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偿付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作坏账处理;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只有在应收账款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的情况,才准予作坏账处理。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就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潜亏真相。
如某企业有一笔挂账达3年之久的应收账款,近日获悉该往来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只足以抵偿职工工资和一些相关税费,破产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该企业本应将此笔根本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冲销管理费用,但该企业领导考虑到这样一来,势必影响到年底的利润。影响企业的业绩,遂决定此笔应收账款暂不转销,继续挂在往来账上。这就是人为调节资产、调节利润。
企业利用坏账损失牟利的主要表现为:
(1)核销坏账损失时不履行手续,即会计人员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核销坏账损失。
(2)随意变更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混用。
(3)备抵法下,人为扩大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以达到多提坏账准备,多列管理费用,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4)年末或定期调整坏账准备金额时不考虑坏账准备的实有余额。
(5)不按坏账确认的标准确认坏账发生。如将预计可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将本该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资产不实。
(6)收回已转销的坏账时,不增加“坏账准备”,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应付账款”或不入账,作为内部“小金库”处理或贪污私分。
另外,还有些企业将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企业收到外单位归还的欠款后,直接从银行提出现金转入企业小金库,不在银行日记账上反映,日后再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通过坏账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如某企业收到河南实业公司归还以前年度的欠款50000元,企业收款后直接开出一张50000元的现金支票,提出现金后转入企业小金库,用于吃喝业务招待以及购买一些福利用品,之后再将此笔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直接转销,计入管理费用,并保持账面的平衡关系。
因此,在审查企业坏账损失时应关注以下内容:
1.坏账损失的确认
(1)严格甄别坏账损失是否属因应收款内容,有无不属应收款内容却列入应收款,造成人为的“坏账”。
(2)有无逾期未满3年的应收账款都按坏账损失处理的现象。
(3)有无虚假的坏账损失,如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开销售收入,形成一笔假的应收账款,又不及时清理,挂账3年以上,名义上形成坏账损失。
2.坏账的提取
在审计中下列各项按规定不应列入计提范围:
(1)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的。
(2)同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
(3)其他逾期款项,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另外,对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和预付款不能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虽然属于应收款项,相对地说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即使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也只有在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转入应收款后,才能计提坏账准备。对预付款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已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也应将原计入预付款金额全部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项后,再对转入的其他应收款项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对未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部分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核销坏账准备的提取和转销,会计上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现转销时,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会计分录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先恢复应收账款明细,再将收到的款项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这样,一方面便于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反映出债务人企图重新建立其信誉的愿望;另一方面使“管理费用”和“坏账准备”这两个会计科目核算更加清晰,对这一现象审计中应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