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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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净价法虚减利润

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形式。

总价法是按现金折扣前的销售总金额作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入账金额的方法。由于是按总价入账,对于卖方而言,若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应将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视为融资过程中的理财费用,记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买方而言,若在折扣期内按时付款,则认为企业享受的现金折扣是该企业在节约使用资金活动中的理财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总价法固然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销售或购买的总过程。但若买方享受现金折扣,对卖方而言,会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对买方而言,会高估应付账款和材料成本。这样,对于买卖双方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具体项目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折扣期和会计期不一致时,这种虚增影响更为明显。但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高估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随着给付货款行为终将被冲平,不影响最终资产总额;高估的销售收入和材料成本由财务费用项目调整,不影响最终利润结果。尽管如此,仍建议将高估的有关项目在报表的附注中予以反映。

净价法假定顾客一般会提前还款,享受现金折扣。净价法指企业销售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均按照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入账。客户过了折扣期以后的丧失折扣的款项,视作为销售企业提供信贷所获得的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减项,同时增加应收账款。但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总价法确认应收账款,现金折扣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净价法虽然能避免总价法的不足,但如出现买方超过折扣期限付款时,对卖方而言,会低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对买方而言,会低估应付账款和材料成本。净价法虽然也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最终结果无影响,但亦应在报表的附注中予以反映。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就会使企业少记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结果,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制造机会。

采用现金折扣净价法,在销售实现时,按扣减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增加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这与税法规定的现金折扣全额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背离。同时,现金折扣处理的理论依据与其实质不符。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尽早收回货款所采用的手段,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而不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例如某家具商场在销售上采取的信用政策为2/10、1/20、n/30,如果其按净价法核算销售收入,就会少计收入,从而影响到利润的核算。

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就会利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审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时,发现该企业12月份毛利率比其他月份高出几倍,通过详细审查,发现该企业的一笔销售收入未结转成本,且对应的应收账款账户名经函证查无此单位,经查问财务人员,才知是企业领导人为完成承包任务而在年底虚增的一笔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