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五大宗教并存的基本格局。新中国初期在宗教内进行的民主改革与反帝爱国运动,促使我国各宗教逐渐形成了“爱国爱教”的传统。然而,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左”倾错误路线,以及随后而来的“文革”,严重破坏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宗教活动,团结、教育和培养各级宗教爱国人士,促使各宗教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贡献力量。
第一节 五大宗教格局与政策环境
中外历史发展的过程告诉人们: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各宗教之间的关系,同它们所处时代以及当地的政教关系状况有着一定的联系。当代中国的宗教状况从总体上讲,目前处在一个比较平稳的状态,但在20世纪中期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和在宗教问题上政策执行出现的偏差,也曾有过不少教训。
一、五大传统宗教并存与三种基本形态
从考古发现看,中国这块土地上最早出现人类大约可以追溯到200万年前,但最早产生宗教意识则在5万年至10万年之间。从古代传说和史书记载,我们可以确知最早的宗教信仰主要表现在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后来形成了以崇拜“天”为主要特征的鬼神信仰。由于在世界各地中,中国是一个较早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农耕社会国家,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中央政权的安危都与“天”、“地”和“水”的关系密切相关(被称为“三元”),由此信仰中存在一种鲜明的“天人感应”意识。又由于中国很早就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从未出现过单一宗教独占的局面,人们的信仰意识专一性不强,具有较突出的包容性。有鬼神意识的人不少,但真正执著信仰某一宗教的人不多,各种宗教都屈从于强大的世俗政权,并未出现一种宗教或者教派独占统治地位的局面,也没有形成宗教间刀兵相见的尖锐对立。在中国历史上,几乎世界上所有主要宗教都曾来到过中国这块土地,主要是通过和平的途径如文化交流或者民族迁徙等方式传入中国,传入后也能与中国原有的宗教和睦相处,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激烈冲突。这些宗教有的只在外来人口中信仰,有的虽然也一度传播到中国本地居民之中,后来失传了,但它们的一些教义和崇拜方式对中国人的信仰仍有一定影响,有的被融入了中国本土宗教之中。到了近代,形成现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五大宗教并存的基本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佛、道、伊、基、天五大宗教呈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种形态主要是汉语系佛教、道教以及流传于民间佛道兼而有之的各种鬼神信仰,这种信仰历史悠久,在中国信教群众中人数最多,对于多数中国群众的精神生活影响巨大,但组织松散,随意性较强,因此人数也无法准确统计。第二种形态是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和南传佛教,以及流传于个别少数民族中的民族信仰。这种信仰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对于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习俗影响极大,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主要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东乡、撒拉、保安等十个民族;信仰藏传佛教的主要有藏、蒙、土、裕固、锡伯、门巴、洛巴等民族;信仰南传佛教主要有傣、阿昌、布朗、佤族等民族。此外在一些少数民族中虽然已经信奉五大宗教中的某一种,但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本民族信仰如北方民族的萨满教崇拜、南方民族中的对各类巫术的崇拜等,依然存在。第三种形态是罗马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这两种宗教传入中国时间较晚,其中基督教新教是在19世纪初,罗马天主教虽然最早是在元代已经传入中国,但几次传入几次中断,大规模的传教活动是在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因为这两种宗教都是仰仗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进入中国的,所以教会的领导权长期控制在外国传教士手中,从而成为外国势力侵略中国的利用工具。
二、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基本认识
中国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观察中国政府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方针,应正确认识和了解中国政府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将继续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建设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不相信有超自然力量存在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同历史上形形色色的无神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和对待宗教问题,对待宗教和人们的信仰问题,反对以行政的手段去人为地消灭。
第一,马克思主义者是彻底的无神论者,认为是人创造了神,而不是神创造了人。宗教的根源不在天上,而是在人间本身。马克思说:“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恩格斯说:“不应当到虚幻的彼岸,到时间空间以外,到似乎置身于世界的深处或与世界对立的什么‘神’那里去找真理,而应当到近在咫尺的人的胸膛里去找真理。人所固有的本质比臆想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神’的本质,要伟大得多,高尚得多,因为‘神’只是人本身的相当模糊和歪曲了的反映。”
第二,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宗教产生、存在、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世界各民族普遍存在的一种历史社会现象。第一,神是不存在的,但是信仰神的人是客观存在的,宗教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第二,人创造神是有极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认识原因。只有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消失之后,宗教才可能从人类社会中消失。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宗教“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仅仅用嘲笑和攻击是不可能消灭像基督教这样的宗教的,还应该从科学方面来克服它,也就是说从历史上来说明它,而这一任务甚至连自然科学也是无力完成的。”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
第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高度统一的,对信教群众寄予了无限的同情。与历史上一切唯心主义史观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用历史唯物史观来观察人类历史,认为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的科学家和艺术家)的实践活动是社会的一切活动的基础,正是广大的社会劳动者在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不仅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而且也不断地加深了人们对客观世界以及生产规律的认识,推动了生产力的向前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引起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生产实践和科学实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和唯一源泉。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人民群众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但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他们最终会完全摆脱宗教的束缚。
