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社会工作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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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婚姻心理障碍

婚姻的问题千头万绪,并且常有几种不同性质有连带性的问题同时发生。所以要解决这类问题,除了搞清婚姻的本质及特点等基本问题外,我们还要从问题的根源和情况来探讨婚姻的心理障碍问题。

一、婚姻的本质及特点

(一)婚姻的本质及特点

婚姻是由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由男女双方包括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责任的各方面因素的多元组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情感和义务。具体说来,婚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性的亲密结合:婚姻的生理基础

性,虽然不是婚姻的全部,但它是婚姻的生理基础。倘若没有男女两性生理上的亲密,婚姻关系就无法同人类的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和谐的性生活最大限度地满足男女双方彼此性的欲望与需求。性生活和谐是夫妻心理满足的前提与基础。美国医生冯·德·魏尔德在《理想的婚姻》一书中写到:“正常人在夫妻之爱中,如果没有实现肉体的彻底交往,就没有在身心上的幸福可言。”许多不幸福的婚姻都来源于夫妻双方的性生活不和谐。据一家《妇女热线》接到的婚姻电话咨询统计,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方面的咨询占全部婚姻问题咨询的52.6%。

2.情感的亲密交融:婚姻的心理组合

性生理上的结合固然重要,但是夫妻双方彼此之间没有心灵上的交往,那么肉体上也不会有理想的结合。一位美国性学家曾说:“完美的性交要求双方从心灵上引起性爱,这就只有靠爱情做到。”国外有的社会学者认为,与其说现代家庭是一种社会组织,不如说是一种心理群体,即夫妻的心理因素决定着家庭的存亡。婚姻是夫妻双方相互了解、接纳对方心理,协调彼此感情的行为。只有男女双方在心理上相互沟通,达到彼此间价值观、信仰、观念、个性特点上的相互默契、相互欣赏、相互尊重、协调一致,才能达到一种高层次的心灵相爱,使性爱与情爱达到一种完满的结合,这就是理想的婚姻。只有性爱,缺少情爱的婚姻是一种低质量的婚姻。缺少心理上的亲密相爱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破裂的最主要的原因。

3.义务与责任的结合:婚姻的社会功能

婚姻不同于一般的异性交往,也不同于友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一种由法律约束的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婚姻是严肃的,为永久共同的生活而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彼此相互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为婚姻不单是个人的行为,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婚姻的稳定程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结婚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法律责任。那种视婚姻为儿戏,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的行为是不负责的。那种只凭一时感觉,而未审慎考虑如何共度终生就进入婚姻是不成熟的婚姻。当然婚姻也不一定都“从一而终”,法律也规定当婚姻丧失了爱的基础时,离婚也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婚姻还关系着第三个生命,担负着人类种族繁衍的使命,即婚姻担负着生育与抚养孩子的社会功能。生育和教育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家庭职责,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人口数量和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与政治、教育、文化的发展。每一对走进家庭的夫妇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从婚姻所担负的这一社会职能来说,婚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

(二)现代婚姻本质的演变趋势

从社会的眼光看来,不管是东方或西方,随着社会与文化的逐渐变迁,目前的婚姻与现代家庭都在逐渐地发生若干变化。这些变化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1.对婚姻契约性质的看法

传统的社会里,强调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并且考虑结婚是终身的契约,一旦结了婚,必须厮守一生。因此,其优点是家庭稳定,夫妻关系有保障。缺点是如果夫妻不合适,也只能忍受,不能有别的期望。

随着社会发展,婚姻生活的质量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人们认为夫妇双方是否相互满意,是否有感情是保持婚姻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确认感情破裂,可以解除婚约,使双方都成为自由人。若此,婚姻已不再是终身的契约。现代人认为若不想再保持婚姻关系,仍可保持朋友关系,而不是仇人关系,因此协议离婚的人数增多。有的认为男女双方最重要的是有感情,性生活协调,是否有法律保护不重要,一纸契约也是形式,因此只要同居,不要结婚。一旦感觉不适合共同生活,随即分手,无须办理离婚手续。有的将同居看作试婚,如果彼此感觉良好,再办理结婚手续。

