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价,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以货币表现的固定资产价值。企业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统一按以下规定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之内,直接在经费支出中列支。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3)无价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账。
(4)调出、变质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价注销。
(5)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不包括维修消耗用品),按开支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6)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相应增减其原值:
①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要按新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②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③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新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④收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主归公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估计价格。
企业一般容易在计价方法和价值构成以及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方面出现问题。
1.计价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有原始价值的就应按原始价值入账;无法确定原始价值的,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而账面价值则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有些企业却不按上述规定采用正确的计价方法。从而影响了当期其他的成本费用,使固定资产的有效期内的折旧产生差错,使会计信息反映失实,最终误导人们的决策行为。
2.价值构成
企业在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方面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价值所包括的范围。有些企业不按规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将与购入该固定资产无关的费用支出或虽有某些联系但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统统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造成固定资产价值虚增虚减。
3.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有些企业不顾国家规定,任意调整、变动已入账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如: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实物虽已转移,但出租单位仍应对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会计部门应对其进行核算。但有些企业因固定资产已不在本企业使用而随意将固定资产从账户中削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管理当局及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