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支付预付款方不履行合同的,并不丧失预付款,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的,也不需要双倍返还预付款。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包括: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预付账款是指按购货或劳动合同,预先支付给供应方的账款。为了加强对预付账款的管理,一般应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预付账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发票账单所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预付账款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以不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付的货款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如甲企业本与乙企业无任何业务往来,但甲企业的负责人与乙企业的财务主管有亲戚关系,于是,甲企业以收取一定使用费为条件,在审计人员的函证中证明该企业收到乙企业的预付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使甲、乙两企业的会计核算失去了真实性。
众所周知,在Windows 98视窗中,有一个回收站,它是用来存放一些删除文件的,一旦发现该文件有用,还可以从回收站中拣出来。在许多企业中,预付账款账户就发挥着回收站的作用,企业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而是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会计分录,视同退款。这样的后果就是企业可以偷逃收入、偷逃税金、隐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