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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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的绩效评价

国有资本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预算管理及其绩效评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的综合管理模式,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涵盖的内容也极其复杂。国有资本预算从编制到执行的管理,不仅仅是事后的绩效评价,应在事前、事中引入绩效评价的导向观念与评价思维。

一、以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绩效评价

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的绩效评价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指标体系?应该说,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和强调的问题。但是,沿袭多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论与思维,极有可能导致重新套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而且会换一种提法与表述。因此,确立全新的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要从推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导向理念与评价思维切入。否则,仍然以盲目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导,则产生的是少数国有集团利润大幅提高而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的结果,从而弱化国有资本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

1.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与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上搞好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甚至进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理由都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与国有经济的引导作用。但是,体现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与引导作用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不是中央国有企业2004年盈利达4 700亿元,2005年提高到5 700亿元或2006年实现6 700亿元就证明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与引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用每个财务年度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无法证明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引入和实施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与更充分地发挥国有经济的引导作用。因此,必须从单纯的国有企业利润总额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中摆脱出来,引入新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把国有资本预算当作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衍生手段,强化国有资本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

确立新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首先导入定性指标。从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与国有资本预算这一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复合目标看,推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应成为惟一的定性指标。无论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还是国有经济的引导作用,具体表现在国有企业对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上。当然,特大型及大型国有集团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不仅仅是要求特大型及大型国有集团盈利,还要促使其关注所在产业、领域及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大型及大型国有集团与其他公司、企业相比,其应该最关心最关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且愿意为推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而尽责。从1978年~2006年,历经多次宏观调控,但是大多数产业“重复建设过度”与“垄断过大”的双重问题都没有解决,而这足以说明国有经济的引导作用没有发挥好。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在宏观层面的调控作用就是要尽快解决大多数产业“重复建设过度”与“垄断过大”的深层次矛盾,实现某些产业中国有资本的推出,打破国有集团在某些产业中的垄断。

2.盲目追求过高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会无限加大监督审计成本让所有的国有企业盈利甚至让经过国企全面改制剩下的几百家特大型、大型集团都盈利,可能要额外支付两类社会经济成本:其一是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而导致的更多中小公司破产及就业岗位的减少;其二是国有集团的监管审计成本无限加大而增长的财政负担。当然,对于第一种社会经济成本可以算做“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那么,对于第二种社会经济成本就应该适度控制。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几经反复,但是,都没有解决国有企业、国有集团监管成本过高过大的问题,在一度多个部门如体改、财政、国资、经贸、计委、人行、外汇等政府部门共同监管国企的时段,产生的是监管成本大于国有资产收益的结果。2002年中共十六大及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原则性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与思路;但是,2003~2006年的改革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2006~2008年是改革的关键时期。从一些迹象看,国资管理改革似乎陷入“循环改革”的怪圈,在重复20世纪90年代的一些口号及做法。在不触及国有集团产权架构与内部运营体制的条件下,盲目乐观地认为可以搞好每一个国有集团,坚信不仅可以把每一个国有集团做得更大,而且可以让每一个国有集团盈利。由此带来的是无限加大监督审计成本。

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及再投资的风险评估机制

在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中,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可能更愿意把精力用在国有资本经营上。应该说,条块分割的权力运行方式,决定了只有把国有资本或国有资产总额进一步扩大才能强化国资部门的权力,只要权力条块分割的体制不变,那么,就无法改变为追求国资保值增值而盲目追加国有投资的冲动。要发挥国有资本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必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及再投资的风险评价机制。

1.国有资本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国有资本保留或进入其不适合存在的产业或领域随着国有企业全面改制的推进,国有资本的主要载体是特大型或大型国有集团和国有控股公司,当然也会保留或重新组建一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风险,不在于公司大小,而是在于公司处于什么产业和领域。对于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应该尽快尽力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但是,通过合并或资产托管而在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的特大型国有集团、大型国有集团往往不愿意退出。无论是国资管理部门,还是特大型集团公司、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本身,都认为大可以抗御风险,导致因为“大”而不能从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在中央政府层面是特大型国有集团,在省(市)级政府层面是大型国有集团,在地(市)级政府层面是中型国有集团。可以说,在这些不适合国有资本存在的产业或领域,不仅存在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竞争,而且存在不同级次的国有资本即中央国有集团与地方国有集团之间的竞争。即使这些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以依托行政力量,但是,行政力量往往协调或化解不了不同政府级次的国有集团之间的恶性竞争。

国有资本经营是否存在风险,不能笼统而谈,而应该具体分析。国有资本经营及管理的思维定势,就是资本规模越大的国有集团公司风险越小,把国有集团公司做大可以规避风险。国有集团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不能简单依其资产规模来评价,甚至也不能依其目前在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排序靠前而认为国有资本更有竞争力。对国有资本经营风险的具体分析,需要用与市场接轨的指标对每一个国有集团公司经营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人均销售额、人均利润额,尤其是一个财务年度或财务季度每万元工资福利所产生的销售额、利润额之类的财务指标,更能准确评价国有集团公司的经营风险。通过同一行业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国际跨国资本的公司人均销售额、人均利润额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知道国有资本应该从充分竞争的哪些产业或领域退出。国有资本经营风险防范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尽可能从不适合国有资本存在的产业或领域退出,而且坚决反对与阻止国有资本收入再投资这些产业或领域。

