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秦学术史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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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四、官吏的政治素质与行为规范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管理人民的政府,也就有了政府的主管,这便是政府的官员。历代有作为的帝王,为自己政权的稳定,都很注意对政府官员品德的要求,简单说便是官德。周代对“群吏之治”的要求是“六廉”:“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六个方面,包括了对官员们的个人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思想品质等全方位的要求。到了春秋战国以后,一个新型的政治体制已经呼之欲出。对于新的国家的管理人员也就是官吏,学者提出了新的更为具体的要求,而在秦代,除了君主独尊外,对官吏的要求则将先秦学术界的要求,包容了进去。其内容则反映在睡虎地云梦秦简中。

(一)学者笔下的官吏

官是治民的,但也要向王或君主负责。因此,贵族政治时的周对官吏有“六廉”的要求,对社会转型期对新时期的官吏的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学者们及政治家也作过考虑。

儒家主张的是正名分。“必也正名乎”。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他要行仁政,施礼乐。要行礼治自然要正名,分清等级。这个等级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正名除了正级别外,还要名实相符,行为和与地位相等。他主张官吏首先要爱民,所谓“仁者爱人”。官吏自己应该有个好样子,要让民服。“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举个好人做官,人民是服的;搞个坏人当官,民是不服的。官员们的表率作用是很重要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关键是“修己以安人”。修己是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和提高业务能力,总的是个人的素质要高。素质是什么,按儒家的观点便是忠孝仁爱礼义和廉耻,这便是修身。修身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其后儒家的孟子主张义,荀子主张礼治。

商鞅是主张法治的,因此对官员的要求是行法。要让“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这样,“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管子将臣也就是官吏分为法臣(一切行法)、饰臣(好名无实)、侵臣(枉法行事)、乱臣(用鼓乐美女以乱上)、谄臣(媚上欺下)、愚臣(轻罪重罚)、奸臣(造谣生事)这七种,让君主注意,并且说明了除法臣以外的六臣的可恶。韩非是用势、法、术来对付君主,也是君主的统驭之术。“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势者,胜众之盗也”,“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官吏实际上是君主的爪牙。对官吏的考察、赏罚,大多以阴谋诡计进行。他认为,君主“其用人也鬼”。王先慎曰“如鬼之阴密”。在《八经》、《主道》、《内储说》上下、《外储说》等编中,充斥着君主对臣子的特务手段和阴谋。官员们则只好去应付,对于官吏的守则便注意不多了。

道家的无为、无欲思想也表现在对官员的要求。他认为“治大国若烹小鲜”;是小菜一碟。其要求是官员对民“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他的政治思想是无为而治,放任发展,无所谓规范。他认为规范是一种束缚。

春秋以来,反对官吏贪贿是共同的。《左传》桓公二年记载鲁大夫臧哀伯谈到郜将宋华督杀殇公后怕诸侯征讨,而将郜国所造的鼎送给鲁桓公,以贿赂桓公,而鲁桓公居然将之放在太庙这件事时说:“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由此事而说明官吏受赂是失德的根源。实际是涉及到官德,也便是官员的行为规范。

吕不韦主编《吕氏春秋》主要是给皇帝(统一以后的君主)看的。他在书中的许多地方提出了用人需要用的几种人。这几种人当然是让君主用的,是治理百姓的官吏。这几种人是:

至忠:“至忠逆于耳,倒于心,非贤主其孰能听之”。“恶闻忠言,乃自伐之精也”。他举出了申公子培与荆庄王的故事。

忠廉。“士,议之不知辱者大之也。大之则尊于富贵也。利不足以虞其意矣,虽名为诸侯,实为万乘,不足以挺其心矣,诚辱则无为乐生。若此人也,有则必不自私矣,处官则必不为污矣,将众则必不挠北矣。忠臣亦然,苟便于主,利于国,无敢辞违,杀身出生以徇之。”他举的是要离刺王子庆忌的故事。