第四,马克思主义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历来就是同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把宗教问题看成与社会发展毫无关系的现象,马克思多次指出:包括摆脱宗教的束缚在内的人的彻底解放,只有在社会制度改变和社会高度发展之后才可能实现。他说:“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狭隘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表现。因此,我们用自由公民的桎梏来说明他们的宗教桎梏。我们并不认为,公民要消灭他们的世俗桎梏,必须首先克服他们的宗教狭隘性。我们认为,他们只有消灭了世俗桎梏,才能克服宗教的狭隘性。”又说:“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把同宗教在意识形态上的对立,看成政治上对立的依据,更不认为不同宗教间的对立是社会固有的不可克服的矛盾,而只看成社会利益矛盾的一种表象,世俗的狭隘性决定宗教的狭隘性。在宗教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人们对不同宗教的信仰。
三、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与政策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宗教问题上一开始所确定的政策是比较正确的。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把党对宗教的工作看成各个时期争取群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党的宗教政策始终服务和服从于每个历史阶段党所制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对待信教群众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政治态度,而不是强调同他们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差别;对各宗教之间存在的信仰差别一视同仁,并十分关注不同信仰人们的相互团结。基于这一根本的宗教政策,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坚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早在中国共产党初创时期,就十分明确:党的“第一任务”是“努力研究中国的客观的实际情形,而求得一最合宜的实际的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一方面指出:“神权”是束缚中国农民的五条绳索之一;同时又强调指出:“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别人代庖是不对的。”1931年11月,在江西中央根据地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第4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宗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公民。”该《宪法大纲》第13条进一步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6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再次申明:“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就包括宗教界的代表,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在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有代行《宪法》的作用,其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54年以后,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订的我国《宪法》中,都写进了保障公民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当时,主持和领导全国宗教工作的李维汉对中国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曾做过如下解释:“完全的说法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还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而现在不信仰也有自由。”
总之,从20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建立到50年代中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各宗教之间的关系比较良好,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处于一个比较良好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1)中国群众信仰宗教具有包容性的特点与传统;(2)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与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相比之下信仰的差异并不突出;(3)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政策。而其中第(3)点起着决定性作用,正是这一政策中国共产党才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团结了一大批各宗教的爱国人士,制约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利用宗教来反对革命的企图,同时也缓和了各宗教之间的内耗与对抗。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宗教内进行的民主改革与反帝爱国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各宗教经历的最重要的事件就是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内部进行的废止封建性特权的运动和在天主教和基督教内部出现的反帝爱国运动。这两种运动都得到了全国人民和政府的支持,并使各宗教在政治上完全摆脱了封建势力和外国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跟上了时代前进的步伐,与其所处社会环境进一步协调,因而,在来临的这个崭新历史时期获得了较前更大的生存空间。
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传入中国和道教的创立,都已经经历了千年以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受中国封建社会影响很深,特别在获取经济来源的方式和宗教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许多内容属于中国革命所要废除的范围。例如在主要是汉民族居住的地区,佛道教的寺院和宫观大多依靠收取地租作为主要经济来源,著名的河南少林寺、北京潭柘寺等都拥有大量土地出租给农民。在宗教内部则实行严格的封建式等级管理制度,占多数的下层僧尼和道士,处于受奴役的地位。经过运动,汉地佛道教寺观废除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地租剥削制度,依据寺观住庙僧人和道士的人数重新分配土地,自己耕作,多余的土地分给了附近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在寺观内部废除了原有的依附性封建关系,成立了由寺观方丈领导下的民主管理机构。
伊斯兰教由于长期民族与宗教不分,特别在西北一些民族地区形成了一种连教徒人身自由都由教主控制的门宦制度。运动的目的主要是:改变族教不分的状况,改变宗教制度中的封建特权。通过运动,废除了西北一些民族地区伊斯兰教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放口唤、放阿訇、世袭伊玛目制度等封建特权,废除了清真寺土地封建所有制和一切对教徒强迫性经济负担和无偿劳动的制度,废除利用宗教干预司法、教育和婚姻。
