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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二)联合国之宗旨

联合国之成立,宗旨在于维持世界之永久和平,促进世界合作。在宪章中之第一条中,已可明白察知。其宗旨有四:(一)维持世界和平,防止战争,阻止侵略。(二)尊重民族之自决,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其享受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以平等为原则,促成国际间之友好关系。(三)不分种族、宗教、性别、语言,人民之人权之尊重并解决对于社会、经济、文化、卫生等之一切国际问题。(四)使成为世界各国一切活动之中心。以上四点,联合国推行之方法有二种:(1)消极的方法,当战争发生,联合国即可命令任何会员国阻止侵略国家之侵略行为,其他会员国亦必须协同使战争消灭。(2)积极的方法,即建设有利于国际和平之环境,使破坏国际和平之行为根本不致发生。其工作不外乎(a)促进各国之合作。(b)敦睦各国间之友谊,使友好关系尽量发展。(c)尊重各国人民之权利与基本自由。此二方法,彼此相扶相存,处理任何事件,都不离这二方法。譬如我们生病,不外第一消除病根,第二滋补本身。所以二者相辅而行,方能达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之重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