有节之士。“士之为人当理不避其难,临患忘利,遗生行义,视死如归。”“人主之欲大立功名者,不可不务求此人也”。

尚德行义的人。“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莫如行义。以德以义,不赏而民劝,不罚而邪止。”

贵忠的人。“人主有见此论者,其王不久矣。人臣有此此论者,可以为王者佐矣。”

直谏之士。“凡国之存也,主之安也,必有以也”。

这些便是吕不韦对官吏规范的基本思想。可以看出,其中有浓烈的儒家思想的味道。

从孔子到吕不韦对官吏的规范方式都比较原则,只提出了指导思想,而行为规范则不够具体。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及《为吏之道》则比较具体地对官吏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

(二)郡守对县、道考课的标准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出土竹简1155枚。其中《语书》由14枚竹简组成。这组竹简是南郡守腾的文书。台湾东海大学中文系吴福助教授认为是两件文书,他指出:

《语书》竹简凡14枚,系以丝绳分上、中、下三道顺序编组成册。每简长27.5至27.8公分,宽0.5公分。其文字为墨书秦隶,书写于篾黄上。据字体及内容分析,可分为两篇。前8枚简凡327字,是南郡守腾告县、道啬夫举论吏民犯法行为的文书,可题为《案劾吏民犯法令》。后6枚简凡197字,是移书列曹以考绩课吏的文书,可题为《课吏令》。后篇文意与前篇相呼应,其移书对象,既为各具、道的属曹,所以必为南郡文移,而发书者也应是南郡守腾,因此可视为前篇的附件。

这段文字是有道理的。吴文并作了校释,下面在论述中亦参考之。

这两篇文书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四月所发布的,距秦统一六国仅一年,所以也可视作秦王朝的文书。其中许多用语与始皇帝东巡立碑文句相似,如“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恶俗”。而同出简之《编年记》纪年直至秦始皇帝三十年(公元前217年),故这样处理是不会错的。

前篇即《案劾吏民犯法令》是关于禁止南郡的“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的文书,要求南郡的县、道啬夫高度注意,如果知道而不举劾,便是“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果这样做,便是“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知)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这是对南郡中过去的乡俗治理不力的县、道官吏的申斥,如果他们治理不力,便不忠,是大罪,要追究责任的。南郡乡俗,因为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偷生,无积聚而多贫”。“其俗剽轻,易发怒”。《汉书·地理志》:“汉中淫佚枝柱”。枝柱是不顺从的意思。秦始皇帝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十月南巡,在会稽立石中,特别提出: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男女?诚。夫为寄?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轻。皆尊度?和安敦勉,莫不顺全。

这是在其他刻石上没有见到的针对地方风俗的辞句。这同简上的文字倒可映照。

这个文告说明,秦代的官吏的职责之一便是整顿风俗,以适应统一帝国的法律。后一个文书即《课吏令》,则是对官员的行为的规范,文字不长,录如下: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又)廉?(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

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洁),毋(无)以佐上,绁俞(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眶真目扼棺(腕)以(示)力,讶于询疾言以视(示)治,讶至讶入酣鬼言?斫以视(示)险,阻亢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也)。故知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这是对良吏、恶吏的区分标准及处理办法。良吏是那样懂法令,工作能力强,廉洁诚实,工作主动性强,处事公正,不独断专行,能端正自己,不同别人分开处理事情,不无谓争议的官吏。懂法、廉洁、公正、诚实、主动、不扯皮,这些便是郡守对部下的要求。对良吏、恶吏,他采取向郡内通报的方式表扬或批评。

(三)《为吏之道》对官员的行为规范

如果说《语书》中的《案劾吏民犯法令》及《课吏令》是一个郡的郡守对其所司的县、道的官县职守的要求的话,那么《为吏之道》则可以说秦王朝对官吏的普遍规范。

《为吏之道》全篇有六个部分,其后还附有两条颁布于魏安?王二十五年(前252年)的魏国法律,同秦律比较相近。

《为吏之道》顾名思义便是做官吏的准则。秦的统治者对官员规定了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怎样的官员是好官员等等。这种规范官员行为的要求,在于调节和控制社会矛盾,以利于政治的稳定和长治长安,从而起到强化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

