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涉税零风险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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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各税种的涉税零风险筹划

5.1 增值税涉税零风险筹划的突破口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合理避税时,必须紧紧围绕现行法规,进行合理地估计与测算,以保证增值税合理避税的顺利完成。下面我们直接介绍几个增值税合理避税的突破口,以便于大家参考。

5.1.1 突破口之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凡是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在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小规模商业企业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对某些纳税人来说有税收筹划的必要。目前的情况是很多经营者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规模,但是仍旧犹豫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这里的分析将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

2.纳税人类别的合理避税

(1)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很多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所以纷纷争先恐后的注册一般纳税人。其实对于刚刚处于临界点的企业还是应该好好筹划一下。

①仅考虑销项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款项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它的增值税为17%,同样100元的产品,购买方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是117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是104元。对于一些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来说,宁愿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②如果一般纳税人当月有很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税负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商品销售企业在销售完商品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

(2)纳税人类别的税收筹划。

有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有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那么对于企业到底应该选择哪种纳税身份才对自己有利呢?一般地,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可以通过一般纳税人节税点增值率分析,即通过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是否超过节税点增值率来决定。当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超过一般纳税人节税点增值率时,其增值税税负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反过来,当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小于一般纳税人节税点增值率时,其增值税税负就要小于小规模纳税人。

①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注:这里进项税额与销向税额要等比率计算。

②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③计算均衡点。

如果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

=6%÷17%

=35.3%

或者增值率=4%÷17%

=23.5%

上式的结论是:工业企业的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般重于一般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这种形式是比较有利的;但是当增值率达到35.3%以上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在实际中,在非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些毛利率比较大的产品,更加可以通过降价来尽可能的少缴税而且可以提高利润。

5.1.2 突破口之二——销售方式中的合理避税

现代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发展迈向多元化、跨行业发展的方向,因此在选择销售方式上企业就要进行仔细的筹划。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业务,可以单独分出去,而不必要汇总纳税。但是有的时候汇总纳税又有它的好处,下面我们一一加以分析:

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在混合销售和兼营中如果包括非应税劳务,是缴纳营业税税负轻还是缴纳增值税税负轻呢?

我国税法中提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了50%。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生产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混合销售行为,选择什么样的税还是有筹划空间的。表面上看营业税的税负为5%左右,似乎低于增值税的税负,其实未必如此,我们同样可以运用计算临界点的方法来比较两种税的税负。对于营业税比较陌生的读者可以参考有关营业税的内容。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假设:销售额=营业额

则:增值率Z=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如果实际增值率大于Z,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Z,则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理。

下面从兼营行为的产生来分析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就两种情况分别论述: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判断方法,判断是否将相关兼营项目独立开,或者通过对生产的从新安排来选择缴税方式。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加获利机会,转而也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此时,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2.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项目的合理避税

(1)一般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税收筹划。

一个增值税的一般纳税

人可能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低税率。

②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③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企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不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适用4%的征收率。

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其中,所谓分别核算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是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高税率计税。

3.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合理避税

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或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当一个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通过单独核算不同项目销售额可以减小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

我国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5.1.3 突破口之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用的最多的就是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它不仅符合国家制定政策的意图,而且可以使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但是税收优惠是随着税法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每年都会有新的项目推出,因此本书也无法穷尽目前所有的税收优惠。这里仅仅列出增值税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供大家参考。

1.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合理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项基本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不同角度去认识、理解和运用,例如可以分行业、分地区、分税种等。

现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列示如下,以供读者进行合理避税时参考。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

(3)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①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②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

③软件企业进口的。

④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

⑤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⑥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消耗品。

(5)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7)避孕药品和用具。

(8)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10)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2)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3)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和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18)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20)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22)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2.其他优惠政策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新华社、军队的机关报刊,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课本,专门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科学技术书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生产的黄金,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定期减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50~80元。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增值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5.2 消费税涉税零风险筹划的突破口

