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归蔡姬(僖公三年)齐侵蔡伐楚(僖公四年)
“左传背景”
僖公三年,齐桓公、宋襄公、江人、黄人在齐地阳谷(故城在今山东省阳谷县东北一带)会谈,策划攻打楚国的事。
僖公三年,齐桓公和蔡姬在花园的水池中划船。蔡姬想和齐桓公开玩笑,便故意摇晃船身吓唬桓公,桓公吓得要命,命令蔡姬停止摇荡,可是蔡姬仍然不听。桓公为这件事非常生气,于是就把蔡姬送回娘家,不过并没有断绝婚姻关系,岂料蔡国人竟然让蔡姬改嫁了。
僖公四年春天,齐桓公率领诸侯联军侵入蔡国,蔡国不堪一击,大败崩溃,于是桓公就转而去攻打楚国。楚成王派使者交涉,说:“君王住在北方,寡人住在南方,风牛马不相及,没想到君王跋涉到我国国土,是什么缘故?”管仲便回答说:“周天子让我先君太公辅助王室,统治的地方东到大海,西到黄河,南到穆陵,北到无棣。你们楚国应当进贡的苞茅两年没有送来,使得周王不能祭神缩酒,敝国为此发兵向贵国索取,此其一。以前周昭王南巡,始终没有回来,为此敝国才兴问罪之师,此其二。”楚国的使者回答说:“没有奉献苞茅,这自然是我国的罪过,敝国决不敢停止对周王的贡礼。至于周昭王的南巡未归,请贵国去汉水边上问罪吧。”齐桓公率领联军前进,并把军队驻扎在楚地陉。同年夏天,楚成王派屈完到齐国阵营中与齐桓公订立盟约。
东莱先生指出齐国在给楚国定罪上的失误,明明有大不赦的罪过,却选取了一桩说不清道不明的事。之所以犯这种低级错误,是因为齐国君臣居心有私。
“原文”
甚小人之恶者,宽小人之恶者也;多小人之罪者,薄小人之罪者也。小人之怀恶负罪者,其心未尝一日安也。一旦为人所发,情得计露,手足失坠,何辞之敢争?其所以旅拒[1]不服者,抑有由矣。是非小人之罪也,治小人者之罪也。
“注释”
[1]旅拒:抗拒的意思。
“译文”
过于责备小人罪恶的人,正是宽解小人罪恶的人;妄自增添小人的罪名的人,正是减轻小人的罪名的人。那心怀恶意,担着罪名的小人,他的心一天也未曾安稳过。一旦被人发觉,真相大白,计谋败露,将手足无措,还有什么言辞敢来争辩呢?他之所以抗拒不服,也是有原因的。这就不是小人的罪过,而是惩治者的罪过了。
“原文”
治小人者,疾之太过,求之太深,谓:“正指其罪恶,无所附益,未足以深陷小人。”由是于本恶之外,复增其恶以甚之;于本罪之外,复增其罪以多之。小人始悻然不服,虽旁观者亦怃然[1]有不直[2]君子之心矣。
“注释”
[1]怃然:怅然失望的样子。
[2]直:认为有理。
“译文”
惩治小人的人,痛恨之心太深,要求太苛刻,说:“只指责他的罪恶,而不附加点罪名,是不能够严厉打击小人的。”于是在他的本恶之外,再增加点恶迹使它更严重;在他的本罪之外,再增加点罪名使它更繁多。正因如此,小人才忿恨不服,即使是旁观者,心中也怅然,有认为君子没有道理的想法。
“原文”
所谓小人者,方患无以自解也,日夜幸吾一言之误、一字之差,乘隙以破吾之说。今吾乃故为溢毁无实之辞,使彼得以藉口,是遗小人以自解之资也。彼之恶本实,因吾增之,反变实恶为虚恶;彼之罪本实,因吾增之,反变实罪为虚罪。则为小人者,惟恐君子增加之不多耳。呜呼!君子何苦坐[1]一伪而丧百真?小人亦何幸借一诬而解百谪[2]乎?