西藏的民主改革比其他地方稍晚一些,根据1953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和平解放后相当一段时间仍保留着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农奴制度,占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官家、贵族、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占有全部土地和绝大部分牲畜,主宰着农奴和奴隶的身家性命。西藏佛寺是三大领主之一,占据着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1959年3月10日,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在拉萨等地发动武装叛乱。叛乱被平定后,在西藏广大贫苦农牧民的强烈要求下,并得到西藏爱国人士的广泛支持和赞同,开始了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通过改革,不再允许寺院干涉行政、司法、婚姻,也不再允许寺院私自委派官吏,私设法庭、监狱、刑罚,废除了广大农牧民对佛教寺院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也废除了佛寺中等级森严的封建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反帝爱国运动,主要是由于长期控制在华教会的基督教差会和梵蒂冈罗马教廷的反华势力敌视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引起的。控制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教会领导权的外国势力站在国际反华势力一边,在信徒中大量散布“有神无神誓不两立”、“共产党消灭宗教”等言论,公开反对当时正在进行的抗美援朝、土地改革等政策,并开始停止对在华教会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发放资金,迫使中国政府接管所有的教会学校和慈善卫生事业。帝国主义在中国教会的代理人的行径,激怒了中国广大基督徒和教会爱国人士。1950年7月,以吴耀宗为代表的40位中国基督教教会领导人,联合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宣言。1950年11月中国天主教成都教区王良佐神父等广元县神职人员和教徒召开大会,发表了《自立革新宣言》,分别在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会内提出要求摆脱外国势力的控制,由中国教徒实现对教会的自治、自传、自养。两个宣言在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会中得到了广大教徒和神职人员的拥护和响应,各地教会纷纷集会发表声明表示赞成,数以万计的神职人员和信徒加入签名运动,并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最后先后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两个机构,从此摆脱了外国势力对中国基督教会和天主教会的控制,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内进行的民主改革运动,以及在中国基督教天主教会内进行的反帝爱国运动,主要目的是在各宗教内部完成反封反帝任务,使各宗教内部实现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的大团结。同时,因为通过运动改变了长期以来不同封建势力和不同外国势力对不同地区宗教的控制,克服了不同封建势力和不同外国势力造成的摩擦和互相争斗,进一步增进了中国境内各宗教间的大团结。
第二节 50年代后期至改革开放
一、“左”倾路线和“文革”时期的教训
1.20 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左”的错误路线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主要是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估计不足,同时在中国国内阶级状况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在急于求成和突出阶级斗争的气氛下,对于宗教问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企图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宗教消亡”的错误思潮,开始影响我国的宗教政策的执行。首先反映在“大跃进”期间,一些地方一度发生歧视、限制教徒参加宗教活动,粗暴对待宗教界人士,过多占用宗教活动场所等现象。60年代初,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过问下,这一错误做法得到了一定的纠正。然而到了1962年9月以后,由于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对国内阶级矛盾做出错误估计,要求全党全国各项工作全部纳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轨道,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对宗教领域的问题也作出了错误估计,提出1962年以来,宗教方面的阶级斗争是很激烈的,表现为:一部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明目张胆地向党进攻,地主富农分子也利用宗教复辟,相当多的宗教界人士千方百计地扩大宗教的势力和影响。由此,从1963年开始在宗教界开展以反帝、爱国、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简称“三个主义教育”,在宗教领域“揭阶级斗争盖子”。1965年6月,国务院分管宗教工作的谢富治(谢富治因在“文革”中犯有严重罪行,去世后于1980年被中共中央开除党籍)更提出教会是“地主党”,“帝国主义的别动队”,要求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加以彻底解决。在这种形势下,教徒聚居的一些村镇,在“四清运动”中,开始把人们的宗教信仰也作为批判内容,极大地伤害了信教群众,个别地方还一度出现动员信教群众退教。不过,那时还没有形成全局性的错误。
2.“文化大革命”对宗教政策的破坏
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的目的,主要是打倒“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不是宗教。但是因为“破四旧”、要实现“无产阶级在一切领域中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宗教首当其冲,成为“革命”的对象。在这场浩劫中,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各级党委的统战部和各级政府的宗教事务局,都被打成“修正主义司令部”;信教群众公开的宗教活动被完全禁止;除少数中央直接干预的寺观教堂外,大多数寺观教堂塑像、经籍被毁坏,房屋部分或全部被占用;相当一部分宗教界人士受到批斗和抄家,一部分人遭到遣散。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66年10月对全国25个大中城市和一个专区的不完全统计,这些地方当时有宗教人士6151人,遭到批斗的有1516人。
“文革”期间对宗教问题的做法,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一贯政策,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违背了宗教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因而严重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危害。后来的事实证明,“文革”中对宗教的批判和对宗教人士的迫害并没有减少群众对宗教的信仰,只是使宗教活动由公开被迫转入地下,群众对宗教的热情不仅未能降低,而且还在多数情况下变得更为强烈。正如一位宗教界人士后来所说的:“文革”毁坏了物质的神殿,却并不能毁坏信徒心灵中精神的神殿。历史再次告诉我们:依靠压迫的手段,是不可能解决人们精神信仰中的差异的。
二、中国政府恢复宗教活动正常化的措施
1976年,“文化大革命”在先后粉碎了林彪和“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后宣告结束,中国党和政府开始在各条战线进行拨乱反正,恢复原有的正常社会秩序。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路线,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对于宗教工作,1978年2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年12月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79年2月批转了该会议的纪要,要求各地恢复和健全各级政府宗教事务机构,恢复各宗教团体的活动。
1982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下发了题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肯定了宗教在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指出:“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认为:“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文件特别强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性,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而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全国各地得到全面恢复和贯彻。据不完全统计,至80年代末,各地恢复寺观教堂4万余处,归还各宗教被占用房产70%以上,恢复和新建各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纠正“文革”在宗教界造成的冤假错案99%以上,约有4900余宗教界人士重新当选各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为了修缮“文革”中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宗教场所,中央和地方政府无偿拨款达数亿元。