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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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购进存货计价错误

企业购进存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外购存货初始计量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外购存货常出现故意多计或少计存货的价值等问题。常见的错弊如下:

1.将应计入外购材料成本中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购入材料所应负担的有关税金和其他费用(如进口关税等),其采购成本在“材料采购”账户归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将各种进货费用直接以“管理费用”列支,从而造成成本不实,影响本期及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2.将应计入当期费用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商品采购成本,或将应计入进口商品成本的国外运费、保险费计入当期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有关进货费用的处理上不规范,人为地增加或减少商品采购成本。

3.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发生销货折扣和折让时,一般应按总价法记账

有些企业对购货折扣的处理不正确或前后各期不一致,影响商品购进成本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4.在存货购进过程中对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

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应按购进价款和规定的增值税率支付增值税,其中工业企业购进材料时所支付的运杂费按10%的比例扣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应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在发生进货退出业务的情况下,应将退回的增值税用红字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所购材料或商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时,应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贷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够规范,如将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造成成本虚增,利润不实,加大消费者负担;有意将存货购进成本中的内容反映在“进项税额”专栏;或在进货退出的情况下,有意将本应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退回增值税款作为“应付账款”或“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或在所购材料或商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时,有意不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少缴税的目的。

5.外购材料的入库价格不正确,使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

工业企业外购材料入库时,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但企业确定的计划成本应尽量接近实际,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随意变更其材料入库时的核算方法。在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其计划成本的确定存在着随意性和多变性,使材料的管理和核算出现错弊现象。

6.对存货购进过程中发生的溢缺、毁损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不合理

按会计制度规定,对购进过程中发生的溢缺、毁损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再作处理。应由责任人赔偿的短缺、毁损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无法查明责任人的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对无法查明的溢余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如把应由责任人赔偿的短缺毁损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处理,将属于供货方多发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溢余私分或账外出售后作为“小金库”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