“注释”
[1]坐:因为、为了、由于。
[2]谪:谴责、责备。
“译文”
那小人,正在担忧没有办法可以自我解脱,日日夜夜巴望我有一句话的错失,有一个字的差讹,然后好乘隙而入,攻破我的说法。现在我却有意捏造过分毁谤、缺乏真实的言语,使他们得着了话柄,这是送给小人自我解脱的资本了。他的罪恶本来是确实的,因为我增加了些,反倒把实恶变成了虚恶;他的罪行本来是确实的,因为我增添了些,反倒把实罪变成了虚罪。那么做小人的,惟恐君子给他们增加的罪恶不多呢。唉!君子何苦为了一点虚假而丧失了众多真实?小人又是多么幸运借着一点诬妄而解脱了众多谴责呢?
“原文”
大商坐肆,持权衡[1]而售物。铢[2]而铢焉,两[3]而两焉,钧[4]而钧焉,石[5]而石焉,人交手授物,无敢出一语者。苟阴加权衡,而罔利[6]所赢者,仅若毫发,众皆竞弃之,将立为沟中瘠[7]矣。权衡已定,加则为贪;罪恶已定,加则为滥。是故取货财者取所不当取,则当取者必反不能取;治小人者治所不当治,则当治者必反不能治。但取所当取,帑藏[8]自不能容;但治所当治,奸宄[9]自不能遁。又何必曲取而过治也哉?
“注释”
[1]权衡:称量物体重量的器具。衡,是秤杆;权,是秤锤。
[2]铢:古代重量单位。《汉书·律历志》记载:“二十四铢为两。”
[3]两:古代重量单位。十钱或十六钱为一两。
[4]钧:古代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
[5]石:古代重量单位。十斗为一石。
[6]罔利:由不正直、欺骗的手段得到的利益。
[7]瘠:通“胔”,尚未腐烂的尸首。
[8]帑(tǎnɡ)藏:国库。帑,国库里的钱财。
[9]奸宄(ɡuǐ):盗窃作乱的坏人。
“译文”
大商人经营店铺,拿着秤卖东西。铢就是铢,两就是两,钧就是钧,石就是石,买卖货物,没人敢说什么。假如暗地里在秤上做了手脚,得到的盈利,只不过是微乎其微,而众人将都竞相唾弃他,他将会马上成为沟渠中的腐肉。衡量标准已经确定,增加就是贪婪;恶行罪名已经确定,再增加就是过度。因此,拿货物、财物的人,如果拿走了本不该拿的,那么该拿的反而必定拿不到;惩治小人的人,如果惩治了本不当惩治的,那么该惩治的反而必定惩治不了。只拿你应当拿的,国库自然充实得装不下;只惩治你应当惩治的,作乱的坏人自然遁逃不了,又何必不正当地拿取或过度惩治呢?
“原文”
齐桓公与管仲为伐楚之役,苟直指其不共贡职[1]以讨之,则适投其病,楚必稽首[2]而归罪矣。而君臣过计,以不共贡职之罪为不足,遂远求昭王不复[3]之事,欲张楚之罪,大吾出师之名,以盖侵蔡之私。抑不知“胶舟”之祸,年踰数百,荒忽茫昧,不可考质,楚安肯坐受其责乎?此所以来“水滨”之侮也。使桓公、管仲苟止以包茅责楚,而不加以昭王之问,则言出而楚服矣,尚何待进师至陉[4],而仅得其请盟乎?
“注释”
[1]共贡职:供应贡品的义务。共通“供”。
[2]稽首:古代的一种跪拜礼。两膝跪地,两手拱至地,垂头至手,不触地。
[3]昭王不复:周昭王不行德政,南下讨伐荆楚,渡过汉水时,船人厌恶他,便用胶粘合的船搭载他,船到中流的时候,胶体溶解,于是将昭王淹死在水中。
[4]陉:春秋时楚国的地名。在今天河南郾城一带。
“译文”
齐桓公和管仲发动伐楚这场战争,如果直接指责它不供贡品而讨伐它,那么就正好击中它的要害,楚国必定会俯首认罪的。然而君臣二人过于考虑了,认为不供贡品的罪名还不够,于是远远推求到昭王不能生还的旧事,想夸大楚国的罪过以壮大自己出兵的名义,来掩盖侵犯蔡国的私意。却不知道“胶舟”这件祸事,已经过去几百年了,事体恍惚不明,已不可考证,楚国怎么会甘心承受责备呢?这就是引来“问诸水滨”的羞辱的原因了。假使桓公、管仲只以不贡苞茅的事来指责楚国,而不加问昭王的事,那么话语出口,楚国就屈服了,还用等到进兵到陉这个地方,才仅仅得到他前来请求订立盟约的结果吗?