2.为做大某些国有集团公司而追加的国有资本收益再投资会诱发更大的经营风险在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中,为国企或国有股追加投资,最容易使国资管理部门与国有集团形成共鸣,达成一致。在某种意义上,国资管理部门更愿意把国有资本收益再投入到国企或国有集团公司中。但是,国有资本收益再投资往往会诱发更大的经营风险。导致更大经营风险的因素有两个:其一,国有资本收益往往会优先投入到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集团公司中。与垄断型、部分垄断型国有集团公司相比较,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集团公司一般更容易出现经营困难,尤其是资金周转的困难。出于对这些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集团公司拯救的动机,国有资本收益再投入往往忽略了对经营困难现象所掩盖的集团公司财务危机的关注与评价。其二,国有资本收益再投入往往更容易受某些盲目做大的国有集团公司的诱导。某些国有集团公司的盲目做大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做大,往往都带有国有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一把手的个人冲动,这类国有集团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往往会成为各级政府的“样本企业”,从而更容易说服国资管理部门为其追加投入,甚至某些政府官员会针对这类国有集团追加投资而给国资管理部门施加压力。因此,国资管理部门把国有资本收益再投入到国企或国有集团公司的决策中,应把风险防范及风险评价放在首位。

国有资本收益再投入的对象选择,不应简单以支持某些国有集团做大为理由与标准。是否应该为哪家或哪类国有集团追加投资,应该通过风险评价机制来决定。再投资的风险评价机制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再投资的目标公司及具体额度确定要引入外部力量,信息要尽可能公开,再投资的风险评价过程必须完整。除此之外,应该建立国有资本再投资风险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界定不是简单以造成损失多少为尺度,而是以风险评价过程的程序执行为尺度,如果完全按国有资本再投资风险评价机制的规定认真履行了评价程序,即使造成再投资的损失也可以免责。

三、国有资本经营的报告制度与信息公开

国有资本的经营及管理,仅仅是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与分析还不够,需要配套地建立与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与此相适应,国有资本经营的信息要公开,实现信息的非垄断性,社会公众可以直接获取信息,可以不受地点、时间的限制查询国有资本经营的信息,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传递网络及系统构建职能。

1.建立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的定期报告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的定期报告,是实施国有资本预算制度的要求。在实施国有资本预算的条件下,不仅政府、人大有对国有资本经营的知情权,社会公众也应有对等的知情权。在国有资本经营定期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要着眼于两个方面的突破。其一是国有资本经营的过程与结果不属于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多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某些职能部门以保密为借口剥夺其他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国有资本经营及其国企改制的许多环节的不透明及腐败。无论是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看,还是从国有经济的作用发挥看,国有资本经营都不属于机密或政府机密,国有资本经营报告的内容不仅要详实,而且要便于阅读及理解。其二是国有资本经营定期报告的时间还要有稳定性与强制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要定期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而且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并披露。一般而言,国有资本经营报告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编制几次、每次什么时间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什么时间披露都应有明确规定,这些时间规定不仅要有稳定性,而且还应有强制性。稳定性与强制性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一种约束,通过这种约束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报告编制及披露的随意延后甚至无限期拖延。

在国有资本经营的定期报告编制中,应确定遵循什么要求及标准的原则。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其他国家的经验看,政府会计准则应成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报告的主要依据。目前,政府会计许多疑难问题研究滞后与政府会计准则不完备,但是,这并不影响政府会计准则对国有资本经营报告编制的指导性。一方面,各职能部门应通过协作尽快形成更完备的政府会计准则,另一方面,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系列课题研究立项,从而实现相互推动。为了能够做到按政府会计准则编制经营报告,相应职能部门的相应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并关注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及完善。在某种意义上,国有资本经营报告的编制工作会极大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完备的进程。

2.强化国有资本经营信息的及时公开披露

国有资本经营报告的编制及定期披露,仅仅是国有资本经营信息披露的一类内容、一种形式,国有资本经营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更广泛和更及时。其一,国有资本经营报告是定期编制的,但是,在国有资本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公开披露,不能以将来在报告中披露为理由而在一段时间内封闭信息或固化信息。其二,国有资本经营信息及时披露的标准应该是量化的,某些重大决策完成、某些重大问题发生后的几个小时、几天披露,属于“及时”的要求应有相应的量化标准。因此,国有资本经营信息的及时公开披露应有制度性的规定,对于国有资本经营中哪些需要及时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对于信息及时的时间量化标准,都应通过相应制度变成强制性要求。当然,也要对信息如何披露、以什么形式披露做出规定。

国有资本经营及管理,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及重点不同,这意味着国有资本经营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变化。随着中国2005年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在2006年的基本完成,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不仅要求非流通的国有法人股转变为可自由流通交易的普通股,而且国有法人股的市值不断增加放大。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管理及价值变化成为国有资本经营报告及经营信息的重点,这就要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应关注并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管理,同时,还要就国有股的价值变化、国有股的减持数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及时披露。当然,这些工作应该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及变现预算工作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及变现预算实行调控与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及变现预算的实施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关于证券市场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