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意义上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性监督作为保障。从广义上来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需要接受多个主体、多个层次的监督,如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国资部门监督以及公众监督等等。其中,公众监督是一种补充监督,其核心的监督权力主要是通过委托代理机制经由国家权力机构和政府执行机构来实现,因此,作为补充的公众监督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使有非常透明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机制,也无法赋予其固定的、具体的职能,无法作为一种严格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而审计监督属于职业监督,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是最为专业性的监督,本书将在下一节专门进行论述。本节则重点讨论的是人大机关、财政部门以及国资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监督的性质、职责以及路径。
一、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人大监督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多主体、多层次的监督之中(不包括公众监督),人大监督是惟一来自政府外部的监督力量。因此,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人大监督的性质
人大监督是我国政府经济活动中的最高层次监督,是权力监督、核心监督。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监督,是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推动民主进程的必然之举。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把审查和批准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审批预算从本质上也是一种监督)。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被写入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组成部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2.完善人大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式
按照相关立法的规定,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上,是一种事前和事后性质的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尽管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都赋予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权,但这项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没有实质的效果,没有发挥它应当发挥的作用。这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例如,《预算法》的规定不科学、不具有可操作性;人大预算审批与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审批的时间和程序来看,预算审批太过简单;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不够科学,等等。因此,人大审批监督预算,至今仍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弱项”,特别是在预算执行阶段,人大的监督形同虚设。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尽管无法一下子突破现有方式和程序,但是要尽可能地真正发挥人大在审批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要作用。
3.在人大内部专门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构
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发挥人大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方面作用的可行路径是在人大机关内部设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单独在人大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机构,是为了突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别于其他部门预算的地位,为了保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的连贯性。因此,人大的专设监督机构需要监督的内容是全方面的,是涵盖预算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即从预算编制、执行到预算决算审计,该机构都应当负责全部的监督流程。为保证监督的权威性,该机构应当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审计机构来对预算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审计。
4.整合人大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机构
在前面的章节中,本书先后提到了在人大机关内要设置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的机构,即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分别在人大成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协调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批责任机构。实际上,这两个机构加上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所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构完全可以在人大机关内归口一个统一的机构,专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并分别侧重不同的职能。这样,三个分支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可以更加有助于各专项职能的实现。例如,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协调机构及时了解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继而开展相应的核查与监督;监督机构与审批机构的配合,同样有助于在预算审批环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过程中的同步监督和内控监督,是履行分配基本职能过程中对相关分配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馈的总称,是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说,在实现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必须接受财政监督的规范和约束。
1.财政监督的主体及其职责
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对于不同级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说,其财政监督主体就是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其他业务机构监督是业务机构在行使财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被管理对象所自然生成的监督,专职财政监督则是从权力相互制约的角度,设立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对财政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监督。作为一种内控机制,财政监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职责的重点是日常监督,针对预算编制、执行的不同环节加强监管,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格式的处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送财政部门的时间及步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划拨的程序等,注重强化对财经秩序的维护和规范。
2.强化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针对性监督
在日常监督的同时,财政监督应当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于一些重点环节进行“放大性”监督。例如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收缴环节要加大力度,包括对收入收缴方式方法的评价,对国资部门的监缴质量的核查以及国有资本收入征缴和入库、退库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要突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绩效监督,加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其资金使用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力度。
三、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不仅是对政府预算体系的完善,而且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突破,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及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必须形成相应的内控机制。
1.国资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有监督责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开创性的重要工作,因此,需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这种重视很大程度上应当表现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应当是国资部门。
2.国资部门的监督重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资部门所辖属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之一,但是不可能涵盖和取代国有资产监管的全部工作。负责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能是国资部门的一个机构,该机构具体管理和协调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信息汇总、预算编制、督促国有企业上缴收入等等。对于这个机构来说,其所承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活动要服从和接受国资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因此,在国资部门内部,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整个流程,不仅要设立执行机构,而且还要强化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包括两个层次:①要在国资部门内部形成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机构的权力制衡,在本部门所拥有的权限和职能内,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事务能够按照本部门的发展战略和行动部署实行。②要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源头”的监督,即侧重监督辖属应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特别是对于拖缴、欠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企业要加大财务的监督审计力度。至于国资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托国资部门现有的监察和检查机构,相应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