“原文”
影者,形之报也;响者,声之报也;刑者,罚之报也。高下、轻重,咸其自取,岂有一形而两影,一声而两响者哉?君子之用刑,当听其自犯,而不置我于其间。多与之为多,寡与之为寡,苟不胜其忿而以私意增之,是我之刑而非刑之刑也。伐人国,覆人族,残人身,而参之以我,吁!危哉!以小人而谤君子,谓之诬;以君子而增小人之罪,亦谓之诬。小人之诬君子,全体之诬也;君子之诬小人,一事之诬也。小大虽殊,然终同归于诬而已矣。君子方疾小人之为诬,而复效其为诬,亦何以责彼哉?惜乎伐楚之际,无以是语桓公者也!
“译文”
影子,是形体的回应;回声,是声音的回应;刑罚,是处分的回应。高与下、轻与重,都是由自己决定的,难道有一个形体却有两个影子,一次声音却有两处回声的吗?君子使用刑罚,应当根据犯人的罪行,而不能加入自身的情感。罪行严重就严加惩罚,罪行轻微就稍加惩罚,如果不能抑制忿怒而凭着私意增加罪名,那么是自己的刑罚而不是刑罚的刑罚了。讨伐别国,覆灭他族,残害他人身体,却加入自己的情感,吁!危险啊!做小人的毁谤君子,是诬陷;做君子的增加小人的罪名,也是诬陷。小人诬陷君子,是整个儿地诬陷;君子诬陷小人,是对某件事的诬陷。大小虽然不同,但终归都是诬陷。君子正痛恨小人的诬陷,却又仿效他们来诬陷,又拿什么来责备小人呢?可惜讨伐楚国的时候,没有人把这些话告诉桓公。
“原文”
然则楚之罪,果止于不共王祭而已乎?曰:“否!”楚闻周之衰,窃王号以自娱[1],淫名掩于天下,罪未有先焉者也。桓公、管仲方求出师之名,尚远取数百年之罪以加楚,使知其僭王,必无反为楚隐之理。今恬不加问,是必不之见[2]。楚之僭王,天下知之,何为齐之君臣独不见乎此?无他,惟有意求出师之名,所以愈求而愈不见也。人之求堕簪者,簪横吾之前,或瞀乱[3]而不能见,簪曷尝自匿哉?心切于求,则目眩于视也。桓公、管仲之不见楚罪,其以是哉?
“注释”
[1]窃王号以自娱:楚子擅自称王,僭越了礼仪。
[2]不之见:倒装结构。
[3]瞀乱:眼睛昏花、迷乱。
“译文”
然而楚国的罪过,果真只在于不供周王的祭品吗?我说:“不是的!”楚国听说周室衰微,便僭称王号来追寻欢乐,荒淫的名声遍及天下,罪过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桓公、管仲正寻求出师的名义,还远远地拿几百年前的罪过来加在楚国身上,假使他们知道楚王僭称王号,必定没有反替楚国遮掩的道理。现在却淡漠地不加责问,一定是没有看到。楚国僭越王号,普天下的人都知道,为什么齐国的君臣却惟独看不到呢?没有其他原因,只因刻意寻求出师的名义,所以越是寻求就越是寻求不到罢了。
人们有寻求掉落的簪子的,簪子就横在我的面前,有时却目眩惑乱而看不见,簪子又何曾自己躲藏了呢?内心急切地要寻求,那么眼睛在看的时候就昏花了。桓公、管仲看不到楚国的罪过,大概就是这个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