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注册实行自愿申请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核转与集中注册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自愿申请注册,是指一般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凡是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又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和保护专用权,运用注册商标这一武器,在商品竞争的舞台上大显身手,发展生产,促进企业经济腾飞;对于那些一时生产还不稳定、产品还没定型,或产品销路范围小,即允许他们在商标管理范围内使用未注册商标,避免了他们产品转轨变型或企业关停并转而引起的麻烦。所谓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人用药品指化学制药、生化制药、中成药和药酒;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所谓商标注册的分级核转,是指我国地方核转一般实行两级核转制,就是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署意见后,转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报送,商标注册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承担,这就是集中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做出决定,推行商标代理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承担商标注册的各项事务。
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以及变更、转让、注销或撤销,当事人提出申请是首要程序。申请人学习、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注册机关的有关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和及时获得权利是非常有益的。商标申请书件包括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他人不使用或注册不当商标等。各类申请既有共同的基本要求,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书件(含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申请书)应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提倡用电脑打印;文字书写必须合乎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2.随同申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使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时所需大小相同。
3.商标申请书、委托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和委托书上还须加盖代理人章戳;对于国外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可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4.一份商标申请书中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
5.申请书和委托书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当在改动之处加盖代理人或申请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签名。
6.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的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正,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7.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8.各项申请都需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仰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A。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B。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C。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介绍信。
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以及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8.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具体、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同时还应填写商品用途和主要原料。
三、怎样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变更,仅指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商标注册入需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扩大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范围均涉及注册商标本身的改变,不属于“变更”范围,不能按变更手续办理,须以新商标重新提出申请。
1.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人名义,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所有人的名称,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注册人名义有了变动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法律上讲,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授予规定的商标所有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商标权的归属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法律上授权于原商标注册人,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这件商标的权力。因而,企业名称改变后,企业并不能自动地继承它原未的某些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商标权就是这样一种需要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继续享受的权利。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只限于商标注册人名称的改变,而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或者发生变化。因此,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除应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缴纳费用外,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文件,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若恢复老字号或由于名称不妥而改换名称,均属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范围,均应交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企业、个体登记机关证明。
由国务院批准而改变的行政区划,注册人名义仅在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情况下,不需附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商标注册人变更第二企业名称时未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现已批准变更为第三个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变更手续,应分别填报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由甲变为乙,由乙变为丙),即填两份申请书,并交纳两份费用。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填报两次变更情况或直接由甲名称变为丙名称。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齐备并符合要求的,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营销竞争中,一些企业由于联合、调整、合并或者改制,企业名称发生了改变,同时企业实体也发生改变,如注册商标所有者同别的企业合并并改变为新的名称,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人国有企业,或总公司同独立核算的下属企业之间转移商标。在这些情况下,有的是发生了商标所有权的转移,有的是涉及商标使用权的变化,应分别情况,或办理转让注册手续,或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能作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办理。
2.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也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样,可以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使有关书件准时送达。另外,当消费者发现有关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索赔,提起诉讼时,也便于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查找商标所有人,使消费者少费周折。企业地址发生变纯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变更申请,当发生商标侵权时,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应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3.变更其他注册事项。其他注册事项,是指未作明文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注册人自愿减少专用权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发生这种变化时,应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在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时,应将其他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而不能只变更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否则,因原企业名称无效而使商标也失去效力,成为不受法律保护商标。
四、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经商标局核准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可以继续享有商标权。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0年。核准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应与上一期有效期相衔接。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注册,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内还可以提出申请,但要按规定缴纳延迟费。给予的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宽展期。’如果在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申请,宽展期过,商标局即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在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续展注册申请手续,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交回原《商标注册证》,附送商标图样5张,缴纳申请费和注册费,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标局核转。外国人、外国企业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由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对申请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名称、图形、使用商品、注册人名称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等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即可以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商标局对于商标续展注册,一般情况均予以核准,以下情况除外:
(1)过了宽展期提出续展申请的;
(2)自行变更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
(3)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
(4)明显违反现行商标法律或有关规定的。
商标续展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五、如何办理商标注册证补发
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人,应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图样5张,注册人还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补证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应与原注册证一致。
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在办理补证时,如原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六、注册商标的注销与撤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注册企业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局取消其商标注册的程序。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注册商标的注销与撤销,都直接导致注册商标的终止,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因而不能再得到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
注销和撤销的区别是: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使用注册商标尚报请注销或期满不请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而被注销;撤销则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商标局的行政处理,是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
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销后,原商标权所有人虽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在注销或撤销之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在一段时间带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存在于流通环节。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之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免在市场上发生冲突,造成混乱,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被商标局注销而终止;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6个月的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虽在有效期或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获核准的;
2、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停产、转产、停业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注册商标自愿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
3、因商标所有人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并说明理由,同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将该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并予以公告。因有效期满不再申请续展,或无法定继承人致使商标权丧失的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刊登商标广告。
使用注册商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商标局撤销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而终止其商标权: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5、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6、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和注册不当商标做出撤销裁定的。此种情况不属于惩处性质,而是一种法律程序性规定。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通知申请人,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由商标局收缴该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1.办理商标注销应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保持一致,如果申请人章戳因注册人名义变更而致原章作废的,应以现章代替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3.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由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注册之前。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1.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应交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所填申请人名义必须与原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的原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类别的填写应准确无误。
