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历史的性格:布衣读《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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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关于“挟书律”

这是个问题。就目前我能找到的材料来看,尚没有哪家论及此事。也就是说,秦之臭名昭著的“挟书律”何以到汉惠帝四年才废除?

刘邦即入咸阳,听从了腹心谋士的建议,财帛女色一无所取,然后召集关中父老,晓喻入关之旨,“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于是“兆民大悦”。刘邦的话说得很明白,除此三条,其余概不作数。

或问:以刘邦当时的实力,其影响力所及,不过关中一地耳,其他地方恐怕不受“约法三章”的节制?有道理。然班固在《汉书·高帝纪第一下》却为我们提供了另一条线索。班固说:“初顺民心,做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也就是说,寰宇未澄清之前,刘邦所部兵锋所指,“三章约法”也前后脚布告到哪里,顺民心故也。定鼎之后,形势却是不容乐观,四夷未服,内有叛衅,简单的三章约法不足以“御奸”,因此,令相国萧何根据秦时旧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此时的刘邦为了时局的需要,部分恢复秦时旧法。问题来了,这其中“挟书律”么?按我的理解,“挟书律”应在其中。理由是:有其果必有其因,汉惠帝四年废除“挟书律”,之前必有行之者。

秦之旧法,以李悝的《法经》为底本,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其法制重点在贼盗,后来的商鞅继承了李悝的《法经》,但是有所革新,改六法为六律,并创立了收司连坐、告奸匿奸、私斗被刑、怠贫收孥等补助法。至始皇时,刑网益密,“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挟书律”是始皇帝的创意。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赢政接受李斯的建议,施行了著名的、且是臭名昭彰的焚书令,其中就有规定,敢挟书者族(全族处死)。

而刘邦为何推行此项极不得人心的政策呢?在下才疏学浅,百思不得其解,无怪后人以秦汉并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