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对外金融发展战略的调整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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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

与完善的具体对策

2010年6月19日开始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使人民币汇率更富弹性。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还应根据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机制,完善外汇市场,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

一、继续增强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机制

(一)建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

汇率目标区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汇率政策,它与汇率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的方式来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的需要合理地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

1.汇率目标区的含义及特点。

(1)汇率目标区的含义。汇率目标区的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汇率目标区泛指将汇率的波动界定在一定区域的汇率制度安排(例如将汇率的波动限制在中心汇率的上下各10%)。狭义的汇率目标区特指美国学者威廉姆森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以限制汇率波动范围为核心的包括中心汇率的确定方法、维持目标区的国内政策搭配、实施汇率目标区的国际政策协调等一整套内容在内的国际政策协调方案。“汇率目标区”是一种有管理的汇率制度安排,即一国允许其汇率在一个特定的区间内波动,一旦汇率的波动超出这个区间,货币当局(即中央银行)就要进行干预。

(2)汇率目标区的特点。在目标区中,货币当局在一定时期内对汇率波动制定比较确定的区间限制,货币当局更为关注汇率变动,必要时要利用货币政策等措施将汇率变动尽可能地限制在目标区内,但政府并不严格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我们假定目标区是完全可信的,也就是说,交易者确信汇率将永远在目标区以内变动,政府仅在汇率变动至目标区的上下限时才进行干预。如果经济基本面的变动完全是随机的,那么,当汇率的变动逐渐接近目标区边缘时,交易者将会预期汇率很快作反向调整,重新趋于中心汇率。这一预期将会产生稳定性作用,汇率的变动在不存在政府干预时也不会超过目标区范围,而是保持在目标区边缘并且常常会自动向中心汇率调整。

我国在建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时,应先根据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实际情况和宏观经济形势设置目标区的上下限。当汇率的波动幅度在这一上下限的范围内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波动,因而央行不需要采取干预措施;而当汇率的波动幅度超过这一上下限的范围时,央行应该采取干预措施,使其回到合理的波动范围,即目标区的上下限内。

2.建立人民币汇率目标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1)目标区体系内货币的选择问题。在判断什么样的货币应包括在汇率目标区体系内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优先考虑包括主要货币国的货币。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工业化大国大多数都采用某种程度的浮动汇率制,甚至是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因此,为了实现汇率的稳定性,应该使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同时也是主要货币国的货币接受目标区内汇率限制的安排。在实际操作时,还应考虑一国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以及谈判的可行性等因素。其次,应进一步考虑潜在成员的特点。可以根据这些成员的经济开放程度、经济规模、商品的多样化程度、要素的流动程度以及通货膨胀的相似程度等特点来选择应包括在目标区中的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一般情况下,那些经济开放程度高、经济规模小、高度多样化、要素流动充分、通货膨胀率相近的国家的货币,更应该包括在目标区内。由于上述多个特点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必须选择对一国最重要的几个特点来确定目标区中的货币。最后,要充分考虑目标区管理的效率问题。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一般情况下,目标区所包含的货币种类以少为好。一方面,只有数量较少时,对中心汇率的管理才是可行的;另一方面,当参与方的数量较多时,协商会比较困难,同时也会加大由于冲突而带来体系崩溃的风险。

(2)汇率目标区中心汇率的估计问题。在汇率目标区应用中存在着一个隐含的假设,即管理当局可以有效地估计均衡汇率。在实际操作中,管理当局主要采用购买力平价法、估计的结构性方法和潜在平衡法三种汇率估计方法来确定均衡汇率。