由于国家对不同品种的应税消费品所征收的税率不同,而且税率之间相差很大,因此为我们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下面具体介绍消费税合理避税的突破口。

5.2.1 突破口之一——混合销售中的消费税合理避税

这里介绍如何利用包装方式不同进行混合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合理避税。

如今,节假日一到,厂家为了促销,将其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成礼品装。其实,在包装这一环节上,也存在着税收筹划,如果能充分理解到这一点,也会给厂家带来不小的收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企业可以和销售企业合作,在出厂时按照应税消费品不同税率分开销售,再由销售渠道负责包装整合,组装成套装进行销售。

例如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而护肤护发品不征收消费税,但是某化妆品企业需要在市场上销售组合套装,包括润肤露、洗面奶、粉底液、口红等产品,厂家可以分别将各类产品卖给销售企业,再提供统一的包装,由销售企业负责分装,这样就不会统一按照化妆品的高税率进行纳税,而是分别缴纳消费税。

5.2.2 突破口之二——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消费税合理避税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这更加强调了合理避税的重要性。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包装物作价随同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包装物押金;三是收取包装物租金。

对于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下面一一介绍。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

2.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3.收取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

5.2.3 突破口之三——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消费税一般是为了体现国家限制奢侈性消费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的消费而征收的税,因此在税收优惠上就很少。如果可以对其进行优惠,鼓励人们进行销售,就没有必要再征收消费税。但是我国的企业还要面对来自于外部的竞争,因此在出口环节对消费税进行优惠是必然的选择。下面对消费税的主要税收优惠总结如下: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其中,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照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适用税率(税额标准)

3.国家特准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

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口以后,可以免征加工或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加工缴费的消费税。

出口退还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执行。

办理出口退、免消费税的企业,应当将其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将从低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当退、免的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消费税以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经退还的消费税税款。

5.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6.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5.2.4 突破口之四——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合理避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1.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还是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2.避税方式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国家对此作了调整,则另当别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

5.3 营业税涉税零风险筹划的突破口

5.3.1 突破口之一——利用适用税率的差异合理避税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

的税率,这就为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企业分包出去的业务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企业在计算营业额时对分包部分已经作了扣除,那么总体税负就会降低。

5.3.2 突破口之二——利用分运合理避税

我们知道运输企业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额,并尽可能在合法范围内使其计税依据最小化。

运输企业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款。因此,从事国内运输的企业,在税率方面几乎没有节税的余地,其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的确定。

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金。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税款。这样,企业节税就有了机会,其一般纳税筹划方法为,与外国合伙人合作,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弥补,从而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5.3.3 突破口之三——利用兼营行为合理避税

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如某些饭店、宾馆,既从事服务业,搞餐厅、客房,又从事娱乐业,搞卡拉OK和歌舞厅。由于所从事的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因此税法明确规定:对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在扩展业务,同时存在多个适用税率不同的经营项目时分别计算营业额,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税。

5.3.4 突破口之四——利用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营业税涉及9个税目的不同行业、类别,因此了解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些行业、类别来讲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根据有关资料及最新税收文件精神将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摘录整理如下。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8.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10.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的;

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2.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3.金融企业联行之间、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4.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17.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政府定价的住房租赁免征营业税,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个人住房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现行规定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营业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20.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门票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片租收入仍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

2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

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营业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尽量的节税,增加企业实际可运用资金。

5.4 企业所得税涉税零风险筹划的突破口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而言可能是最为烦杂的一项税收,税负相对也是最高的。如果企业希望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理避税,就需要从收入、费用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筹划,前面提到的收入、费用的合理避税同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都会直接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下面我们介绍几个突破口,便于大家参考。

5.4.1 突破口之一——费用分摊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可以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合理避税。下面我们简单介绍如何利用费用分摊进行合理避税:

1.成本分摊需要考虑的问题

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两个问题:

(1)如何实现最小费用支付。

(2)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注意到这两个问题以后,下面来具体分析一下影响费用分摊的因素。