七、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程序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通过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3个方面进行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进行初步审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晓谕公众。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驳回。
商标局认为商标经过修改可以初步审定的,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
修改的内容为;将与商标法规相冲突的部分文字或图形、仰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审查意见书》后,按照意见书上所提项目和要求进行修改,并在收到意见书后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商标局。
以邮寄方式报送的,必须以挂号信件寄出,并在信封上加注“商标审查意见书”字样;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并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八、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
1.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El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异议理由可以另附无异议书后。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的El期、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填写清楚。为了便于核对,最好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那一页,复印下来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书》及其附件均需提交一式两份。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可根据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30天内,将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商标局;拒绝答辩或者期满未作答辩的,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5.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裁定后,书面通知异议案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6.异议复审的理由和证据需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15天内时间不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期30天。
九、如何办理商标评审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复审;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进行复审;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进行复审;对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有争议的进行裁定;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做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均为终局决定或终局裁定,商标局以及有关当事人均须执行。
1.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2)驳回商标的复审在原注册申请基础上进行。
(3)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15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在15天内来不及办理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30天。驳回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退回其申请。
(5)《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当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原商标图样10张、《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商标局寄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应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填写,复审理由可以附页形式与申请书一并装订好,并可附送其他证明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保留其申请日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事宜。
(7)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取伪,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市情复审。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可附送其他证明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5)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或其代理组织,并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或撤销初步审定事宜。
3.驳回商标转让复审申请
(1)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申请人应交送《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并附送原转让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局驳回通知书。
(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准予转让注册,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转让注册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转让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不准予转让注册。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4.驳回续展复审申请
(1)对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人应是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注册人。
(2)申请人应向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原件、《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5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申请续展商标不予续展注册;认为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该商标准予续展注册,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续展事宜。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4)驳回续展复审的其他程序与驳回商标复审程序相同。
5.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1)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对核准注册前经异议程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3)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
(4)申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可附送其他证明材料及证据。
6.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1)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2)“注册不当”是1988年1月间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93年纳入《商标法》中;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目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
(3)申请人应交送《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4)被申请人应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答辩。
(5)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代理组织。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的,该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事宜,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15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
7.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被撤销注册商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范围指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4)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5)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实该申请理由成立,商标局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仍予以维持。
(6)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并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撤销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该注册商标,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十、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4)许可人必须监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5)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对消费者负责。
(6)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得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做出损害被许可人利益的事情。
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专顼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报商标局备案并报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十一、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程序
(1)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协定》或《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②在我国有住所;③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可以提供翻译。
(3)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财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并编申请号。手续齐备后,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将申请书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IEI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费用。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或其他单独规费和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但必须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6)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每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7)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相关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8)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有偿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商标局交费。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II~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
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②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③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④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⑤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由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4、不4、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⑦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必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D。附商标图样2份。
E。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2)《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主要注意事项:
①注册人名称、注册人地址应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可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
②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③主要注意事项:
A。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B。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C。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D。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E。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F。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十二、如何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经销商仰或其他机构代理。在国内,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在国外,企业可以委托有关的律师事务所、经销商或其他有关机构代理。
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那么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申请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所需的证件一般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提供原先提出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当申请人到英国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明确声明使用该商标。
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用标准与商标国际注册规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各国收费和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费视国家和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
十三、如何办理特殊标志注册