(3)汇率目标区宽窄的确定问题。在确定了汇率目标区的中心汇率之后,接下来确定实际汇率围绕中心汇率波动的控制范围,即确定目标区区域的宽窄。在确定汇率目标区区域宽窄时,应考虑以下问题:首先,汇率目标区区域必须足够宽。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反映目标区中心均衡汇率自身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在多种计算均衡汇率的模型中,参数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均衡汇率能否被准确地预计也是不确定的,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应为目标区设立一个较宽的初始区域;另一方面,较宽的汇率目标区可以提供一种缓冲,使那种不会改变长期均衡实际汇率水平的暂时性的汇率扰动可以处于区内。按照克鲁格曼的汇率目标区理论,管理当局只在实际汇率波动接近边界时进行干预,因此,这一缓冲区域为管理当局提供了一种将汇率的长期趋势与短期冲击隔离开的调整。其次,要充分考虑投机因素对汇率目标区区域宽度的影响。为了避免过度投机,目标区必须足够宽,以允许中心汇率的随机波动。最后,要注意目标区内所包含的货币种类对汇率目标区区域宽度的影响。一般情况下,那些包括多种货币的目标区要比只包括两种货币的区域具有更宽的目标区区域。

(二)逐步放宽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

合适的汇率浮动范围的设定,使得短期汇率的波动更具有灵活性,不仅可以抵消外部冲击的影响,也为难以准确测定的均衡汇率水平提供了一定的缓冲空间,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基础。

从放宽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的作用来看,一方面,可以缩小中央银行冲销操作的规模,减轻中央银行的压力;另一方面,浮动范围的扩大,会增加汇率风险,扩大市场对避险工具的要求,从而推动市场交易品种的开发,促进外汇市场的发育。从汇率作为一种货币的对外价格这一本质特点来看,汇率在长期内是由一国的经济实力决定的,在短期内则受到外汇供求、利率差别、心理预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就是一个变化中的经济指标,因此,过分追求汇率稳定对我国未必有利。从长远发展来看,适应开放经济的特点和要求,扩大人民币浮动范围是必然的。在汇率水平的调整问题上,如果只允许较小的偏差会导致频繁地调节,这不仅意味着放弃国内经济目标,而且在实践上也会给中央银行造成过大压力;反之,如果允许过大的汇率偏差则意味着经济又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和震荡。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发生,我国将不但无法保持经济的外部均衡,内部均衡也要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因此,在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范围时,波动幅度的放宽应逐步推进。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市场反应及实际经济运行状况来判断一个合理的波幅范围。人民币汇率应以均衡汇率为基础,在适度范围内波动,而均衡汇率的确定可以利用协整分析方法,这也是一种为国内学者所普遍接受的方法,利用这一方法可以直接估计出实际汇率与基本经济因素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并可进一步利用向量误差校正模型(VECM)估计短期中汇率偏离长期均衡水平的方向和大小以及调节到均衡水平的速度。

在放宽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范围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大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例如实际有效汇率、月度交易余额、季度国际收支余额、国际储备的充足性与变化趋势、人民币汇率水平等。二是为避免退出过程中的冲击和震荡,扩大汇率浮动区间应分步骤进行。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目前0.5%的浮动区间,允许汇率每天可以上下浮动一两百个基本点。等到市场逐渐适应汇率波动后,再视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外汇市场供求状况逐步扩大浮动区间,可以考虑将汇率浮动区间由上下0.5%扩大到1%,再逐步扩大到5%。

二、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的基础建设对于汇率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高效率的外汇市场应该有较多的市场交易主体、较多的做市商、多样的金融交易品种和工具以及较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较强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的建设,有助于推进汇率制度的改革。

(一)扩大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

在我国外汇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中,中国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大的卖者,而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大的买者,从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垄断外汇市场的格局,导致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有限。2005年我国进行汇率制度改革以后,市场交易主体范围有所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公司基于本身的外汇实际需求,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前提下,都可以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会员参与外汇市场交易。2005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30家会员,中国中化集团成为第一家非金融企业会员。截至2007年9月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远期和掉期市场会员银行分别为269家、80家和75家,其中2007年6月25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获准从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业务的财务公司。外汇市场主体的增加有效地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类别,改变了市场主体的同质性,完善了市场结构。尽管我国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有所增加,但绝大多数都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交易主体种类的单一性导致市场的信息不能够有效地传递到汇率中,而且外汇市场上的外汇投资咨询机构和经纪机构不足,导致关于人民币汇率的预期信息也不能够传递到汇率中去,影响了我国外汇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人民币均衡汇率的形成。