为了发挥宗教界人士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1991年的春节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邀请各大宗教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也通过这种方式给他们提出一些要求,增进相互了解与沟通。最初两年由党的总书记亲自出席主持,后来改由政治局常委中分管统战工作领导同志出席主持。这一惯例,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的一个特点。1991年1月30日,时任党的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与宗教界领袖座谈时,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合作的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1992年1月28日,江泽民在与各宗教领袖座谈时,针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再次重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这是不会改变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决不意味着要改变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而是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健康地正常地进行。”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把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政策概括为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召开的全国总结工作会议上,把上述三句话改为四句话: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将其作为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被确定下来。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就是要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宗教领域的对外交往,抵御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会议特别强调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三、中国政府宗教立法的历程
在恢复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中国政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宗教立法。1978年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之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广告法》等都做出了尊重公民对宗教信仰选择自由的相关规定。对于政府如何管理宗教事务问题,也提到了立法的日程。1991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尽快实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1994年1月31日,李鹏总理以国务院第144号令和145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前者体现了我国政府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外国人同我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既定方针。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原则,对他们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国宗教内部事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者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当权益及其对这些权益的维护作出了规定,并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宗教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如: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应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条文,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为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国各地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进行了登记,至1997年,批准登记的寺观庙堂共计8万余处。少数因不完全符合登记要求的宗教场所被限期改进和整顿,促进了这些场所的管理与活动规范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发的不断扩大,由于原有的宗教法规已不能适应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发布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发了《宗教事务条例》。《条例》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共48条。该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及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既把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规定了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在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时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同时,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当前中国政府一项综合性管理宗教事务的专门法律。
四、中国政府团结、教育和培养爱国宗教后继人的工作
20世纪50年代,随着中国五大宗教中民主改革和反帝爱国运动的胜利完成,各爱国宗教团体的陆续建立,中国政府就开始关注对各宗教的爱国后继人的团结、教育和培养工作。为了造就在政治上爱国,在宗教学识方面有较深造诣的年青一代宗教教职人员,1955年11月,中国政府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北京开办了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并资助中国伊协历时两年新建了具有绿色圆顶阿拉伯建筑艺术形式的经学院大楼,聘请包括著名伊斯兰学者庞士谦、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留学归来的马继高等任教。1955~1965年的10年间,共培养了包括一个研究班在内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等8个民族的100余名学员。1956年9月,又支持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法源寺开办了中国佛学院,聘请王恩洋、周叔迦、法尊等一批佛教领袖和著名佛教学者任教。1962年中国佛学院在北京雍和宫又开办了藏语佛学系,由藏传佛教著名爱国人士格西喜饶嘉错大师亲自授课。同年,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道教协会开办了“道教徒进修班”,进修班直接由当时的道协会长陈撄宁任班主任。基督教方面,新中国成立前许多外国的教会在中国各自办有培养神职人员的神学院,1953年,在中国基督教徒反帝爱国运动过程中,为了摆脱外国经济的控制,实现中国基督教各派大团结,经协商将中华圣公会上海中央神学院、南京金陵神学院、济南齐鲁神学院等11所神学院联合起来,成立了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将北京神学院、燕京宗教学院、中华基督教会东北神学院等7所神学院组成北京燕京神学院,后来又将北京燕京神学院并入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由基督教爱国领袖丁光训主教担任院长。天主教的神学院因梵蒂冈当权者的反华立场,全部停办。1962年前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曾筹划开办新的中国天主教神学院,但宗教工作已经受到“左”倾错误路线的干扰,未能实现。“文革”中,这类宗教院校被迫停办。“文革”结束后,在恢复宗教政策的过程中,面对各宗教因历经十年“文革”的摧残使爱国宗教人员严重缺乏的局面,中国政府首先帮助各宗教恢复了原有培养各教爱国后继人的学校。1982年以后,又根据需要陆续帮助各教开办宗教院校,其中27所全国性和几个省区联合办的院校,由中央政府每年予以定额资助,并明确了共同的办学宗旨:“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至21世纪初,由各级政府支持、各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已有70余所,其中佛教约30余所、基督教22所、天主教13所、伊斯兰教9所、道教2所。在读学员4000余人,毕业人数超过5000人。他们都成为各宗教的爱国骨干,有一些人已经成为今天各级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此外,中国各级党和政府还十分关注已有的各宗教教职人员的团结和教育工作,各级党委的统战部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都不定期地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各种联谊活动等形式,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发扬各教的优良传统,探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办教思路。正是这些措施,使中国各宗教的领导权,能够较长时间一直掌握在以爱国力量为主的宗教人士手中。
