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997 年),我还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作,为修改《证券法》(草案),我们请香港证监会的一些专家来北京讨论。他们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在讨论中,有一个意见引起我很大的注意。这就是,《证券法》要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个意见对我们规范和管理证券市场非常重要。
证券市场(以下只涉及股票市场)作为资本市场,有以下一些当事者:投资者——他们在证券市场投资,参与股票的买卖,其中有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基金等),有个人投资者,其中绝大多数是资本量小的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它们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并从事资本经营;各种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等),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从事各种中介服务,如经纪、结算、会计、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证券交易所——它提供从事证券买卖的场所和设施,提供促进股票交易的服务,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在这些当事者中,最主要的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正是他们在进行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市场究竟为谁服务?这关系到设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宗旨。设立证券市场的宗旨在于为发行股票的公司开辟直接融资的渠道,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为投资者开辟投资于公司的渠道,同时为公司的产权和投资者的股权开辟流通的场所,因为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不能退的,而只能转让,必须有流通的场所。公司发行股票和投资者认购股票形成股票的一级市场,股票的转让、买卖形成股票的二级市场。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中实现的。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主管部门,都是为了便利、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而设立的,它们都是从不同方面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服务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能是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这是清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主管部门也是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对此,人们则并不总是清楚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都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于是形成了它们与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还有中介机构)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模糊了他们之间本质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成为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实际上管理也是一种服务。管理的本意在于制定合适的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遵行。而这些规则的制定则在于维护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得以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其目的在于维护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各方的正当利益,管理实际上就是为此而提供的服务。形式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一种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但服从应该是服从规则,管理者也应服从规则,规则不仅约束被管理者,也同样约束管理者。正如足球赛中的裁判员,他们是为球赛能够正常进行服务的,参赛的双方的球队和球员服从裁判是服从足球比赛必须遵守的规则,尽管裁判员在执法中会有执法宽严的伸缩性,但他自己只能按照既定的规则来裁判,也就是说,他自己也要受规则的约束。虽然对裁判员的误判,在球赛现场,球队和球员必须服从,但裁判员如果一再误判,损害了球赛,他自己也要受到制裁。如果对证券市场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不理解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扭曲为领导和服从的关系,那就会导致证券市场管理中的随意性,或者将这种关系颠倒为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
证券市场究竟是为上市公司的利益服务还是为投资者服务,或者同时为二者服务?也有明确的必要。一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且股票上市,这是为了使公司得以从股票市场上融资,从而得以更快更好地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证券市场为上市公司的利益服务。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因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因国家独资带来的种种问题,实现产权多元化,明晰产权,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只是不能过分强调这一点,以免导致排斥非国有企业改组上市。与此同时,也必须指出,对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并存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投资者利益之外的公司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公司的利益,公司的利益都是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市场说到底就是为投资者的利益服务。证券中介机构也只有在为投资者的利益服务的前提下获取自己的利益。离开了为投资者利益服务,证券市场就脱离了正确的方向。因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是各个投资者,他们是公司的老板,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以增进投资者的利益(或减少其利益的损失)为宗旨的,虽然这里有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差别。如果在投资者的利益之外再图什么公司的利益,那必定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是存在的。例如,有些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中弄虚作假,以骗取股民购买其股票,抬高其股价;有些上市公司公布虚假的公司业绩;有些公司一味配股而不分红等等,都是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宗旨,把公司的利益作为独立的存在,与投资者的利益相对立,其结果只能导致证券市场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如果不恰当地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
在为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中,突出为小投资者服务是有道理的。对大小投资者似乎一视同仁才算公正、公平,但实际上大小投资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证券市场如不强调为小投资者的利益服务,只能导致不公正、不公平。例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很自然地会偏向于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即使小股东的股权总合起来超过大股东的股权,由于小股东是分散的,往往不参加或无力参加股东大会,他们也无法违抗大股东作出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决定,而在董事会中更难有自己的代表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证券交易中,无论在资金的数量、信息的掌握等方面,小投资者都不能与大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相匹敌,而常常被他们所左右。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在人数上总是占多数,强调维护小投资者利益,实际上是防止大投资者操纵股市,误导小投资者,所以这正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交易的需要。
可见,应该明确认定,证券市场的宗旨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小投资者的利益,在有关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地予以体现。
1998 年9 月16 日于日本京都市
原载《中国证券期货周刊》,1996 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