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创意产业涵义的复杂性
文化产业的涵义不仅非常丰富、复杂,而且是一个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拓展变化的概念,现在已经被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炒成”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综合性概念。从不同的角度看文化产业,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过,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产业的涵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哲学政治观念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二是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操作性、应用性文化产业。由此,关于文化产业的研究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由哲学、文学、艺术等学术界专家组成的文化研究阵营,主要关注观念形态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研究,惯于运用哲学、政治学、文学的话语,对文化产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内容进行政治意识形态批判分析;一是由文化产业经营人员和经济管理类研究人员组成的经济研究阵营,主要关注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应用性文化产业的探索,惯于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的概念,对文化产业的生产、流通、传播等经济运作过程进行探讨。
这两大研究阵营的分野其实质在于――文化产业究竟是文化问题还是产业问题?当然,可以辩证地、全面地说,既是文化问题,也是产业问题。但这种笼统的说法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还是先来一点“片面的深刻”――如果必须二选一,我们还是首选产业立场,这个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1.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文化产业首先是一个有着明确指向的产业概念,而不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文化概念。换言之,文化产业是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以生产为焦点看待文化作为生产而得出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观点,《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简而言之,文化工业意指通过工业化和商业化方式所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和传播。这里,大规模的要求和经济上的策略,比其他考虑更为重要。”所以,人们往往把文化产业聚焦在文化生产环节,指称那些可以按照产业化甚至工业化方式运作的文化门类。
2.从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划分来看,文化产业的提出首先是基于对其产业性质的文化资源和产品的产权属性的认可。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划分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国家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加以区分,不仅意味着对文化产业运用产业化手段创作和传播文化功能的肯定,而且意味着将一部分原来属于文化事业的项目放开,激活其商品属性,焕发其经济功能,将经济效益作为其主要发展目标。虽然国家提出发展文化产业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但是,这种划分本身就意味着,纯粹的文化发展与传播任务、文化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由文化事业承担,而文化产业则获得了产业形态,成为一支全新的经济力量,更侧重经济功能。
3.从文化产业的运行机制及存在方式来看,文化市场主体无疑是其最基本、最活跃的成分和形态。正是文化市场机制构成了文化产业的运作规律和内在工作方式,决定着文化产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两大阵营对文化产业涵义的争议虽然较大,但以下几点还是大家共同认可的。首先,相对于文化事业而言,文化产业是一个产业;其次,就文化产业的结构来看,文化是文化产业的基础和内容,产品与服务是文化的载体;再次,作为一种精神生产,文化产业在生产方式与传播方式上是产业化、市场化、大众化的。理论界的这些共识已经揭示出文化产业的特质,尽管文化是文化产业的内容和基础,但是文化产业之所以是文化产业,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化创作和传播,就在于它是运用产业化、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来经营文化的,将文化的创作和传播纳入到经济运行的轨道中,在这一过程中,文化需要低下它高贵的头来服从经济规律、产业规律、市场规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现代文化经济意义上的产业现象。
二、关于文化产业的种种界定
1.国际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研究和界定
国际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界定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聚焦于文化的生产与服务活动的界定。如1997年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芬兰对欧洲文化产业现状进行调研之后,发表的调查报告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
基于文化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
澳大利亚给出的定义则侧重于休闲娱乐服务活动,认为所有涉及和推动文化内容及精神价值创造、发展、保存和传播的行业与服务都属于文化休闲产业。二是聚焦于文化创意活动的界定。如经济与文化的前沿人物施罗斯比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与文化》中认为:
文化产业是以创造性思想为核心的向外延伸与扩大,是以创造为核心并与其他各种投入相结合而组成各类文化产品的经济集合。
英国政府则将文化产业界定为:
那些出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国际上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比如,同样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语境中差异很大。在蒙特利尔会议上给出的定义:
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这里特别强调按照工业标准,因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向来就有,但是,那些小规模的、零散的,没有按照生产、流通、销售、消费这样一个循环去生产文化产品的就不属于文化产业;只有按照工业标准进行的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才是文化产业。
而在题为《文化、贸易和全球化》的报告中则认为:
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指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与文化有关而且是不可捉摸的,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的心态出现。“文化产业”通常被称为“创造性产业”,但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称谓。在经济学术语里,文化产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在技术领域里,它被视作“内容产业”。
2.国内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研究和界定
国内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研究和争论实际上要比国外激烈,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认为:
文化产业就是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文化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属性之外,还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属性。
《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03)》将文化产业定义为:
由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而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大规模商业活动的集合。按照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特性与文化产业辐射半径相结合的原则将文化产业划分为八大类:纸质传媒业、影音传媒业、网络传媒业、广告产业、旅游产业、艺术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
全国政协与文化部所组成的文化产业联合调查组,于2001年对国内9个城市的文化产业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文化产业做出如下界定: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和公益事业共同构成了文化建设的内容。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4个领域。
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与相关产业分类》,第一次提出了统计学意义上的关于文化产业的国家定义,将文化产业简洁地概括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还可以列出许多,但目前尚无一个为大家所公认的界定。这一方面是因为文化产业本身的复杂性和正在生成过程中的变化性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团体和不同的个人在立场和认识上的不同而造成的。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也没有必要定于一尊。如果我们站在文化策划的角度来看待文化产业,则可以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是以文化创意和文化策划为核心,通过技术的介入和产业化的方式制造、营销不同形态的文化符号以满足精神消费需求的行业门类的总称。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可以从文化的角度和产业的角度分别加以审视。
1.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
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只需要理清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关系即可。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所担当的社会任务和历史使命是不同的,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途径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文化事业是指能够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同化优秀域外文化,进而创造先进的时代文化,丰富和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素养、才智能力以及文化生活,纯化和优化社会风气、生产秩序、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并能给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的文化建设。所以文化事业具有公益性质和精神特征。
文化产业主要是指按照经济法则和价值规律,采取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以赚取利润和发展经济为目的的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活动。就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历程来看,完全可以说它是从文化事业的母体中诞生的。文化产业不同于其母体的地方主要是文化产业赋予了文化以物质含义与经济内容,这就决定了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性质与物质特征。
2.从产业的角度看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
什么是产业?迄今为止也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英文中,产业、工业和行业是一个词“industry”,但在汉语中,这些概念的内涵是有所不同的。工业是指拥有大量资金和机械设备,雇佣工人从事制造的部门;行业是指各类从事生产、服务或营销的部门;产业则泛指一切以生产性或营利性为特征的部门。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产业属于“集合概念”,即将同类对象集合为一个整体来反映的概念。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种规定:
(1)产业是一种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
(2)产业指向生产领域的生产劳动以及这种生产劳动在这一领域的延伸。
(3)产业是对同一属性企业的归类,即指具有类似的生产技术结构,生产或提供在技术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或服务,并有同样收入来源的一群营利性的企业机构,是企业集合概念,包括行业。
产业的本质内涵是规模化地生产和提供商品(或有偿服务),即商品化。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能称其为产业。文化产业之所以被称为产业,自然也具备这些基本属性。但是文化产业又有不同于一般产业的特性,这就是文化产业的文化精神性和意识形态性。如果说一般产业纯粹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那么文化产业则同时带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双重性质与功能,特别是将文化固有的思想、精神、道德、情操、智慧、学识等观念化的东西物化了。一方面,它主要是按照价值规律产生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又负有一定的审美、教化、启悟和激励的责任。所以,文化产业在像一般产业一样按照价值规律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不同于一般产业,要兼顾社会效益甚至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这绝不是对文化产业的苛求,更不是对文化产业的限制,相反,这恰恰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和内在属性的高度契合与积极回应。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与文化产业自身的规律性和发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是文化产业不断壮大与发展的最坚实和最强劲的支撑点与驱动力。文化产业虽然是一种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制造与经营活动,是一个遵循价值规律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过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虽然是一种商品与商业活动,但它们生产的意义、商品的价值、流通的动力和消费的需求则是它们所蕴含的健康向上的精神和科学的世界观、积极的人生观与进步的价值观。换言之,就是它们所含有的知识素养、审美价值与思想内容。除去这些,文化就只剩下一个空壳,其经济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文化产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文化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服务。它作为产业、商品和商业服务的全部意义与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够通过经济法则和商业手段进而实现人的审美享受与精神提升,促进社会风气的纯化和文明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