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代政治演进(大中国上下五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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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北魏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非常重要的土地制度,始于北魏,经北齐、北周至隋唐,持续了三百年之久,影响十分深远。均田制是一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的规定

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30亩,限4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均田制的最终瓦解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从北魏均田制看均田制的实质

首先,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荒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从而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此榨取农民膏脂的剥削经济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封建统治者的役源和税源,以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如均田令中“诸地狭之乡,有进丁授田而不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人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因此,均田制确是北魏的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的封建国家空闲土地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制度,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第三,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方面给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适当得限制,同时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所在。

延伸阅读

与北魏相似的“均田制”

唐代的均田制在前代均田制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授田的规模更大,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较前放松。但唐制仍规定口分田身死要还授,世业田不还。如百姓迁移可卖世业田,如果是从人少地多的宽乡迁往狭乡,还允许卖口分田。而且迁到新属地再授田。在此情况下,国有产权的排他性、本源性与私有产权的排他性、本源性的界线就更加模糊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