企业如何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这是要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在最合理的经营组合的前提下,追求费用最小化是一定的,但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考虑,又需要企业将一切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尽量计入成本费用。这就需要企业在其中选择一个合理的度。

2.费用分摊的一些有效避税方法

企业的费用支出包括很多方面,熟悉利润表的人都知道,企业任何一种费用的增减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利润金额。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合理避税。

(1)加速折旧法。

由于企业可以自主的选择折旧的方法,但是不能随便的变更。加速折旧的好处就是会增加头几年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企业的利润额,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企业属于短平快项目,在投入最初几年盈利最多,则企业最好选用加速折旧法。

(2)利用坏账损失处理的合理避税。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也起到增加管理费用,减少纳税的作用。假设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就不会发生下面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企业的管理费用就不会增加。如果一个企业当年应收账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上已经表现为业务收入,虽然2000万没有收回,但是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2000×3‰=6(万元)

这六万元就可以增加企业当期的费用。此外,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坏账,或者当年确认以前年度应收账款为坏账,而坏账准备没有那么大金额时经税务局允许可以直接冲抵,从而更多的增加费用。很多企业为了粉饰利润可能会采取隐瞒的方式,实际上是十分不明智的。

(3)其他增加成本费用的有效方法。

在生产环节还有很多流程中会发生费用分摊、成本结转的情况,企业可以深入的研究每一个环节,将费用尽量体现在利润表中,以便有效的减少税负。

5.4.2 突破口之二——捐赠等支出的合理避税

企业为了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往往会发生向外捐赠的行为。由于会计制度的不同规定以及税法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空间。

1.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其扣除比例为1.5%。这些是最基本的扣除比例。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两个规定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使企业有了更好的选择。

另外,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我国税法对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规定了两个低档税率:18%和27%,分别适用企业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和10万的。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为10.6万,企业可以利用捐赠将其转化为10万以下,以适应较低一级的税率。

2.其他支出的合理避税

企业还可以利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财产损失、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等进行合理避税。避税的思路基本相同,就是在法律的许可下尽量列支这些费用。读者可以通过研究税法中相关条例得到启发。

5.4.3 突破口之三——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合理避税

对于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可以关注这一内容。

1.相关规定

关于境外投资所得补缴税款的计算问题,《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规定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上述规定给纳税人计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提供了筹划空间。世界各国的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的设置是不同的,税率不同,决定着企业(公司)所得税税负不同。

2.合理避税思路

纳税人选择抵扣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对境外投资之前,应当事先了解被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以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及标准,初步确定被投资方所得税税负。

(2)采用限额抵扣法时,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以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事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此外,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事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3)根据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负,结合我国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的规定来确定采用何种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税负超过我国的所得税税负,则采用限额抵扣法;反之,采用定率抵扣法。如果投资于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则可根据各个国家的税率,按照预期赢利情况进行模拟测算,以比较税负。

5.4.4 突破口之四——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的照顾和鼓励,实行减征或者免征。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由于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如果企业能够顺应这种政策导向,就会为自己减少税收成本。

下面就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罗列如下,以供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参考。任何一条税收优惠政策都为企业进行所得税合理避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在中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过认定以后,可以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利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等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7)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8)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0)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技术,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5年以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4)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16)教育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举办的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上述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超过10%,不足35%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比例达到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政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2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4)中央、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以后,在2003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7)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发生的上述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投资前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延续抵免,但是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在上述投资发生之后5年以内将已经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设备出租、转让,应当在出租、转让的时候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

(1)地方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2)中央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纳税人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免征、减征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免税、减税,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者优惠政策到期以后3年之内出现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当追回由于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征、免征的税款。其中,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到期的,还应当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5.5 个人所得税涉税零风险筹划的突破口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进入高收入行列,如何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已得到高收入群体的重视。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的应纳税额和纳税时间进行筹划,可以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

5.5.1 突破口之一——工资、薪金巧妙合理避税

工资、薪金适用的所得税率是5~45%的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个档次的时候,就应支付与该档次收入相对应税率的税金。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收入的次数和时间筹划以减少应纳税额。工资、薪金合理避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合理避税

