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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四)联合国之机构

(1)大会。凡会员国都可派代表出席,可出席代表每国以五人为限,在表决程序中,一国仍只有一表决权。大会之作用,在于使世界各国交换意见,俾知他国之情形,故使全世界国家熔合于一炉。它的权力很小,大会无强制执行权,因为大会组织庞大,决议非常困难,如要通过一制裁一国行动之议案,必定意见分歧,难有决案。因此大会中不赋予制裁权,必要时由安全理事会执行。大会虽无强制执行权,但我们对于联合国最大的希望仍寄托于大会:(1)因在大会中可以消除各国间之隔阂,(2)在大会中之决议在道义上有强大的力量,因为顾全自己之颜面,不得不遵守大会之议案,(3)经社委员会促成各国间之合作,因此战争自然消灭于无形。

(2)安全理事会。由会员国中十一国组织而成,其中以中、英、美、法、苏为常务理事如前所述,任务非常重大,制裁侵略国并维持世界永久之和平,庞大之联合国组织,赋予如此小机构以重大责任,目的在求迅速与灵便。一当侵略战争发生,就可由安全理事会决议予以制裁,内部表决之程序已为前述五常务理事国可以运用否决权,目下东西已分为二个集团,美苏时常冲突,尤以苏联运用否决权最多。因此有人批评联合国为无能,就是这个原因。

(3)社会经济理事会。该会之主办事务,为促成各国之社会、经济、教育、卫生、文化……之进步与合作,使全世界人民融洽于友谊,而消灭战争。所以本会是联合国推进和平、制止战争积极方法的机构。

(4)托管理事会。联合国对非独立地(殖民地)之管理,设立此机构。因鉴于以往帝国主义对于殖民地或托管地向以榨取利益为本,使弱小者永无平等自由之地步,此机构之目的,就是避免以上情形,使非独立地逐能推行自治,文化逐渐提高,能达于与其他文明国家平等之地步。

(5)国际法院。以联合国任命十五人组织而成,在大会、安全理事会分别选出。以前在国际联盟时代亦有国际常设法院,因法官素质极高,成绩斐然,此种方法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纠纷之良好办法。就以国内论,人民发生争执,亦诉之于法院。国际法院现在之工作有二:(a)英国与阿尔巴尼亚之争执,因英船在阿尔巴尼亚海面触雷,英国认为此系阿尔巴尼亚所为,故诉于国际法庭。现尚未解决。(b)争取新会员国之加入联合国。现有想加入联合国之国家,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蒙古人民国、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芬兰……很多,新国家加入手续必需:(1)安全理事会之推荐,(2)大会通过。因此加入非常困难,因苏美二集团时常冲突,一方面赞成加入,另一方面必反对加入。苏联反对新国家加入之理由,均属表面,它的理由是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轴心国家,加入不必一个一个加入,应强制一律加入等。不过联合国宪章在会员章之规定:(1)爱好和平国家,(2)愿意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之义务,(3)有能力接受此种义务。所以苏联反对新国家加入不以此三原因作为反对之根据,所提出的就不成为理由,因此有请国际法院解决之必要。

(6)秘书处。经常做事务工作,职员约有三千人,各国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