根据国务院1996年7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特殊标志的概念: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此定义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办理特殊标志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4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9)交纳规费。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十四、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8日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商标局具体承办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为规范商标局的质押登记工作,方便质押申请人进行登记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5月6日又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事宜,该《程序》规定已开始实行。
1.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财产权作价出质,将该商标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申请质押原因,b、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C、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d、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e、质押的价值,f、质押的期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4)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5)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6)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4.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4)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十五、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前者称为转让人,居者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转让才合法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局核准或私下双方进行的转让,不仅无效,而且还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所谓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转让。这种转让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通过支付一定的转让费获取商标权。所谓继承转让,是指原注册人(一般是个体工商户)因死亡或年老体弱失去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对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属于私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占少数,因而继承转让较少见,合同转让则是注册商标转让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定程序
注册商标的转比,无论是继承转让,还是合同转让都须依法办理一定的转让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继承转让。由受让人将依法继承的事实报告给商标局,经,商标局认可,即可生效。以合同形式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等,并加盖双方印章。
每一个申请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附送原注册证、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一份,交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代理)机关核转。转让人在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时应该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便掌握情况。
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后,要对转让注册申请的节续是否齐备,商标注册证与转让人转让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是否完全符合,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与转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是否一致,是否已征得该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的同意等项进行审查。商标局对符合手续和要求的核准转让(包括地址同时变更),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手续和要求的予以驳回。
注册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注册商标转让时,除了转让双方要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转让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以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册商标转让,必须是将商标权整个转让,即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割裂核定的商品范围进行部分转让。因为如果允许将专用权分割转让,就会出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同生产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如果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同~商标,这种转让则是允许的。
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以许可人拥有商标权为前提的,而转让将使许可人丧失商标权。因而在未征得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注册商标,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商标局从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征得被许可人同意,解除了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方能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核准后,受让人(即新的商标权所有入)可以与原被许可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如果企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又想把这些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时,不能单独转让其中的一个注册商标,应一并转让,以免造成误认。
为了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注册商标的受让人或继承人,都必须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在转让合同或其他文件中,对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加以规定,核准转让后,必须切实做到不降低商品质量。
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是有效的。如果注册商标巳实际停止使用三年,商标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有变动,商标使用超过注册所核定的商品范围等等,则该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而不能进行转让。
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报纸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六、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所得到的只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转让是全部商标权利的转移,转让人失原注册商标所有权,不得再使用原注册原标;
而商标使用许可只是商标部分权利的转移,许可人并未丧失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行使其他商标权利,在实践中,商标转让一般不及商标使用许可普遍。原因在于,具有信誉的注册商标,是其所有人的一笔巨大财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该商标占领和开拓市场,同时又可通过使用许可取得收益,因而商标所有人不会轻易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即使愿意转让,往往因要价过高,转让双方难以达成协议。建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使用许可制度不仅对许可人、被许可人,而且对国家、社会都是有利的。许可人可以进一步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被许可人可以借助有一定信誉的注册商标使自己的商品尽快进入市场、占领市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密切合作有利于推广和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被许可人商品的质量,从而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商品。特别是对于扩大我国商品出品、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说,使用许可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可以产生巨大的规模效益。使用许可在发达国家相当普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名牌商标为龙头的横向经济联合以及企业集团等经济形式的出现,使用许可呈现大幅度的增长趋势。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定程序
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并报商标局备案,其商标使用许可方发生法律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和商品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有偿使用的费用和付款方式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在两个月之内将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合同备案表报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同时报商标局备案。在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许可人的义务,就是被许可人的权利;被许可人的义务,就是许可人的权利。只有双方都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就可以保证双方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使使用许可合同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
(1)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2)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3)必须监督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问题,许可人负有连带责任。许可人的义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商标权的法律效力问题,二是商品质量问题。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是以许可人对作为合同标的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权为基础的。如果许可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或注册商标有效期未满而申请注销,都会导致未到期的使用许可合同将随着许可人商标权的丧失而失去效力,从而使被许可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许可人必须保证被许可人在合同整个有效期内,都能行使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商品质量问题,不仅涉及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利益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消费者的利益问题。消费者购买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以对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信赖为前提的。因此,商标所有人在允许被许可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保持商标信誉,认真考察被许可人是否具备保证商品质量的能力,如无把握保证商品质量,则不得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义务,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
(1)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因为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不享有所有权,不具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2)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要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
(3)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接受许可人的监督,维护商标信誉,对消费者负责;
(4)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人交纳使用许可费。
十七、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国家对生产、流通的管理,所以商标注册人必须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注册商标,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有丧失的可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检查是否标明注册标记。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有原则区别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则不享有这种权利。只有注册商标,才能用“注册商标”的标记。使用“注册商标”标记,还会给广大消费者心理上带来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有利于提高商标的信誉,为了便于对这种商标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标明注册标记有利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利于宣传商标,扩大商标的知名度。
标注册人应了解标明注册标记的好处,自觉地按规定去做。
检查商标是否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目的在于使商标使用与核定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以免发生商标使用混乱的现象。商标使用发生混乱,不仅其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可能发生侵权问题。当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商标主管机关将责令改正,或者令其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检查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保持稳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的信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保证其商品质量,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顶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检查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是否有下列不得实施的行为: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准的。商标注册人如果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显然就和注册商标不一样了,这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变为未注册商标,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和注册证上记载的注册人名义、地址保持一致,否则就不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不利的,而且也不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商标的信誉。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企业的改变名义、地址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许多是不了解变更的法律规定。因此,凡是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都应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受到商标法规定的制裁。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需要转让他人的,无论是合同转让,还是继承转让,都是产权的转让,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方能生效广。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后的商标必须实际使用。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或注册几个商标备而不用,都是不允许的。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该注册商标。对此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