云梦睡虎地秦简的时代,按其中《大事记》看,起于秦昭王元年(前306年),下迄秦始皇帝三十年(前217年)。其后所附魏安?王二十五年的魏国法律,说明《为吏之道》的抄写大约也在公元前252年前后。墓主要喜将《为吏之道》葬于自己墓中,此时秦始皇帝已经灭掉六国,建立起了大一统的秦帝国。这也说明,《为吏之道》也是秦王朝时期对做官吏的人的要求,它流行于官场之中。墓中人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曾服过役,做过秦的“揄吏”、“安陆口吏”、“安陆史令”、“鄢令吏”等地方官。看来,他是一个敬业的官员,也想做一位好官吏,所以将《为吏之道》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经常阅读,而且死后埋入墓中。说明他喜欢这篇文字。

“《为吏之道》是一篇当时人写的做官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它类似于工作守则一类的文字。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它是供学习做吏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秦王朝确实搞了一些识安课本,如《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这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为了统一文字,命李斯、赵高、胡毋敬编写的。但《为吏之道》的出现是在公元前252年前后,似乎不是识字课本,而是做官的教科书,是政治读物。因此,它才能被官吏们奉为宝贝,生时阅读,死后陪葬。

《为吏之道》将“君鬼臣忠,父慈子孝”看成是“政之本也”。整理小组解释“鬼”读为怀,和柔的意思。一方面体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社会等级观念,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君应该和柔,臣应该忠,父要慈爱,子要尽孝,君臣父子各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而且这种等级和伦理,行为和准则,是立政的根本。在这个基础上,官吏的行为原则是: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决。宽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谏勿塞。审知民能,善良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

这段大体是说,作为官吏,应该清白正直,谨慎无私,洞察秋毫,赏罚得当,不是暴虐伤人,不要好大喜功,对事对人要宽容忠信,不要犯以往已犯的错误,不要欺凌下级,要尊重上级,要听别人的忠告,要体察民情,爱惜民力,做出表率,要遏制私俗,不要爱富嫌贫,要加强修养。这样,便能避祸得福。

从官吏的日常行为中,作者又总结出官吏怎么做是好的,怎么做是不好的。这便是官吏的“五善”和“五失”。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谤”,整理小组释为“怨”,即怨恨。这段话的意思是比较容易明白的,就是对上级忠诚尊敬,做官清廉不要有怨恨的心理,做事要谨慎得当恰到好处,多做好事,要尊重别人多多谦让。能做到这五个方面,必然会受到重赏。

吏有五失:一曰夸以?二曰贵以泰,三曰擅?割,四曰犯上弗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吏的五失,有三种类型,上面的第一种类型,即第一类“五失”。整理小组注音为zh,过渡的意思。“割”,整理小组注音为jì?割者裁断,决定。所以,第一类五失是:奢侈而超过限度,自我尊重而又骄傲,不请示而擅自决定事情,冒犯上司而又不自知,不爱人才而爱钱。简单地说,这五失便是奢华过度,惟我独尊,自作主张,目无领导,轻才重钱。第二类五失是:

一曰见民倨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命不偻,五曰安家室而忘官府。

这类五失是:见了老百姓态度骄横,不安心本职工作,当官只会巧取豪夺给自己捞好处,接受上级布置任务时不恭敬,只知道安顿好自己的小家而忘记了官府的事。第五类五失是:

一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知所使,不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亻易指;四曰善行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

“亻易指”,整理小组注释为轻视其指示。这五失,不但指出每一失的名字,且指出其后果。对自己亲信的人不加考察,于是怨恨你的人便多了起来;不知道干什么,于是便以权谋利;兴办不应兴办的事,于是老百姓因你不懂事而看不起你;能说不能做,于是你的部下便不和你亲近;说上级的不是,那你就离死不远了。

