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 年,为探索改革的目标模式就花了14 年,可见改革之艰难。在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改革的步子加快了,但改革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目前还是一种实践中的理论模式,要建立这样一种经济体制,使这种理论模式成为能实际运行的模式,还要在实践中解决许多问题,同时也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这里仅谈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问题似乎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其实不然。因为,事实上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解不同,我们要去实现的改革的目标自然也不同。有人把这里的“社会主义”作为定语,也就是指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既然说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那显然是为了与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相区别,甚至相对立。如果应做这样的理解,那就需要研究,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区别何在?市场经济是否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如果有,主要的内容是什么?有人想用政权性质的不同来阐释“社会主义”这个定语,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政权的性质终究不是经济体制的属性的内容。我想,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是不恰当的,因为市场经济只不过是由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并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
还有一种理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这是想以公有制作为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这种理解显然是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这里且不说公有制是否就等于社会主义,令人疑惑的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建立市场经济。我在1986 年的一篇文章中就曾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包括所有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我曾多次论证,单一的公有制是排斥市场的,在单一的公有制的基础上不可能发展出真正意义的市场关系,更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只要我们看一看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就清楚了。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市场运行机制和与它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不对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进行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在80 年代中我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以此为依据的。
我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 市场效率。我们摒弃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具有更高的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有失效,会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中之一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要求。在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这种理论模式成为实际生活中能够顺畅运行的模式,需要在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做出相应的设计,进行相应的改革,包括所有制的结构和形式、收入分配体制、收入调节机制、社会保障体制、住房体制等等的改革。除了经济体制以外,还要在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改革。
第二,国有企业怎样改革?这个问题取决于如何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已经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后则取决于如何理解这个模式,因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怎样改革取决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确定。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因为只有国有企业能够不折不扣地按照指令性计划行动,只有国有企业的资源可以由指令性计划统一配置。因此在计划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比重越大越有利于计划经济的运行,国有经济的涵盖面越大,指令性计划的涵盖面也越大,集体所有制必须不断向国有经济过渡。
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应该怎样改革,取决于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此相适应要求国有企业发挥怎样的功能。如果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或者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那么国有企业就必须保持绝对的比重,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而国有制则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只有这样,公有制的基础才强大和巩固,社会主义的性质才能保持不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而不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国有经济的所有者是同一的,即国家,在同一个所有者的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关系。
如果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那么国有企业的功能就是促进它们之间的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留和发展国有企业,不等于国有企业本身有较高的效率。一般地说,国有企业的财产约束不及非国有企业特别是非公有企业那样强,其效率也不及它们高,但国有企业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方面却有其特殊的、不可替代或难以替代的功能,特别是在为政府调节经济提供物质条件、保障政府的政策的实施、保障居民的某些基本需要、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长足的增长后劲方面,有其特殊的、不可替代或难以替代的功能。1995 年我曾就此著文,提出国有企业应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来,只在六个部门中保留或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见《改革》,1995 年第4 期)。对国有经济进行这种战略性重组,决不是像有些人说的,是因为现有的国有资产无法支撑无所不在的庞大的国有企业的规模,而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功能发生了与其在计划经济中的功能根本不同的变化。如果按照上述有些人的说法去调整国有经济,在今后国有资产扩张后岂不又要进入目前将退出的行业吗?
第三,政府的职能怎样转变?政府的机构怎样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政府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的庞大机构就是为此而设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职能要转变,政府的机构要改革,但怎样转变、怎样改革取决于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选择怎样的市场经济模式。按照前述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政府的职能与计划经济中的职能不需有根本的转变,从而政府的机构也不必作根本的改革,因为在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经济体制中,政企是很难分离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必定且必须干预企业的日常活动。如果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政府的职能则应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创新,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稳定增长,防止通货膨胀和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保护环境,纠正市场的失效等等。进一步说,政府的职能怎样确定,政府的机构如何改革,还取决于我们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应是怎样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政府放任型的?政府调节型的或者政府主导型的?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妥善结合,这种市场经济就不应是政府放任型的。但它应是政府调节型的还是政府主导型的?究竟应该实行怎样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应该作进一步的研究,特别是要研究不同类型市场经济国家的得失。
总之,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其由理论的模式成为可实际运行的模式,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原载《经济研究》,1998 年第1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