2.对生育抚养子女功能的看法

传宗接代是传统结婚的最重要功能。传统女性,大半生的时间与精力都支付在生育与抚养子女方面。现代的家庭,生养孩子只是夫妻生活与功能的一部分。对于“丁克”家庭,更没有把生育抚养子女看作婚姻的一种功能。这使现代婚姻更重视如何经营各自的事业,共同维持家计,过夫妻的私人生活,参与娱乐活动等。这对丈夫与妻子的要求有了显著的变化。夫妻两人如何以同样的步调来共同生活,胜任与发展各自的或合作的事业,尊重配偶的志趣,共同渡过业余、空暇时间,经营家庭日常生活,变成了重要的课题。当然,对有孩子的夫妻而言,抚养与教育为数不多的孩子,仍然是家庭生活的重中之重的中心任务。

3.夫妻职责区别的逐渐减少

随着生育子女功能的相对减少,妻子的职责跟丈夫的职责逐渐拉近。特别是生活的现代化,烧饭、洗衣服等家务变得简易,不用完全依靠传统的妻子负担。许多家庭夫妻双方都有工作,都有经济收入,都需将主要时间用于工作,致使不存在经济上一方依赖另一方的问题,家里的事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在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普遍被接受,男人不再认为娶妻是为了找个女人可以服侍自己,而要彼此相互照顾,这减少了夫妻因性别而产生的家庭地位上的差距。

4.婚姻阶段时间上的延长

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随着人的寿命延长而延长了。过去由于生活条件的限制,人的寿命较短,即使早婚,婚后共同生活,大约三十多年。现代人的平均寿命已达到七十五岁,就算是晚婚,平均每对夫妻可以共同生活四五十年。因此,夫妻是一生当中期限最长而最重要的人际关系、生活伴侣。这使注重夫妻关系,维护夫妻的感情,变得更为重要。

5.独身

独身在现代人的婚姻问题处理方面是一种方式。统计显示,我国独身青年从1982年的174万到1990年的800多万,增加了约5倍。北京市从1990年至2003年独身青年也增加了5倍。独身分有性生活的独身和禁欲的独身。前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异性朋友,可以发生性关系,但不组织家庭,不要孩子,也不同居。彼此有需要就在一起,各自对自己负责,无须对对方负责。后者是真正意义上的独身,不结婚,不组织家庭,不与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来说,独身者有的是受某种观念影响,如认为婚姻是一种束缚、一种枷锁,自己不想受束缚,宁可独身;有的是择偶不顺,未能找到满意的异性,又不愿迁就,宁愿独身;有的女青年担心结婚怀孕生孩子而失去工作和升迁的机会;有的是受到消极榜样的刺激,如父母或好友的不良婚姻,认为与其痛苦,不如不要;也有的认为性生活是龌龊肮脏,使人恶心的事,所以独身。而我国传统的男强女弱的观念也使条件优越的女青年不愿下嫁,使条件不太优越的男性不愿高攀。独身与否是个人的选择,不必横加议论或强制改变。当然独身与丁克家庭的增加也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如孩子出生率的下降,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等。

二、婚姻中的心理障碍

(一)由人格差异而造成的心理障碍

1.人格的成熟度

人格的成熟度反映人的社会化水平。在婚姻问题上的成熟度表现在婚姻价值观的一致性和一贯性;作为丈夫或妻子角色意识与角色行为;家庭责任感与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等方面。一方将对方视作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忘记作为丈夫或妻子的角色,只要获取不愿付出;一方高视自己,将另一方视作为服从自己的下属,不能平等相处;丈夫或妻子把家当作旅馆、饭馆,或不能理解对方的工作等,常是人格不成熟的反映。