第三节 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走向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各宗教近100多年来的走向,是与中国近100多年来的基本国情分不开的。1840年以后,中国从一个封建大帝国开始走向衰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长期的外辱内患,致使拥有几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饱受痛苦。争自由求解放,成为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愿望和为之奋斗的最高理想。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富强,中华民族前赴后继,直至有了共产党才找到了正确的道路。因此,中国的各宗教与苏联革命前后的宗教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态度截然不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除了因有宗教信仰不赞同无神论外,其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利益是同全国人民完全一致的。这种状况,也冲淡了各宗教之间因信仰差异所产生的矛盾与摩擦。广大信教群众愿意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社会主义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前,信教群众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把中国共产党称为“大救星”、“菩萨兵”;许多信教群众为革命做出了牺牲,甚至为中国革命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新中国成立以后约占信教人数70%以上的农村贫苦群众分得了土地,随着国家社会和经济的不断改善,他们信赖新的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看到了自己的希望,因而能以极大的热情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的宗教界人士中,不少人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这些人新中国成立以前就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爱国反帝统一战线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得到了各宗教爱国领袖的赞同和支持,继续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各宗教先后成立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是各宗教中由爱国人士发起和领导的爱国社会团体,他们不仅起着维护各宗教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还起到了信教群众同党和政府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这些团体既负有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职责,又负有向政府及时反映信教群众要求和建议的责任,因此在宗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同时,它们又肩负着继承各宗教优良传统,并团结和动员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使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中国宗教正因为上述基本社会政治特征,中国宗教可以较好地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正确方面,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发扬宗教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群众的信仰历来带有较强的人本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中国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的爱国人士认为,尽管马克思主义同宗教教义在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异,但他们的信仰追求与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不是对立的,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是一致的。因此,他们相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各种宗教不仅在政治领域中存在基本的共同点,而且在对待社会问题的宗教理论方面也存在许多契合点,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以已故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为代表的中国佛教界领袖把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作为佛教徒在世的根本追求,倡导“人间佛教”思想,人间佛教就是以人生为佛教修行之本、以现实社会为佛教精神传播和发扬基础的一种教义思想。赵朴初在他的著作《佛教常识问答》第五章中说:“人间佛教主要内容就是:五戒、十善。”“假使人人依照五戒十善的准则行事,那么人民就会和平康乐,社会就会安定团结,国家就会繁荣昌盛,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和平安乐的世界,一种具有高度精神的文明世界。这就是人间佛教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报告中,他进一步指出:“我们提倡人间佛教的思想,就要奉行五戒、十善以净化自己,广播四摄、六度以利益人群,就会自觉地以实现人间净土为己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崇高事业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道教领袖们认为,道教历来提倡“仙道贵生”和“清静自正,道法自然”。主张天地间以人为本,人神间又以人为中心,同时重视人与所处环境相适应,并与自然的和谐。人要修仙,一定先具备社会公德,叫做“修道必先立德”、“功德成神”。他们深信:“在今天,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道教完全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教的许多重要主张对于促进中国社会稳定,引导人们确立正确的生活态度与精神状态,都具有积极作用。例如:倡导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同时保持自我应有的道德情操的精神;要求人们遵从和谐自然的发展规律,维护人类经济发展的平衡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和谐;主张建立人人平等的太平世界,谋求对全社会广大群众普遍有利的发展模式;提倡人应以基本物质生活得到保障而满足,反对奢侈无度的贪求;强调修道和积功德的统一,修道的人必须行善行,服务社会,有益于人群等等。”