说是“吏有五失”,实际上是三个类型,计十五种过失。如果我们把吏的“五善”和“五失”综合起来看,《为吏之道》所提倡的是,官吏要尊敬和服从上级,忠于上级;要廉洁奉公,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踏实工作,无怨无悔;为老百姓多做好事,待人要谦让。它所反对的是奢侈浮华,擅作主张,轻慢百姓,不安本职,巧取豪夺,损公肥私,重用亲信,好大喜功,只说不做,轻才重货,攻击领导。举出善与失,是希望官员们去趋善避失,趋利避害,保一身平安。

《为吏之道》总的要求官员们要“除害兴利,慈爱百姓”,绝对服从上级,并且列举了许多例子,如:不要罪及无辜,要关心孤寡穷困老弱的人,赋敛不要过度,努力开垦荒地,扩大城邑,注意兴修水利,注意老弱病人及百姓的衣食饥寒,不要任用私人,注意决断失误等等。并且将需要官员们注意的事,用歌谣的方式来表达,目的是为了容易记住。看起来,在当时,执政者很重视对官员的品德教育。他们希望这些要求能让自己的官吏记在脑子里,落实在行动上。所以想了好多办兴包括用民谣这种容易流传和普及的方法,来教诲官员们。

(四)对官吏的监察

将法律条文变成通俗读物对官吏进行教育,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对上忠,对下慈,说白了也就是勤政爱民。秦代的政府也知道,光是对官吏进行口头说教,仅是一个方面,还应该有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法律条例,对他们进行约束和规范,以便保证《为吏之道》中对官吏的要求能落到实处。

监察机构的建立,是对官吏行为的制度约束和规范的措施之一。监察机构是专门对于政府的官员而设的。秦代以前,已经有了监察机制。这是由王派往各方国的监来行使的。《礼记·王制》中指出:“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陈?注解说:“监者监临而督察之也,自王朝出,权亦尊矣。一州三人,则二十四人也。”秦继承了古代及战国的监察机制,由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把监察权同行政权分离开来。中央设立御史。“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御史的职位仅次于丞相而高于其他中央官吏。御史的职责,不仅辅助丞相处理国政,而且要“典正法度,以职相参,上下相监临”,“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任重职大”。中国封建王朝后来的御史台,便由此发展而来。在地方,秦分全国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郡监的职责是“掌监郡”。郡监并不由郡守管,而是由中央的御史大夫系统出任,是条条管管。郡下还有督邮,管理县的监察,廷掾管理乡的监察。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监察机构,它对官吏的官风无论怎样说,总还是有一定监督约束作用的。

创立一套官吏任免奖惩制度,以保证《为吏之道》的实行。制度本身便是一种规范和约束的机制。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便是规矩。《为吏之道》本身也是一种制度。除了它以外,秦还建立有“察举”制度,由中央高级官吏和地方郡(汉代则为郡和国)根据各种条件,考察和选拔官吏,如“孝廉”、“秀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等,从此而选择各类人才,任用为各方官吏。这比周的世卿制进步了很多。《秦律》便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就是说选拔官府的副职,要壮年以上,不要选择那些刚傅籍的青年。对已选拔的官吏们实行严格的考课,每年都进行一次考课。另外,还有奖惩制度。韩非说,君主驾御臣下的手段即“二柄”,无非是“刑德”而已。刑是惩罚,德是庆赏。“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对官吏的奖惩,奖的主要有:升迁、增秩、赐爵、赏钱、立祠等。惩的主要法律制裁是罢官、降职、贬秩、夺爵、罚款等,甚至已被撤职的永不录用,即《秦律》中的不得任用“废官”。关于罚款,《秦律》中经常有“赀二甲”、“赀一盾”等纪录。

