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至于按“暂估价”核算的材料,在进行领用的会计核算时,是采用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这些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实际上都包含着有“暂估价”因素,影响到当期的成本和利润也是存在的,据此进行发出材料核算是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月末已收到的购入材料(但发票账单未到),要暂估入库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待下月初再用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拿到增值税发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但有些企业对于收到的这部分材料,月末不作账务处理,造成账实不符。如审计人员在对某企业存货进行审计时,盘点库存实物与账面金额不符,经详查,得知该企业购入的一批电机,已入库,但发票一直未到,企业财务人员没有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