者进行权证行权一是要认真计算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判断持有的权证是价内权证还是价外权证,以合理决策是否应当行权;二是要关注行权日期,避免错过行权日期带来的损失;三是要注意行权操作细节,确保正确发出行权指令。
二、权证行权方式分类
1.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与现金结算方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也就是说,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即权证持有人同时须持有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目前深市挂牌的因股改发行的权证均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方式则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在现金结算方式下需计算标的证券结算价,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2.欧式、美式及百慕大式权证
按照行权期限,权证可分为欧式权证、美式权证及百慕大式权证。其中,欧式权证的持有人只可在到期当日行权;美式权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何时间行权;百慕大式权证的行权方式为以上两种的混合,即持有人有权在到期日之前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行权。
三、深市行权代码与行权简称的规定
证券代码『030001,032999』是深市认购权证代码区间,『038001,039999』是深市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产品不同的是,本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均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和简称,现举例对比如下:
权证交易简称权证行权简称权证交易代码权证行权代码深市万科HRP1万科HRP1038002038002沪市宝钢JTB1ES060830580000582000
四、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行权操作要点
1.申报指令。投资者依据券商技术系统的提示,发出认购权证行权的指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鞍钢JTC1”举例):
证券代码:030001(证券简称:鞍钢JTC1)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权证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3.386元(行权价格)
投资者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2.在发出行权指令前,认购权证投资者应当确认其申报行权的认购权证份数不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认购权证份数。否则,该行权指令作废,投资者需另行申报行权。
3.若结算参与人行权申报的认购权证份数不超过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认购权证份数(即满足2的条件),但其所在的结算参与人账户中可动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认购权证行权所需的资金时,则该行权指令作废。
4.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购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权证数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需扣减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用金额,扣减金额=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指南中的计算、举例等均未考虑行权费用与税率的影响,实际操作中,投资者须考虑行权费用与税率的影响。
5.行权成功,投资者将于T+1日交收后收到行权所得的标的证券。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标的证券增加数量=认购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比例。
6.行权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将予以注销。
举例一:投资者A持有鞍钢JTC1(证券代码:030001)100份,该权证结算方式为证券给付,行权比例为1,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386元。A在行权日操作了对100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则:
委托指
令类别权证产品权证类别投资者证券账户
鞍钢JTC1数量投资者证券账户鞍
钢新轧股份数量投资者资金
可用额行权鞍钢JTC1认购权证扣减100份增加100×1股扣减100×1×
3.386元人民币
五、证券给付型认沽权证行权操作要点
1.投资者申报指令的操作同于上述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第1点、第2点。
2.若投资者行权申报的认沽权证份数不超过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认沽权证份数,但认沽权证行权所需的标的证券大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标的证券,则只有与该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标的证券对应的认沽权证可以行权。
3.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沽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需扣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可用数量,扣减数量等于认沽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乘以行权比例。
4.投资者所持有的标的证券,当日申报行权,且委托卖出并成交,结算系统处理的顺序为:交易、行权,即先按卖出进行结算,剩余股份做行权处理。
5.行权成功,T+1日行权资金自动计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计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权证和对应的标的证券;T+2日相应行权资金将自动计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投资者资金账户的资金增加数量=认沽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
6.行权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证券给付型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
举例二:投资者A持有万科HRP1(证券代码:038002)100份,该权证结算方式为证券给付,行权比例为1,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638元。A在行权日操作了对100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则:
委托指
令类别权证产品权证类别投资者证券账户的
权证可用数量投资者证券账户的
标的证券可用数量投资者资金
可用额行权万科HRP1认沽权证扣减100份扣减100×1股增加100×1×
3.638元人民币
六、现金结算型权证行权操作要点
1.投资者申报指令的操作同于上述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第1点、第2点。
2.现金结算型权证的发行人,在结算时支付的是行权价与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故此,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不能行权。
3.现金结算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内权证的,权证持有人可以自行主动行权,获得行权价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等于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4.行权期满后,权证持有人如未对持有的权证行权,发行人将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5.对于现金结算的权证,投资者账户在行权后变化如下:
委托指
令类别结算
方式权证
类别投资者证券账户
的权证可用数量投资者证券账户的
标的证券可用数量投资者的资金
可用额行权现金
结算认购
权证扣减委托数量不因权证行权发生变化增加委托数量×行权比例×(证券结算价-行权价)认沽权证扣减委托数量不因权证行权发生变化增加委托数量×行权比例×(行权价-证券结算价)
七、权证行权申报指令的撤销
权证行权指令在当日可以撤销。券商在接收投资者行权撤销委托指令时,要依据权证类别、权证的结算方式,对投资者账户下权证相应数量,或相应标的证券,或相应资金做如下操作:
委托指
令类别结算
方式权证
类别投资者证券账户
的权证可用数量投资者证券账户的
标的证券可用数量投资者的资金
可用额行权
撤销认购
权证证券给付
结算记加原行权委托的委托数量记加委托数量×行权比例×行权价现金结算记加原行权委托的委托数量认沽
权证证券给付
结算记加原行权委托的委托数量记加原行权委托的委托数量×行权比例现金结算记加原行权委托的委托数量
另外,对于不在行权期的行权申报,本所交易主机将此类行权申报作自动撤单处理,自动撤单的成交回报中的撤单原因说明为“禁止行权”。
八、权证行权费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权证行权业务对投资者按以下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收费方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结算公司投资者行权标的证券过户费面值0.5‰权证行权引起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股票过户,仅向投资者单向收取过户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