对于相同数额的收入,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利用同等收入条件下适用税率不同是合理避税的一个重要方法。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当个人收入不是很高,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适用的最低税率20%要低时,可将劳务报酬转化成工资、薪金收入,以降低总体适用税率。

(2)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

当纳税人的工资、薪金较高,相对应的边际税率比同等数额的劳务报酬的边际税率高时,可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高于20%时,我们往往可以考虑相互转换。

这点适合在IT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的工程师,或者其他高收入人群。如果作为公司雇佣员工,则收入成为工资薪金,一个软件开发成功,就会缴纳很多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劳务合同事先签订合同,则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

(3)将不同类的收入分项纳税。

当个人有多项收入来源时,可将所得额分项纳税,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减少税负。

2.工资、薪金福利化合理避税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九级超额累进的,当个人收入增加到一定档次,其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边际增加率将低于收入边际增加率。要想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同时提高消费水平,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协商,将一部分工资、薪金的现金支付转化为个人福利。常见的做法有:

(1)企业提供住房及相关设施。

企业可根据个人要求,提供住房及相关设施,向职工收取低额租金,或者可以为职工提供公共设施,例如电话、水、煤气等;同时调整职工工资额,这样企业可以降低成本,也减少了职工的名义收入,可以节省税款。

以前很多民营企业和外企一般喜欢支付员工较高的工资以留住人才,例如在80年代8000元的工资在外企就算平均水平,93年征税后,适用的税率比较低,企业员工还觉的收入可观;进入2000年,外企平均工资水平已经过万元,经理层就更高,高科技私营企业经营者为了留住人才也一再提高员工工资水平,这就使员工要面对巨大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因此,近年来又比较流行用公司提供的各种福利留住人才,同时也降低了职工的税收负担。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为其员工提供公车、汽油票、公寓,都是很好的避税方法。

(2)企业提供交通设施。

企业可通过规划,免费向职工提供交通设施相应减少职工名义收入,如上面提到的汽车、班车或者汽油票等。

(3)企业提供医疗福利。

企业除了参加三险外还可以向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福利,例如全额报销医疗费用,为员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等。

(4)企业提供假期津贴。

(5)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或为其子女提供奖学金等。

3.均衡收入合理避税

由于累进税率的缘故,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适用税率也不断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相应的税负也就越重。例如很多企业习惯在平时发给员工较少的工资,而年底发给员工一个大红包以奖励员工一年的辛苦工作。这样就会使员工一年中突然有一个月的税收负担特别重。

“案例”

基本情况

一个普通员工平时工资为2500元,适用税率为10%,如果公司年底一次发放奖金30000元,该员工当月就要面对25%的个人所得税率,我们可以计算一下当月要交的所得税:

(30000+2500-1600)×25%-1375=6350(元)

平时每月所得税:

(2500-1600)×10%-25=6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为:

65×11+6350=7065(元)

筹划分析

7500元相当于平时3个月的收入。如果该公司从职工的角度考虑,每月为员工发4000元工资,年终发7500元奖金,我们再计算一下:

(4000-1600)×15%-125=235(元)

(13500-1600)×20%-375=200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为:

235×11+2005=4590(元)

7065-4590=2475(元)

筹划结果

通过改变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方式,可节约出一个月工资。

因此,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极不平均的情况,我们其实可以通过一定手段将收入分摊到较长时期内,就可以节省相当数额的税款。

5.5.2 突破口之二——个体经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者,应缴纳税额是由每个纳税年度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的差额及相对应的税率所确定的。其适用的税率是5~35%的累进税率。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分别对其收入、费用和适用税率进行规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可使用的方法有可下几种:

1.筹资方式合理避税

一般而言,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筹资方式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集资和相互拆借。总体来说,自我积累的筹资方式税负最重;相互拆借在计算利息和资金回收期方面具有较大的弹性,是纳税筹划最常使用的方法。例如,当个体经营者年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时,那么个人利息收入所适用的20%的税率相对于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比较低的,可以通过资金的互相拆借,合理安排利息率和回收期,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款。

2.利用增加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扩大、安排费用列支,减少应纳税额或延长纳税时间,是对个体、独资及合伙经营者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手段。个体工商业户往往是家族企业,可以利用家族企业的特点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家庭成员支付工资,扩大工资费用。这样既是对家庭成员劳动的承认,也是减轻税负的好方法。

(2)把收入转化为个人费用开支,个人收入中必定有一部分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这部分又是经营性支出时,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可以抵减应纳税额。

(3)将一次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税法规定,购买或维修固定资产及一次性大数额的费用支出是不允许作为费用抵扣的,只能在以后各期按折旧抵扣。针对这种情况,可采取改整批购买为分次购买,改一次性购买为零星购买的方法。

(4)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的区别,以达到当期多计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额,延缓纳税的目的。

3.利用企业个人财产相互转化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将固定资产出租或转让的收益也一并计入经营所得,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但如果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可以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税。因此,灵活地将财产在个人和企业之间相互转化可以分项目纳税,以达到降低适用税率的目的。

4.在收入中合理避税

(1)延长收入获得的期限。这样既可以达到延期纳税,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目的,又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总体上减少税负。一般可以通过和客户达成协议延期支付货款或改一次性支付为分次支付的方法实现。

(2)收入分散转移。由于累进税率的缘故,分散转移收入对于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少税负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常用的方法如下:

①借助信托公司,将集中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名下。

②借助其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所得分散到这些机构中,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者可以利用企业财产和个人的分别不明显对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无论是通过增加成本费用还是进行筹资方式的选择,筹划方法都是非常灵活的。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相关资料。

5.5.3 突破口之三——劳务报酬合理避税

由于劳务报酬适用三级累进税率,一次收入极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一般思路就是“尽量均衡收入、延迟取得收入”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尽量增加费用,以减少应税所得。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项申报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件》中列举的劳务报酬共有28种形式。计税时,同一项目一次性收入就以该收入为税基,多次收入则以月收入为税基。当纳税人获得多项劳务报酬时,将不同项目收入分开计税可以降低适用税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这里的同一项目就是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具体劳条报酬的获得项目中的单项。

2.增加支付次数合理避税

在现实经济情况中,有些行业的收入是不规则的,往往是一个时期的收入较高,一个时期的收入较低。这时在收入较高时适用过高的税率,而收入低时适用低税率,可能连基本抵扣费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偏高。但如果纳税人和支付人协商,增加支付次数,将收入平均化,就可以总体适用较低的税率,获得很高的回报。同时支付人不用一次付出大额现金,达到双赢的效果。

3.费用转移合理避税

纳税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服务。也就是说将劳务活动中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由个人支付转移为对方的费用。例如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办公开支等等。

同时减少实际支付的现金报酬。这样可以将费用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减轻一部分税负。

根据劳务报酬累进税率规定,其纳税筹划原则就是尽可能地在减少税基的基础上适用较低税率。

5.5.4 突破口之四——稿酬合理避税

由于稿酬无论是预付还是分次支付或加印该作品再次支付稿酬,都要合并稿酬所得,一次计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稿酬的税收筹划就不能采取分次支付的方法,它不同于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对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手段有以下几种:

1.分册设计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同一作品的稿酬需要合并计税,而不同作品的稿酬可以单独计税,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一个有利条件。因此如果纳税人将一部分作品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就可以节省不少税负。

2.集体创作合理避税

集体创作的筹划方法是以平均稿酬低于4000元为目标的。因为稿酬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如果低于4000,自然相对可抵扣金额就大。

例如,一项创作的工作量很大,稿酬数额较大,就可以考虑采取集体创作的方法,减少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以适用较高比率的抵扣额。和上述方法相同,也是以个人稿酬低于4000元为筹划目标,那样抵扣800元高于20%的标准。

