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西部大开发与政府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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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依法行政、诚信行政概述

世界各国的经验充分表明,实施区域开发战略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追溯到国外的“西进运动史”和“南北开发史”,可发现很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是许多国家共同的现象,但各国解决这种不平衡都比较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同时注重诚信制度体系的建设,走依法开发的道路。由于我国现在实施的西部开发本身是一项复杂的、重大的系统工程,是集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制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发展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开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的背景下实施的开发,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行政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决定,西部开发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开发模式,因而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在依法治国、依法开发中的意义和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

7.1.1 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顾名思义,就是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行政权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行政权违法行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看,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权力行使的一般要求,即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满足:(1)行政权力的来源合法,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活动主体资格和地位的要求;(2)不超越法定权限,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活动范围的要求;(3)行政权行使的内容合法,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要求;(4)行政活动遵循法定和合理的程序,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活动在程序上的要求。参见江必新主编:《法治政府的构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8~10页。

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治遗产很少。新中国成立后,党又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忽视了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恢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逐步转型,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到党的十五大则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也是党的奋斗目标的根本转变。随后,我们党宣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也庄严宣布实行依法行政,并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依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成为我国“十一五”时期的一项战略任务。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通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意义重大而深远。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信春鹰:《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载于《新华文摘》2008年第23期。30年来,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与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走社会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不同,受传统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法治道路探索的轨迹为: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自上而下“政府推进型”道路。它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走的是“内发型”法治化道路,即渐进自发、从量变到质变逐步实现法治,而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创造的先进法治文明成果,遵循法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培植法制要素,引导并推进法制快速发展。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推进型”模式速度快、力度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紧密联系等优点,同时克服其不足,这就需要把自上而下的政府大力推进与自下而上的全民广泛参与有机结合起来,使崇尚、遵守法律逐步成为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成为政府自身追求的目标,而且成为人民群众自觉推动的目标。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切实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发展现状、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紧紧依托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真正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到位,实施到底,从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

7.1.2 诚信行政的含义

诚信作为一个统一的道德范畴,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尊重事实、表里如一,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信行政属政治诚信范畴,是指基于公意产生的政府对其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正确运用和职责的积极恰当履行。简言之,就是政府对它的人民诚实无欺,讲求信用。或者是指在社会公正原则指导下,政府官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诚信。它表明了政府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积极实际践约状态。第一,诚信行政体现了行政主体的道德人格。倡导诚信行政实际上就是把政府作为一种道德的人来检视,它的核心是要求公务员个体和作为公务员群体的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形成人格的自律机制,包括尊严、品格、品质、良心、良知等。政府组织一旦内化为道德人,它才能确定特有的诚信观。第二,诚信行政表达了政府用权的规定性。根据契约论的观点,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委托——代理的关系。公众是行政权的委托人,政府是行政权的代理人。在委托与代理关系中,它内含着行政权力的使用是在委托人的规定意图之中,按所约定的目标进行,否则,委托——代理关系就不能存续。第三,诚信行政表达了政府权力具有的责任性。代理理论认为,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公共责任的充分履行程度成为政府信用的实质标准。政府要信守诺言,必须保证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并使这种行为得以实现;反之,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崔光胜:《我国政府诚信问题研究》,载于《公共行政》2005年第1期。

政府诚信的要义具体体现在:(1)须对公众怀有善良之动机,即政府对公众诚信的动机应当是单一的,应出于纯粹善良、无私的动机;(2)须取得公众之信任,即政府出于真诚的动机、采取诚实的方法取得公众的积极评价;(3)须对公众有忠诚之行动,即政府要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诺言;(4)政府不可以说谎,“政府在国内事务方面即使出于公共利益和极大善意的考虑而对公众的说谎,实际也表明了政府对公众自己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的不信任”;(5)政府工作人员须有善德,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地为公众服务,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以诚信之心对待公众;(6)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一旦违反它诚信的义务,当然就须承担由此而来的责任。参见刘松山:《论政府诚信》,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7.1.3 坚持依法行政与诚信行政相结合

诚实守信政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将“诚实守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诚信是道德的底线和法治的基础。政府是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垄断性组织,以全社会的名义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因而在现代社会,政府守信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导向作用。如果政府权力不受约束,任意行政,比如过度干预、随意执法、政策多变、假政绩假数字导致过度负债,那么就会产生经济学称之为政府的“不可信承诺”问题,于是,经济行为主体预期不稳定,社会信誉机制受损,社会诚信缺失,社会激励机制受损,人们行为短期化,进行扭曲性投资,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诚信行政是政府的生命线,也是政府构筑善政的资本。所谓“善政”,实际上就是对契约的依法履行、对代理责任的有效承担、对公众期待的良性回应。

增进诚信行政也就是推进法治行政。法治意味着一种治理状态或秩序,在这一治理状态中,存在着法的普遍性和有效适用性,法律之于政府权力具有优先的、至上的权威。把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而透明度的增加,则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最终有利于诚信行政的建构。依法行政中,政府和公众之间必须依法平等,依法限制政府的一切行为。通过程序保护推动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本身必须全面体现信任关系,否则只会导致相互掣肘、防范和摩擦,而不足以保护和增进相互信任。实施诚信行政的同时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让法律公正尽可能地贴近道德公正,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背信、失信者和腐败、不公正的制造者,维护政府诚信和社会公正,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