机构和制度的建立,便保证了“吏道”的健康成长。虽然在君主社会中,这些规范往往在很大程度在只能是摆设,是写在官方的文件上的。但是,它总是规范了官吏们的行为,使他们明白怎样做是可以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尤其是在有了“好皇帝”时,这位“好皇帝”身旁会有一批“官德”很好的辅助大臣,帮助“好皇帝”建设一个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那时,这些规范和制度还是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的。应该指出的是,君主社会的法律也好,制度和规范也好,都是为地主阶级谋利益的。但是,法律、规范、制度,一方面有它的阶级性,另一方面也具有社会性。它在为地主阶级谋利益的同时,也制约着那些妨害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缺乏官德的官吏的不法行为。因为,占人口绝对多数的被统治者即人民,无论怎么说,也还是统治者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提供者,是他们统治权的根本基础。官德恶劣的官吏,无形中破坏了这个基础,所以也为最高统治者所不容,所以最高统治者也不能不制定一些规范来约束和抑制这些恶吏的行为。这种约束和抑制,对最广大的底层人民来说,还是有好处的。这种好处最明显的也是最直接的便是提高了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了知识阶层的聪明才智,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进步,是一个有力的推动。秦以后历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等所谓的“太平盛世”,无不是吏治相对清明、官德比较好、廉吏能臣比较多的时期。

(五)《为吏之道》的意义

《为吏之道》的思想自然是有继承性的。它继承了秦以前的对官吏品格的严格要求的思想。除了上文所引的《周礼》的“六廉”以外,还可引《慷慨歌》这首民谣,以见人民对贪吏和廉吏的评价。

贪吏而不可为而可为,

廉吏而可为而不可为。

贪吏而不可为者,

当时有污名;

可为者,

子孙有可成。

廉吏而可为者,

当时有清名,

而不可为者,

子孙困穷被褐而负薪。

贪吏常苦富,

廉吏常苦贫。

独不见楚相孙叔敖,

廉洁不受钱。

这是说明孙叔敖为相,死后他的儿子穷困以打柴为生。这是一种对廉吏遭遇的无奈。看来,在古代做贪吏是还做廉吏,在一些人的心中也是有斗争,是一种艰难的选择。优孟看到这种情况后,穿着孙叔敖的衣服,唱着这支歌。楚王以为孙叔敖复活,想让他做相。优孟说:楚相没啥当头。孙叔敖为相,尽忠为廉,我王才能称霸天下。现在,他死了,他的儿子却穷得卖柴生活。要是让我做孙叔敖,还不如自杀算了。楚王于是将孙叔敖之子封于寝丘。这首歌实际还是歌颂了孙叔敖高洁官德与官品。《周礼》的“六廉”是统治者上层从制度上的要求。《慷慨歌》则是从下层民众的意愿上反映出人民的要求。上下两方面都希望官吏的品德要好一些。而孔子孟子对官员的品德要求更高。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关于为政以德,《论语·正义》说:“为政以德,则本仁以育万物,本义以正万民,本中和以制礼乐。”“是故,君子笃恭而天下平。笃恭者,德也。”孟子见梁惠王,梁惠王说:“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主张行仁义以为政,“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孟子的仁义,便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这些思想,到了秦代,便产生了《为吏之道》的主导思想。可以说,《为吏之道》是秦以前最全面最系统地提出了官员的道德修养和人生操守的篇章。这是在继承中的发展和完善。从秦以后,对官员的道德要求历代都有,且更严厉,更系统。汉代以后,还将官吏的行为写进法律之中。如《唐律》中有《职制律》,便是对官吏无德进行惩治的条例,共3卷58条。明代朱元璋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在《大明律》中,对丧失官德的劣吏,惩办得特别严厉。如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处以弱绞刑;犯赃不枉法至一百二十贯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滥权逮捕监禁者,杖八十;致死者绞。

从上可以看出,秦律的《为吏之道》较早地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对官吏的行为规范的问题,为后代规范官吏行为提出了借鉴,也才有以后从法律上来制定对劣吏处罚惩办的法律条款。从这一点上来说,它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六)《为吏之道》反映的学术思想融合