2.性格的相互匹配问题

夫妻双方能否相互适应彼此的性格,是婚姻成功的关键之一。人们在找对象时,往往会寻找价值观、志趣相同,以及与自己的性格相匹配的对象。做事认真、负责、冷静、讲规律的男人,常被做事靠直觉、情感丰富、爱情调、不墨守成规的女人吸引而成婚。支配欲强的人,若与同样性格的对象结合,生活中大事、小事,原则问题、非原则问题,都会因为互不相让而争吵不休,有的终于不得不解除婚约。因此性格不匹配很可能成为夫妻双方和谐相处的障碍。

3.个人的特殊心理症结

有时,配偶的一方由于个人经历或其他原因形成某种特殊心理症结,这种心理症结又未被另一方理解,成为夫妻的心理障碍。比如,妒忌和过分敏感,一方对对方有强烈的占有欲,看不惯对方与任何异性交往,一旦发现,立刻认为对方有了外遇;有的女性在幼年或童年曾受过强暴,对性生活产生恐惧,难以产生积极的反应;有的一方是潜在的同性恋者。这些都会影响婚姻生活的质量,削弱夫妻感情与性需要的满足感。

(二)由于性生活的不适应而造成的心理障碍

1.性欲不协调

性欲有个人差异,如果夫妻之间有显著的差异,不能相互配合,或不能满足对方的生理与心理需要时,反映为不够协调。所谓协调与否,不仅是行房次数,还牵涉到各自喜欢或习惯以何种方式行房事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形成夫妻生活的心理障碍。

2.性生活缺乏情调

由于男女对于性的期待与态度略有差异,容易发生这种问题。虽然,男性也希望能在有情调的情况下进行性的行为,但能否满足肉体的欲望对他们是很重要的。女性对性的反应更容易受感情左右,希望能跟喜欢的人,在有情调的情况下进行性活动。由于这种男女对性的要求与期待的不同,就容易发生性生活的不协调。所以这是女性较容易申诉的问题。

3.性功能障碍

虽然性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却是重要的部分,假如一方无法进行性的行为,存在性功能障碍,譬如,男性发生阳痿或早泄、女性的性冷淡症,对性行为不发生兴趣或不兴奋,都是性功能障碍常见的现象。

(三)由于婚外情而造成的心理障碍

夫妻一方患了个人的躯体或精神方面的疾患,当然会增加配偶的各种负担,但是假如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会严重影响双方的情感而产生痛苦。婚外情是近年来婚姻方面增加得比较多的问题。由于配偶的一方对现有的婚姻不满足,或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的关系,这在此时此景甚至在一个时期,可以弥补由于对现有婚姻或情感不满足而产生的需要。由于婚外情缺乏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婚外情人双方的交往始终被不安全、不合法的焦虑笼罩。所以这不仅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与信任构成威胁,引发严重的婚姻问题,事实上也会伤害到与三者相关的每个人,包括子女、亲属。婚外情的发生造成的情感的创伤,需长久的时间才能愈合,也可能导致已有家庭的瓦解。

(四)由于离婚而造成的心理障碍

离婚虽然对于不幸家庭来说是一种解脱,但对其当事人来说,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伤害。对于当事人来说,伴随着夫妻从分歧到争斗,到最后离婚这一过程,无休止的争吵,长期的“冷战”,恶劣的家庭气氛,使得当事人受到情感上的极大伤害。猜疑、妒忌、愤怒、敌视、仇恨、绝望,这些情绪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经过长期的苦斗,终于解除了那段痛苦难忍的婚姻,又面临着离婚后艰难的心理适应。离婚后心理的失落,家庭角色的紊乱,经济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变化都会使离异者,特别是被动的一方产生孤独、沮丧、迷茫的心理。由于千百年来传统观念的影响,离婚仍然被视为非正常的。离异男女甚至被视为是失败的、无能的、有问题的,因此常常受到别人的谈论和贬低。为逃避社会舆论,他们也疏于与他人交往。过分的敏感,对他人非议的畏惧,人际疏离的孤寂,单方抚养教育子女的经济压力与心理压力,都会使离婚者陷入一种严重的心理抑郁,专家称之为“离婚综合征”。这种情况常常导致一些离婚者发生失眠、头疼、血压高、心脏病等心身疾病,严重者还会发生严重的精神疾病或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