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结构是十分复杂的,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各个行业和不同时点迥然不同,对于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的评价和今后控制权配置的优化,人们的看法各不相同。因此,提出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优化配置的原则就显得非常必要,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原则就是分析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结构的基准。明确这点后,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的博弈分析和实证检验就有章可循。本章首先提出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原则,然后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内部各权利主体在控制权配置中的博弈关系加以解释,最后以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为主分析国有控股公司外部控制权配置机制的作用机理和发展方向,从而将理论与实践、现状与发展紧密结合,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现状和优化途径,评价结果要因人、因事而异,可供选择的方法也千差万别,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做出不同评价和选择的基础应当是明确和统一的,否则必然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错误,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原则就是这一基础。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集中配置与分散行使原则
由于控制权的基础在于投票权,因此,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权配置主体必然是控股股东。按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思路,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管人、管事、管资产”于一体的监管机构,授权经营本级政府所辖国有资产,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这是国有控股公司中控制权集中配置的制度基础和组织保障。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如果不能明确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权属于国有控股股东,那么国资委牵头的各项改制、改组措施就缺乏法理依据。
但是,控制权的集中配置并不一定集中行使。以中央企业为例,到目前为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已经减至169家,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改革继续攻坚:2006五大重点》,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月24日。但是,即使面对数量锐减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的工作任务还是非常繁重的,甚至会出现顾此失彼、难以兼顾的情况。这就要求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权,在承认其名义归属的同时,动员社会各种资源尤其是知识资源,形成分散行使的格局。这种分散行使,不是对于国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削弱,而是调动国有控股公司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对于其投入公司的资产尽职尽责,加之利用独立董事这种“外脑”制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多方参与。
二、对称分布与动态平衡原则
国有控股公司的名义控制权掌握在国有股东手中,但其实际控制权却是分布在股东、董事会、经理人之间的,目前国有控股公司出现的诸多问题,与转轨经济中国有股东的代理人、经理人实际控制权畸形膨胀有直接关系。掌握政府行政权力的国有资产代表与掌握企业经济资源的经理人之间,存在着联合起来攫取国有资产的可能性,最终损失的是国家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权力的对称分布是必要的。这种对称分布,重要的一环在于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将董事会构建成代表各方利益、体现各方博弈关系的组织形式,从而对于大股东和经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加以有力制约。
动态平衡强调的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权分布是可以动态调整和流动的。在一些特殊历史时期,处于特殊行业、具有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国有股东有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分布,或者为了体现国家意志、发挥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手段的功能,或者为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国有控股公司的经济活力和盈利能力,突出强调某一方或某几方在行使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中的重要性和突出地位,在有效地监督之下实现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的动态演进。
三、各方公平与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控股公司中,由于国家是绝对控股股东,因此,对于其他非国有股东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保护尤为重要。只有承认各个投资主体对于公司信息披露、人事任免、战略选择等方面的公平地位,才能使国有控股公司在资本市场具有与其自身实力相当的投资价值。否则,国有控股公司的融资能力将受到影响,股权多元化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改革道路也必将困难重重。只有在各方公平的原则下,真正的投资者才会出现,国有控股公司中控制权的优化配置也才能有各方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否则,只能是抱着“捞一把就走”心理的投机者和国有大股东的独角戏。
保证国有控股公司各投资方公平参与公司决策的基础在于,各方对于公司事务的投票权是完备的而不是残缺的,这种完备性在于股东“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权力兼而有之,二者缺一不可。关于“用手投票”权,还存在一些制度障碍和法理争执,那么对于“用脚投票”权,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股权分置现象,则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关注的是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的到来,是否能够对国有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越位行权形成有力约束,或者说国有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控制权是应该进行合理流动的,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来成为制约国有股东的有生力量。这也是国有控股公司中控制权要合理流动的目的之一。
四、高透明度与可监管性原则
透明已经成为国有控股公司资产运作、资本经营过程的关键要素。虽然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违规操作,如自买自卖、暗箱操作、虚假评估,国有资产在这种暗箱操作中大幅缩水,这也是国有资产每年巨额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可以说,透明度已经成为国有控股公司能否长期生存、发展、壮大的生命线。只有保证国有控股公司从战略制定到经营管理、从人事任免到财务审计、从资本运作到资产评估各个方面的高度透明,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才可以说是达到了优化配置,否则一切改革措施都是纸上谈兵。
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归根结底是一种权力的重新分配,必然涉及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重组和利益调整,这个过程必须要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既要求严刑峻法,也要求企业内部的监事会能充分发挥作用,保证这一过程的公开、透明。透明度和可监管性应该是相辅相成的,监管需要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而监管的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演进的规范、透明。
五、柔性调整与与时俱进原则
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权配置应该与特定企业文化相适应。由于企业文化属于非正式规则之列,属于软管理系统,每个企业在每一不同历史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企业文化环境,受其影响的控制权配置也应当是能够不断调整的,随着各主体性质的演变不断发生变化。究其实质来说,柔性调整体现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性化”配置原则,从而将不同企业的历史传统、行业特征、技术特点、员工构成等因素考虑进来,作为企业控制权调整的依据之一。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是各个国家都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加快,国有控股公司所处的外部经济、政治、法制、文化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发达国家国有控股公司中的控制权配置模式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很多好的借鉴。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提升国有控股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作为其公司治理核心的控制权配置也必然要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上述这五条原则,应该成为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效率高低的衡量标准,也应该成为改善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优化配置的途径的选择依据。以此为视角,审视目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现状,尤其是将博弈论和实证研究思想引入后,可以有很多新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