不少人认为,秦实行的是法家的路线。但是,读了《为吏之道》后,却给我们另外的启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政治思想、政治路线,总是首先体现在它的法律思想中的。云梦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及其他法律条文,充满了严肃的法治思想,但是在《为吏之道》中,却充满了儒家和道家的思想,尤其是战国后期的儒家的思想。这种情况说明,《秦律十八种》等其他法律条文是关于具体法律的执行的,它要具有广泛的操作性,所以什么罪该怎么处罚便规定得比较明确。《为吏之道》是官吏的教科书,是教育官吏们怎么加强自我修养,忠于王室,勤于听政,提高素质,在人民中树立起一个好的形象,因此便更多地采用了说教的语言,谆谆教导,循循善诱。但是它在叙述中仍然不用法家商鞅、韩非、李斯的语言风格和指导思想,而是用儒家和道家的语言风格和指导思想。本文前面第二节所引的“安静毋苛”便明显地是道家的思想。老子“无为自化,清静自正”与这里说的“安静毋苛”完全是一个意思,甚至连语词也很相近。这同法家要求变革、积极有为的思想是背道而驰的。而简中“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这些思想,也与老子的“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瑒,“曲能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瑒这些思想也是很相近的,语言的句式也一样。《为吏之道》中体现的儒家思想更多。如“宽裕忠信,和平毋怨”,“慈下勿陵,敬上勿犯”,“严刚毋暴”,“正行修身”,“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以及“君鬼,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这都是孔子及儒家的基本思想。孔子主张仁政。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瑒孔子还说:“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五者是“恭、宽、信、敏、惠”。“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瑒这些都同《为吏之道》中对官吏的要求是一致的。到了战国后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了礼治。而《为吏之治》中关于吏的“五善”与“五失”都与荀子所提出的礼的要求相契合,而更为巧合的是,《为吏之道》最后一段文字中,不但思想与荀子相近,而且语句的组织也与荀子《成相篇》一样,都是用当地的相体也就是民谣体,下面试举一例。

《为吏之道》:

操邦柄,慎度量,来者有稽莫敢忘。贤鄙既?禄位有续敦乱上?

审民能,以任吏,非以官禄?助治。不任其人,及官之乱岂可悔。

《荀子·成相篇》:

请成相,言治方,君论有五约以明。君谨守之,下乃平正国乃昌。

臣下职,莫游食,务本节用财无极。事业听上,莫得相使一民力。

守其职,足衣食。厚薄有等明爵服。利往印上,莫得擅与敦私得。

如果比较一下,可以看出二者的相同之处:第一,每段的字数都是三三七四七,第二,都较押韵。

从以上使我们看到了一个现象,那就是作为秦对官的教材,在思想上大量地采用了当时思想界两大思想系统即道家与儒家的思想,尤其是儒家的思想。这与秦在商鞅变法及以后用韩非、李斯的法家思想大不一样。同样,不但在思想上采用道家、儒家思想,而且在语法修辞上、句子结构上,句形上也与道、儒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这种现象说明了一个问题,每一种思想,都不是纯粹的。它在发展过程中,都要借鉴其他思想家的思想。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时代,按竹简《大事记》所记的时间是秦昭王元年(前306年)到秦始皇帝三十年(前217年),也就是战国末期到秦朝初期。秦秋以来的诸子百家争鸣,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状态,最后形成思想文化的整合。《为吏之道》中大量吸取道、儒的思想,便是文化整合的一个典型的例证。从这一点来说,这篇文献也是一篇重要的记录。

文化整合表现在学术上便是学术的整合。学术思想的整合在战国至秦是一个重要的时期,是新的学术思想正在形成的时期,在政治思想上如此,在法制思想上如是如此。而法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思想的反映。学术思想正在互相辩驳又互相吸收之中,秦的政治思想也难于真正地统一于法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