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唐宋八大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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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释放奴隶

以良民为奴,这是唐代法律所不允许的。《唐律》中关于“以良人为奴婢质债”条,“略人略卖人”条,“略和诱奴婢”条等都有明文规定,违者是要治罪的。然而,法律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在天高皇帝远的潮州,以良人子弟为奴,甚至公然买卖奴隶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对于这一重大的社会积弊,韩愈深恶痛绝,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潮州、袁州都大力推行释放奴隶的工作。

关于韩愈在潮州释放奴隶一事,《旧唐书》未载,只载其在袁州释放奴隶之事:“袁州之俗,男女隶于人者,逾约(超过约定期限)则没入出钱之家(被罚没在债主之家)。愈至,设法赎其所没男女,归其父母,仍削去其俗法,不许隶人。”而韩愈弟子皇甫湜在《韩文公神道碑》中对其在潮州释放的奴隶事则有明载:“贬潮州刺史……掠卖人口,计庸免之。未相计直,辄与钱赎,及还,著之赦令。转刺史袁州,治袁州如潮。”可见,韩愈在袁州此举乃是潮州做法的继续。韩愈在穆宗时还朝,曾上《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讲到他在袁州放免奴隶的情况:“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查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准律(依据法律)计佣折值(计算男女人口被没为奴隶后的劳动价值,抵消其所欠债务),一时放免。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天灾),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虽殊(不同),奴婢不别(没有区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违背法律条文),实亏政理”。即是说,穷苦人家因天灾人祸,借了高利贷,将自己的儿女作为人质抵押到债主家,到期再用钱赎出。如逾期无力赎回,则永远沦为奴隶,被主人奴役。韩愈的办法是“计佣折值”,能抵消债务者,马上放人,恢复其人身自由;如劳动价值尚不足抵债者,则帮助他出钱赎归。这在当时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当时孔戣在广州,阳城在道州,柳宗元在柳州,李德裕在剑南,都曾借助于官府的权力,解决过类似的问题。

韩愈不仅在潮州、袁州放免奴隶,而且深感问题之严重,回朝后仍关注此事,在其《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的上疏中向朝廷建议:“今因大庆,伏乞令有司重举旧章,一皆放免。仍勒长吏(地方长官)严加检责,如有隐漏,必重科惩。”恳请朝廷借大庆之机放免天下所有奴隶,建议朝廷要重申法令,地方官要严加督责,如有违犯,严惩不贷。韩愈的建议,无疑是解决奴隶的根本办法,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完全照办,根本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韩愈在潮州、袁州释放奴隶的善举,他为朝廷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言献策,无疑体现了他的爱民之心、廉政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