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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人员任用、离职、免职条例

第一条:任用。

(1)职员的增补依据需要及时编制,由需要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其申请作业程序须遵照本细则办理。

(2)增补方式以公开应征或接受推荐或调任等为主。

(3)新进人员的专业笔试、性向测验、面谈,皆由申请部门主管初审并由人事单位立即配合执行,再送交事业处主管复审,呈总裁批示后任用。

(4)经总裁准许任用后,新进人员报到的相关手续统一由总管理处人事室办理,其后由本公司人事单位立即办理加保手续,而调任职务者则用人事通知单。

(5)实习人员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试用。

(1)新进人员于正式报到后,须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

(2)试用时间为60天(特殊情形不在此限),试用期间由部门主管及相关部门主管进行考核。

第三条:离(调)职。

(1)个人自请辞退或编制需要调任者都须提出申请并详述原因。

(2)申请经呈奉批准后,离(调)职者须在监交人员陪同下,3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移交事宜。离(调)职人员之直属主管为当然监交人。

(3)离(调)职移交会办单位手续完成后,离职人员始得申请离职证明。

(4)财务、人事单位依照离(职)移交会办单位手续发放薪资及办理退保手续。

第四条:免职。

(1)新进(实习)人员于试用期间(60天)经考核不符合者,予以停止试用(视为免职)。

(2)职员违反人事管理办法或使本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

(3)职员未按规定请假,且无故旷工连续3日(含3日)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6日(每日以8小时计算)者应予以免职。

第五条:本细则未尽之事宜需专门公告增补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