因此,下一步我国外汇市场必须培育更多的交易主体,必须扩大交易主体的范围,包括:(1)进一步培育更多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实力的扩充可以通过吸引国外大银行投资入股的方式,但从其自身来说必须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2)允许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机制较为完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全可以成为外汇市场上的重要力量。例如,可以吸收更多的财务公司、集团公司、基金公司成为交易主体,可以鼓励成立各种货币经纪公司、外汇市场投资咨询公司。(3)允许更多大型的企业进入外汇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考虑到现有的外汇指定银行的周转额度较低、外汇指定银行灵活运用外汇资产的余地较小而不利于内资银行参与金融业务竞争的弊端,应该逐步取消外汇周转额度的最低比例,用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取代目前的额度管理方式。

(二)完善外汇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Rule)产生于早期的柜台交易市场,是不同于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制度,也叫报价驱动(Quote-driven)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通过不断地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这里的做市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金融机构。

2002年以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要采用的是交易所模式。交易中心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卖报价进行撮合。为了提高外汇市场的效率,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05年5月正式启动了外汇做市商交易制度,选择了7家外资银行、2家中资银行作为外汇做市商,同时增加了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元、加元、欧元等八个外汇交易品种。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在2005年12月26日和29日,共有13家银行获准成为做市场银行。截至2006年年末,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22家做市商银行。

1.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1)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高效率的市场需要较高的流动性,做市商制度对于市场流动性的贡献在于:一是做市商通过不断报价,并且对于所发出的买卖指令不予拒绝的方式,缩短了交易者等待交易的时间成本;二是做市商的竞争性报价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使更多的交易主体参与到这一交易过程中,这又进一步增加了产品的流动性,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三是当市场出现短期的供求失衡时,做市商的接盘行为可以起到缓解市场价格波动的作用。

(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做市商在稳定市场方面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不同的做市商会根据自己的头寸报出适当的买卖价,因而使整个市场的价差趋于缩小;二是做市商在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抑制短期非理性的价格波动;三是做市商可以消化大额交易带来的市场冲击;四是做市商的报价受到规则的约束,例如最大买卖价差必须在一定限度以内,从而避免了价格的跳跃式波动。

(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做市商可根据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向和活跃程度随时调整买卖价格,改变买卖价差,使价格逐步向其实际价值靠拢。

2.完善我国做市商制度的措施。

(1)提高做市商价格发现的功能。做市商的报价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信息的变化,因此,要加大汇率定价方面的研究,做市商在报价时不仅要关注本交易日存货的变化,而且要关注累积存货规模的变化。为调动做市商的积极性,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如允许做市商享有特殊信息等。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汇市场机制。规范的做市商制度需要一个完备的市场机制,一个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勉强建立起来的做市商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扭曲和变形,因为做市商在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可能会滥用特权,从而有可能加大监管的难度,增加监管的成本,进而降低市场的效率。因此,我国的外汇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注重对做市商的监管,确保做市商制度的有效运行。由于做市商在交易中享有一定的特权,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规行为。例如,做市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报价、交易和成交报告等方面采取协同行为,制造外汇市场交易假象,损害客户的利益。做市商的这种违规行为将会极大地损害外汇市场的有效性和汇价的合理性,因此,必须注重对做市商的监管。

(4)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降低做市商制度对干预效力的冲击。由于在外汇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做市商比一般的交易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因此,提高外汇市场上信息的透明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有助于中央银行把握市场趋势,做出正确的干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引导做市商的汇率预期,减小外汇市场上汇率的波动,降低中央银行进行干预的难度和成本,并提高干预的效力。