中国伊斯兰教领袖们认为,伊斯兰的本意是:和平、安宁和顺从。“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讲,大家都是穆斯林,都应遵守伊斯兰教的教法、教规;从法律上说,每一位穆斯林都有自己的国籍,都要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服从所在国家的政府和领导的管理,这也是伊斯兰教经训提倡的穆斯林的义务和责任。”中国伊协会长陈广元阿訇认为:“伊斯兰教主张爱人,把其他人视为兄弟。我们认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都是真主的被造物,都应该互相爱护,互相怜悯,互相尊重。真主还说,只有尊重人的人,才能尊重真主;只有感谢人的人,才能感谢真主。”因此,中国穆斯林应该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的和睦,发挥作用。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代主席、北京教区傅铁山主教认为:“我们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信仰上同世界各国天主教会是一致的,同属一个信仰,同行一个洗礼,同受一个圣神所滋润;都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在信仰上始终与普世教会保持共融……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我们尊重各国人民和教会对自己国家社会制度的选择,也希望其他国家的教会尊重中国人民和教会对自己国家社会制度的选择……中国天主教选择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首先是和全国人民一起,自觉做到‘四个维护’。其次应该发挥教会圣化人心、净化人灵、祥和社会的作用,做光做盐,本着‘你们要以过安定的生活,专务己业,亲手劳作为光荣’的圣训,引导和鼓励神长教友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为促进国家的繁荣、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并用自己的善言善行,为主作证,光荣在天大父。”
中国基督教新教的领袖们认为:“在旧社会,由于帝国主义利用基督教进行文化侵略,使基督徒在思想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那时人们说基督教是‘洋教’,‘多一个基督徒就少一个中国人’。‘三自’爱国运动的巨大成果之一,就是使中国基督徒变成了爱国的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已成为广大基督徒信仰与行为应有之义;同时,也改变了中国基督教的面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具有‘荣神益人’人生观的基督徒理当多做出服务的见证。我们要遵行十字架舍己的真理,牢记‘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有了爱弟兄的心,又要加上爱众人的心’等经训,在社会公德方面,多做众人以为美的事;在职业道德方面,把本职工作视为神所托付的‘天职’,发扬忠仆精神;在家庭美德方面,做到孝敬父母,教养子女,夫妇和睦,邻里相顾;还要划清为社会创造财富与侍奉玛门的界限,认清建设国家与贪爱世界的区别。”
正是由于各宗教团体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动员各宗教的信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中国各宗教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努力促进宗教和睦,参与推进世界和谐活动
在党和政府提倡“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原则的推动下,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政教关系保持良好,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保持着良好关系,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也能保持较良好的关系。在法律和体制上,中国没有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各宗教不论信徒多少、历史长短,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义务。各主要宗教团体都是中国各级人民政协的团体成员,在各级政协中,由各宗教爱国领袖组成的宗教界作为一个界别,同在一个专门委员会中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共同组织和举办一些与宗教有关的大型社会活动,联合向社会或世界发出各类倡议或声明,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关系也相当融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改变了旧时代各宗教间相互隔阂、互不来往的局面。宗教间的相互对话,在中国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习惯和中国宗教所独具的特征。而宗教间的对立,是与维护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宗旨相悖的,违背了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为人们所不容,也是各宗教团体和宗教领袖们极力避免的。20多年来,信教与不信教群众间曾发生过一些问题,主要是反映在汉民族对信仰伊斯兰教群众不食猪肉的习惯不够尊重或者不理解方面。这些问题一度引起穆斯林群众的极大不满。其中因山西出版社发行的《脑筋急转弯》丛书的一处错误,引发了多个城市穆斯林群众上街示威抗议活动。中国党和政府对于这类事件的态度十分明确,处理也十分及时。从法律上,对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制定了严格的审核制度和手续;在举办群众性活动之前,凡可能涉及宗教问题的,都事先征求各宗教的意见;出现侵犯宗教合法利益或者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情时,依法采取坚决措施维护信教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如对上述《脑筋急转弯》丛书错误的处理,不仅责令出版社公开检讨道歉,而且还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而,维护了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
维护世界和平,关注人类健康发展,倡导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各种宗教间对话,是中国各宗教社会活动的另一项重要内容。1993年9月,为继承中韩日三国佛教在历史上的传统友好联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在日本提出中韩日三国佛教黄金纽带新构想。1994年中韩日三国佛教界代表商议决定,从1995年起每年召开一次“中韩日佛教友好交流会议”,会议由三国轮流主办,任务是促进亚洲与世界和平,推进三国佛教的交流。1994年,以“友好、和平、发展、合作”为宗旨,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人士共同组成了“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1995年8月15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召开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座谈会,发表了《中国宗教界和平文告》,提出5项举措:(1)组织和平祈祷;(2)弘扬和平教义;(3)参与保卫世界和平活动;(4)支持我国政府的和平外交政策;(5)爱国爱教振兴中华,呼吁各种宗教的信徒共同携起手来,维护和平,反对战争。倡议中国各宗教在全国范围内同时举行祈祷世界和平的仪式,决定以后每年举办一次“祈祷世界和平周”,从那时起,已坚持连续进行11年。1995年4月和5月,中国道教协会派代表出席了先后在日本和英国召开的“世界宗教与环境保护首脑会议”,成为“世界宗教与环境保护联合会”的成员,参与世界环境保护的活动。
鉴于20世纪末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冲突与宗教有关,2000年8月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联合国成立55年来第一次“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中国宗教界组成了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北京教区主教傅铁山为团长,中国五大宗教领袖参加的“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参加了大会。傅铁山主教在大会上发表了题为《高举和平旗帜,提倡宽容和解》的讲话,代表中国佛、道、伊、天、基五大宗教向世界提出了两项和平主张:第一,高扬和平旗帜,维护宗教的纯洁性。反对利用宗教推行强权政治,反对打着宗教旗号分裂祖国,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危害世界和平,反对邪教组织冒用宗教名义破坏社会安宁。第二,提倡宗教宽容与和解,创造和睦共处的环境。正视不同文明和宗教信仰的差异,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不同文明和宗教信仰的交流,增进了解,实现和解;促进不同文明和宗教信仰的对话,平等对待,不搞对抗;创造不同文明和宗教信仰和睦共处的环境,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对“己之所欲,必施于人”;发挥不同文明和宗教信仰的优势,维护和平,共同进步。这一主张,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