3.再版合理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或再版同一作品时,可以分别将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分次再版所得单独计税。因此在作品市场看好的时候,可以和出版商协商采取分批印刷的方法。这样可以减少每次收入数量,就可以每次都抵扣一定数额,以节省税款。

4.费用转移合理避税

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和出版商协商,让对方尽可能地提供创作前期准备工作期间的各种费用,例如,设备使用费、社会调查费用、交通费、实验费、资料费等等。当取得稿酬时,仍有20%或800元的费用抵扣,就可以获得税收上的收益。

稿酬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法定扣除额的界限,使稿酬收入适用高比例的扣除或增加扣除次数。

5.5.5 突破口之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理避税

由于利息与股息、红利在性质上有所差别,因此它们在纳税筹划的方法上也各有各自的特点。下面将分别描述利息的纳税筹划方法和股息、红利的纳税筹划方法。

1.利息所得合理避税

(1)私款公存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所征收的税种,因此企业账户的存款利息是免征利息税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将私人存款存入企业账户,以达到节省利息税的目的。

(2)投资专项基金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是免税的。同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投资专项基金进行利息所得的纳税筹划。

2.股息、红利所得合理避税

(1)再投资合理避税。

各国的税法都有鼓励投资的倾向,通常不会对企业的留存收益征税。当公司前景看好的时候,可以将可以领取的股息、红利留在企业作为留存收益,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同时使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增值。

(2)公积金转增资本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获得的股本所得不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分发红股,合理避税。

但是,用盈余公积分派的红股属于股息、红利的发放,需要计缴个人所得税。

(3)为股东提供资产使用权。

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范围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股东可以采取由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交由个人使用,避免实际的实物支付,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各有不同,纳税人应紧扣税法规定,寻求最优的纳税方案。

5.5.6 突破口之六——如何利用个人理财工具进行合理避税

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使人们在消费之余还可以有一部分收入用来投资。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除了要考虑表面收益率,还应该考虑相关税费。

1.金融资产投资理财

(1)一般储蓄。

储蓄作为个人理财工具来说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特点,但是收益率低。特别是在目前经济状况下,名义利率扣除20%的利息税以及通货膨胀的因素,实际利率是为负的。

(2)教育基金储蓄。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存款。教育储蓄可以享受较高的利率优惠,同时免征利息税。相比较一般储蓄而言,教育储蓄的收益率较高,但是教育储蓄受到实名限制,而且有2万元的最高限额。该种理财工具适合广大中、低档收入家庭。

(3)国债。

国债的票面利率比教育储蓄还要更高一些,同时享受免征利息税的税收优惠,也没有所谓的最高额限制。因此国债投资是工薪家庭值得考虑的投资、资产保值的理财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国债投资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提前支取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4)外汇。

外汇投资分为外汇买卖和外汇储蓄两种。这种投资的回报率一般比较高,但是由于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往往有较大的风险。

(5)股票。

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炒卖股票的个人来说是一项税收上的有利条件。

(6)保险。

当前保险公司给付的利率水平大约是2.5%左右,且保险计息基数是投保人有权提取的返金部分。由此看来保险的实际利率是很低的。在投资保险过程中,终止保单比提前支取储蓄的成本要高得多。但是保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收益率,还在于保险赔款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书画、邮票等高价值动产投资理财

在个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书画、古玩、邮票等高价值动产也是个人理财的理想选择。

该种投资方式的纳税方法是用公开拍卖的收入减去资产原值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其认可的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计量。在西方国家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时,这项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估价较难,一般不是征税得主要对象,但纳税人可以通过拍卖部分收藏品支付税款。

3.不动产投资理财

投资房产之类的不动产往往涉及比较多的纳税项目,例如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进行不动产投资主要看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率是不是比其他的投资方式更高。不动产投资具有相对稳定的收益,而且投资报酬率比一般储蓄高的优点,但往往一次性投入较大,紧急使用时难以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