(三)增加金融交易品种和工具

一个完善的外汇市场需要有更多的交易品种和更加丰富的交易工具,因此,我国外汇市场应该增加金融交易的品种和工具。

1.丰富即期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品种。目前我国即期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币种仅限于美元、日元、港元、欧元和英镑五种,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所使用的货币却包括了所有的自由兑换货币,这导致除了美元、日元、港元、欧元、英镑以外其他币种的多头和空头就无法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轧平,这显然不利于外汇指定银行汇率风险的控制。另外,由于交易的币种种类较少,不能满足交易者的需求,不仅增加了转换成本,而且还使交易者承受双重货币汇价波动的风险。因此,可以考虑引入我国外贸活动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交易货币。此外,我国还可以建立发达的短期外汇资金市场,使交易会员在其净库存量决策上更有弹性,即交易会员可以通过外汇资金拆借突破其最低库存量和最高持汇规模的限制,允许银行在官方设定的谨慎限额内对其头寸进行交易和管理,从而培育出一批具有丰富的外汇业务经验的商业银行,为即期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大力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增加避险工具。外汇衍生品市场是指以交易外汇衍生工具(远期、期权、期货、互换等)为特征的市场。它可分为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离岸市场又可以分为离岸的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在岸市场又可分为零售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我国的零售市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的基于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银行间市场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也包括一些大型的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大宗交易。

我国在岸市场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银行与客户间的远期结售汇交易。(2)银行间的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总体来讲,我国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银行间市场起步较晚;二是没有场内交易市场;三是场外交易市场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没有以货币期权为代表的复杂外汇衍生产品。

虽然近些年我国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的逐步增强,国内企业将承担更大的汇率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境外人民币衍生品市场规避汇率风险,国内企业则由于无法参与这一过程而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避险机制的缺乏使国内企业面临着不利的竞争条件,这将加大国家整体的经济风险。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完善和增加避险工具,以满足国内企业对规避汇率风险的要求;同时,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也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有助于国内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市场开放的挑战。

(四)完善中央银行的外汇干预机制

所谓外汇市场干预,就是一国货币当局在外汇市场上的任何外汇买卖行为,以影响本国货币的汇率,其途径可以是动用外汇储备、通过中央银行之间调拨或官方借贷等。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的目的是防止汇率在短期内过度波动,避免汇率水平在中长期内失调。

1.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干预效果判定标准。

(1)如果外汇市场的异常剧烈波动是因为信息效益差、突发事件、人为投机等因素造成的,由于这些因素对外汇市场的扭曲经常是短期的,因此,中央银行的干预是十分有效的,或者说,中央银行的直接干预至少可能使这种短期的扭曲提前结束。

(2)如果一国货币的汇率长期偏高或偏低是由该国的宏观经济水平、利率和政府货币政策等因素造成的,那么,从长期来看,中央银行的干预是无效的。此时中央银行进行干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汇率水平的波动对国内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过度冲击。

(3)如果一国货币汇率的失衡足以殃及全球,并且一国具有健全的金融体系来传递央行的干预信号,那么,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中央银行的干预都是有效的。

2.完善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干预的措施。

(1)准确把握央行干预的力度。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只是宏观调控者,不是市场主体,外汇指定银行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外汇市场上处于中心地位,从事代客买卖和自营买卖。央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结算周转余额实行比例幅度管理,这使得外汇指定银行系统内宏观调控的难度增大,其结果是央行成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和唯一的买主,扭曲了央行的干预行为和职能。因此,央行应该放宽外汇指定银行所持结转外汇数量的限制,扩大银行自由买卖外汇的额度范围,使它们真正成为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以发挥其在外汇市场中的缓冲调节功能,这对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2)建立外汇平准基金。这是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外汇平准基金一般由黄金、外汇和本国货币构成,当某一时期外汇汇率持续上升并超过政府限额的目标区间时,就可通过在外汇市场上抛出储备购入本币的方式来缓和外币升值;反之,当本币升值过快时,就可通过在外汇市场上抛出本币购入储备的方式来抑制本币升值。由于外汇平准基金并非取之不尽,因此,当一国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或长期性失衡并使汇率持续升跌时,对平准基金的运用必须谨慎进行。就我国而言,可以由政府拨付一定的本币和外币基金设立外汇平准基金账户,由财政部控制,中央银行只作为该账户的代理人对账户进行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央行继续发挥对冲主体的功能,而与以往所采取的对冲方式不同的是,央行不用投放基础货币来对冲外汇的增量,而是可以通过其他的资金来源以市场化操作对冲外汇增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控制央行基础货币的投放量,解决我国的流动性过剩问题。