针对国际上少数人利用伊斯兰教宣扬恐怖主义,2001年4月23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聘请全国16位伊斯兰教领袖和著名伊斯兰教法专家组成“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代中国穆斯林在宗教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依据伊斯兰教经典及其内涵,从教义教规的角度做出既符合伊斯兰信仰、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解释,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维护伊斯兰信仰的纯洁性。2002年6月和12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马云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秘书长马英林先后在《中国宗教》刊物上发表文章,马云福在文中说:“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和平是穆斯林的理想,维护世界和平是穆斯林的义务。走极端、搞恐怖与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相悖,因而是穆斯林所反对的,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都不符合伊斯兰教的精神。”马英林在文章中写道:“耶稣基督是人类和平的缔造者。他不仅向人类宣布了和平的福音,教导人类无论种族、肤色、文化、国籍大家都是天父所创造,理应情同手足,相亲相爱;更以自己的苦难和死亡,宽恕人罪、造就和平,开辟了人类与天父以及人类彼此之间的谅解、宽恕、合好的合一之路。”2003年9月22~24日,中国各宗教组团应邀出席由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倡议、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召开的首届“世界宗教大会”,中国宗教代表团团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活佛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和睦相处,共同缔造美好幸福的世界》的讲话,他说:“佛教慈悲为怀、众生平等、止恶行善、利他主义的情怀,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理想追求,慈悲喜舍、‘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奉献精神,‘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的伦理观,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净化人心的良药,完全可以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世界丰富多彩、五光十色,我们应当承认和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宗教和不同文明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提倡兼容而不歧视,交流而不排斥,对话而不对抗,和平共处而不冲突,充分发挥各种文明的积极作用,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那种在世界上‘唯我独尊’的做法,那些挑动民族分裂甚至民族仇视的行径,都有悖于人类追求善的本质,有害于人类和平与进步的崇高事业。”他在讲话中对宗教促进世界和平提出了五项原则:(1)兼容,求同存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2)交流,加深理解,消除误解,增进共识;(3)对话,尊重信仰传统的差异性,不搞唯我独尊,不去制造麻烦;(4)共处,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对“己之所欲,必施于人”;(5)进步,和平是一切幸福之源,真正的世界和平要建立在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建立在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进步的基础上,建立在宗教间的和睦相处基础上。
2004年12月,印度洋地震海啸袭击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沿海地区,造成了巨大破坏。消息传来,中国各宗教立即发起了捐助,仅中国佛教界交给国际红十字会的款项就达1100多万元人民币。2005年4月23日,200余位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佛教界领袖和学者,在海南三亚共同举行了“海峡两岸暨港澳佛教圆桌会”,会后发表了《三亚共识》,共5项:第一,共同弘扬佛教缘起、智慧、中道的根本理念;共同践行观世音菩萨救苦救难、慈航普度的崇高精神;共同实现“人心和善,家庭和睦,人际和顺,社会和谐,人间和美,世界和平”的美好愿望,为当今这个不安宁的世界,吹来一股“和”风,带来“一团和气”。第二,共同发挥海峡两岸及港澳佛教同根同源、一脉相承的独特优势,大力弘扬中国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优良传统。共同整理编纂佛教的典籍,编写佛学院的教材,培养急需的僧才,开展多方面的合作。第三,共同促进海峡两岸及港澳佛教界的交流合作,两岸一家亲,家和万事兴,神州齐携手,中华定复兴。共同增进和扩大海峡两岸及港澳佛教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海峡两岸暨港澳佛教圆桌会”不定期在两岸及港澳举行,以对话求理解,以共识谋团结,以包容促统一。第四,共同参与在中国大陆举办“世界佛教论坛”,为世界佛教搭建一个平等、多元、开放的高层次对话平台。本着慈悲、智慧、平等、圆融的精神,坚持正信、弘扬正法,交流分享弘法利生的经验,探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宣示佛教缓解人生社会矛盾的理念,以求得人心安宁,促进社会和睦,推动生态平衡,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第五,一致赞成三亚、无锡、西安、舟山四地成为“世界佛教论坛”的共同会址。一坛四址,犹如一车四轮,四轮齐动,八方呼应。海会云集,共生吉祥。依据三亚共识的要求,2006年4月13~16日,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分两段先后在浙江的杭州和舟山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和谐世界,从心开始。”和谐世界,即希望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宗教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从心开始,是因为依据佛教的说法心净国土净,心安众生安,心平天下平。“和谐世界,从心开始”表达了与会佛教界代表,企盼早日实现人心和善、家庭和睦、人际和顺、社会和谐、人间和美、世界和平的人类“新六和”愿景。
2006年8月26日至29日,由中国各宗教组成的“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派代表团一行25人,出席了在日本京都举行的世界宗教和平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抵制暴力,共享安全”。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代表团团长、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阿訇在会上发表了题为《通过化解矛盾,推进共享和平》的讲话,他引用大量《古兰经》经文,说明了伊斯兰教主张“人类同源,理应和睦”、“宽容大度,与人为善”、“求同存异,扩大共识”,以及“化解矛盾,共享和平”的道理。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学诚法师,向大会介绍了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成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所进行的工作,受到出席会议的99个国家500余位代表的赞扬。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名誉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主席丁光训主教分别当选世界宗教和平会议新一届主席和名誉主席之一。
