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是高三学生最紧张的月份,在这个月里,毕业生们要面临着人生第一个重要的转折——高考。田文博也不例外,一向学习态度积极的他等待着通过高考飞出这个小镇,他盼望着自己在名牌大学学成归来能让含辛茹苦的父母过上宽裕富足的生活,让他们不再为了给自己筹集学费而发愁,让他们能够在有生之年享上儿子的清福。
这天上午是语文考试,文科是田文博的强项,他胸有成竹地准备进入考场。可就在考场门口,田文博被学校教务处主任刘华拦住了。
“田文博,接下来的考试你就不要参加了。”刘华轻松地说,好像理所应当似的。
“为什么?”田文博被这个消息吓得声音都有些颤抖了。
“因为你还欠学校350元的学费,校领导决定如果你不交上这些学费,就取消你的考试资格。把准考证交出来吧。”刘华毫不留情地自己动手取走了田文博手袋里的准考证。
“老师,我现在就回家取钱,您等着我。”说着,田文博飞奔回家。
等田文博回到考场的时候,已经是上午9点25分了,根据高考纪律规定,考生须在上午9时15分前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入场。因此,田文博被拒之考场之外,当天的语文科目考试成绩被计为0分。
就这样,田文博的大学梦被打破了,他魂不守舍地回了家,见到父母忍不住号啕大哭了一场。一家人都觉得就这样被取消考试资格很冤枉,决定以该学校无理扣压学生准考证致使田文博未能参加高考语文科目考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学校赔偿田文博高三学费、高考报名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000余元。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确定,田文博在高考前按规定缴纳了219元高考报名费,已经取得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的考试资格。而学校为追收田文博所欠的350元学费,采取扣留高考准考证的方法,导致田文博未能进入考场参加语文考试,使其语文成绩被计0分,侵犯了田文博参加高考的受教育权,给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后果严重,应承担民事责任。须赔偿原告田文博高考报名费219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侵犯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田文博所在学校没收其准考证致使其无法正常高考的行为,侵犯了田文博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对他的心灵、前途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田文博由于特殊原因没有交足学费,但这与高考是两回事,不能因为欠费而剥夺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在全国虽属罕见,但也要引以为戒,我们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