(3)加强外汇市场干预的国际合作。当前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一国政府的干预行为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也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央行在进行干预时,应加强国际间的货币合作,争取外部力量的支持,保证央行外汇市场干预行为的效力。同时,加强合作也有助于减小本国干预行为对其他国家经济的冲击。

三、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

汇率风险是外汇市场上的主要风险,同时也是对外贸易企业所要规避的主要风险。人民币汇率制度在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必然会使汇率产生波动。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汇率风险监控体系,来防范汇率风险。同时,完善的汇率风险监控体系的建立,也可以为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扫除后顾之忧。

(一)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的必要性

汇率风险(Exchange Risk),又称外汇风险,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崩溃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的波动使各国面临着严重的汇率风险。我国作为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一员,汇率风险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企业的经济收益;同时,东南亚金融危机也为我国加强对汇率风险的防范提供了启示。因此,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1997年,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国际流动资本。国际上的投机者一旦发现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有利可图,马上会通过炒作冲击该国或地区的货币,以在短期内获取暴利。当时亚洲的一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在保持固定汇率的同时,盲目地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维持固定汇率制,这些国家长期动用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导致外债增加。而东南亚国家的银行虽然提倡资产与负债间币种结构的适配,但却没有控制期限结构失配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偿还外债,这种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上的失配使得这些银行不得不在外汇市场上买入外汇,这反过来又加大了外汇市场波动与本币贬值的幅度。另外,东南亚各国的企业在借入外币贷款的时候没有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因此,在本国货币贬值时,企业所需要偿还的债务就会大量增加,导致企业偿还能力下降,最终无法偿还到期的外汇贷款,这又恶化了银行的资产质量,进一步降低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加大了金融风险。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说明了一国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对于防范汇率风险的重要作用。

2.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固定汇率制下,当本国货币出现贬值或升值时,央行会通过减少或增加基础货币的方式来使汇率保持稳定,因此,汇率风险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承担;而当汇率的弹性增强以后,汇率风险将更多地由企业和个人承担。我国的一个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完全市场化,自我约束机制较为薄弱,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增加为微观经济主体增强汇率风险自主防范意识与能力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汇率风险内部监控制度。

(二)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的措施

1.针对整个国家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建立汇率风险监控体系。对于国家整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中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外汇不同期限、不同币种的净头寸以及外汇资产与负债期限间的配合情况,为下一步制定更有效的措施奠定基础。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

2.针对企业与个人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建立企业内部的汇率风险监控制度。由于企业和个人所能了解的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信息十分有限,单独依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因此,对于企业与个人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在建立监控体系时,需要政府、监管当局、银行和企业相互配合。政府一方面应该加强汇率变化对主要进出口行业的影响的研究与分析,及时向企业发布有关汇率风险变动的研究成果以及进出口动态的信息;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发展远期避险工具。近些年来,我国发展了一些规避汇率风险的工具:1997年,我国开展了远期结售汇业务;2005年8月,我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人民币远期交易以及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2007年8月,我国又推出了纳入利率互换以完善定价机制的掉期交易。但是,这两类衍生工具都属于远期衍生类产品,其使用还处于低级层次。其中,远期结售汇是最简单的外汇衍生产品和保值工具,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下,企业不愿办理远期购汇和远期结汇,远期结售汇的交易量较小。因此,我国政府应在提高现有的远期衍生类产品使用规模的同时,开发新的避险工具,如外汇期货交易。只有政府在汇率风险防范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其他部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管部门在防范汇率风险方面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及时了解企业的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并对其外汇资产负债表进行严密的监控,同时利用监管手段对一些指标进行控制,使得整体汇率风险维持在一定的范围内;二是监管当局应当在监管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监管手段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对它们的外汇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考评。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提高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