第四节 中国宗教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中国宗教基本状况和存在的新特点、新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间,中国宗教领域的状况是比较稳定的,由于坚持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到境外宗教纷争的影响也相对较少。这与20世纪末世界范围出现的宗教冲突相比,形成鲜明的对比。应该说,中国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比较成功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但是,时代在前进,情况在不断变化,当前中国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和新问题。由于中国社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效益第一的分配原则替代了原有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快速的社会变革与社会发展,使一部分社会成员不能很快适应这个全新的社会环境,在心理上失去平衡,感到无所适从;由于改革开放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进行的,谁也没有经验,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中许多观念、方法,乃至长期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制约体系,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失去应有的社会效能,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新的道德观念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常常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实际发展,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管理的盲区、法律的缺位和道德领域的某些真空。由于不断扩大开放,打开的国门一下子迎来了世界的各种思潮和观念,使社会上一些人一时辨别不清真伪和优劣,以至动摇了原有的信念。
在这种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国宗教的状况和人们信仰宗教的形态内容,也随着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产生了以下特点:
(1)持续的宗教热。越来越多的人重新回到宗教中寻找安慰和精神支持,信教人数逐年增加,宗教活动场所越建越多、宗教建筑越修越宏大,宗教的社会影响正在扩大。
(2)宗教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影响下,长期以来保持的佛、道、伊、天、基五大宗教的基本格局已经被打破。境外的其他宗教和教派,包括一些新兴宗教已经传入,流传于民间的各种民间信仰在农村十分普遍,许多少数民族的宗教重新出现,五大宗教内部教团之间离心倾向抬头,人们的信仰开始向个性化发展,宗教活动的无序现象屡禁不止。
(3)宗教领域功利主义和商品化倾向严重。利用宗教成为社会上一些人牟取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商人办教,企业办教,旅游文物部门办教,少数地方党政领导机关也支持办教,各行各业都热心于办教。社会上利用宗教进行谋生和诈骗钱财的情况屡屡发生,一些宗教团体,特别是佛道教寺观的负责人在金钱的诱惑下,开始贪图享受,追逐名利,生活腐化,脱离群众,道风日下。
(4)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政治渗透从未停止。国际上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的任务十分繁重,除了在新疆和西藏利用宗教进行分裂中国的活动之外,西方国家企图利用基督教改变我国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念的活动也愈演愈烈,各种邪教组织和宗教的邪说通过各种渠道侵袭进来。此外,在认识上也出现许多混乱,由于各人对“宗教”这一词汇的不同理解,视角差异,对宗教的社会作用存在很大的分歧。
上述情况给我国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是宗教问题比以前更为复杂,就宗教本身而言,其对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更显重要,而其对社会的消极作用出现的可能性和机遇也因此增大。对于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社会上不良分子来讲,他们挑起宗教间的不和与争端,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和机遇也大大增加。
二是中国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比以前更为复杂,有必要根据当前的宗教情况,适时地调整原有的管理机制,将以管理五大宗教为主的管理模式扩大到全社会,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全部纳入自己的管理视线之内,依法管理,并予以积极引导。
二、宗教领域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主要关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决议,并在世界上积极倡导和推动世界和谐。反对宗教间的对立,实现宗教间的对话,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世界和谐的重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在世界上推进世界和谐,中国宗教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以下一些主要关系:
(1)信徒个人信仰的专一性与社会信仰多样性的关系,必须坚持相互尊重的原则。
(2)信徒个人的信仰实践与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关系,必须把信仰追求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
(3)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重点是大力倡导和发扬宗教道德中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一致或相贴近的内容。
(4)宗教信仰自由与宣传无神论的关系,要在尊重群众自己的宗教信仰选择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观点、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待和处理事物,但坚决避免在群众中开展有神和无神的辩论。
(5)宗教具有的民族性与维护民族大团结的关系,既要清醒的认识宗教与民族的区别,又要看到民族与宗教的联系,特别是在一些全民族信仰同一宗教或教派的地区,宗教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处理宗教问题必须以是否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为依据。
(6)传统宗教信仰与群众性鬼神崇拜的关系,要看到在中国专一信仰一种传统宗教的人不多,但具有鬼神崇拜思想的人很普遍。鬼神崇拜是传统宗教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也是影响传统宗教信仰走向的重要因素。
(7)尊重宗教信仰与发掘有宗教内容的传统文化的关系,要看到尊重人们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待当今社会人们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而发掘有宗教内容的传统文化是对待历史传统的问题,两者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和性质的问题。
(8)宗教信仰多元化与宗教活动无序化的关系,前者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是不能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规范的,而后者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指那些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活动的管理问题。因此,不能把宗教信仰多元化看成宗教活动无序化,也不能把宗教活动无序化当成宗教信仰多元化。
(9)开展宗教领域对外交往与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关系,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宗教渗透主要指利用宗教进行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宣传和言行,以及利用宗教攫取我国宗教团体领导权的宣传和言行,并不是指宗教领域的正常对外交往。
(10)宗教的世界性与维护世界正常秩序的关系,宗教信仰是没有国界的,一种宗教能够传播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多个国家的群众可以信仰同一种宗教,同一个国家也可以信仰多种宗教,但每个国家的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维护各自国家的独立,维护世界的正常秩序,不能利用人们宗教信仰相同或者利用人们信仰不同去破坏世界正常的秩序。
处理好以上一些关系,主要是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他人尊重自己的信仰选择,也要自己尊重他人不同的信仰选择;二是宗教信仰的选择是自由的,但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完全是自由的,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是每个人选择的宗教信仰可以不同,但每一个人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相同的,绝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可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