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最该读的经典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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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受害者成了被告

63岁的李玉祥夫妇在河南省洛阳市开了一个小小的便利店,店面虽然不大,但生活用品齐全,而且环境干净整洁,附近居民都经常到这个小店购买商品,而李玉祥夫妇的生活也全靠这家小店支撑。李玉祥夫妇只有一个女儿,在外地打工,只有过年的时候才回家和老两口团聚,所以平日只有老两口在家。

2001年4月25日晚上,忙碌了一天的李玉祥夫妇很早就关上店门休息了。就在凌晨1点多的时候,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老两口从睡梦中惊醒。两个人坐起身仔细地辨别敲门的声音,同时一种不祥的兆头萦绕在他们心头。

“妈,快给我开门!”门外传来一名年轻女性的声音。

“女儿回来了?”李玉祥的老伴问道。

“这没过年没过节的怎么跑回来了?”李玉祥一边下床走向院门口,一边讷讷自语。

由于正值深夜,李玉祥刚刚从梦中醒来,根本无法清晰地辨认门外的声音是不是女儿的,没有多想便去开门,此时老伴也在后面跟着。

当李玉祥将门锁卸掉,拉开院门的一刹那,他发现门口的女子并不是自己的女儿,而且在这个陌生女子的身旁还有两个凶神恶煞的男子,在黑暗中他好像看到了一支匕首在女子的脖子上晃动。李玉祥的第一反应就是将门马上关上,可此时已经来不及了。两名歹徒将门强行踹开,并劫持着女子冲进李玉祥夫妇的家。被劫持的女子叫秦月。

“老头,把你们家的钱都给我拿出来,否则今天就让秦月死在你面前!”拿着刀的歹徒首先开口。

“我们今天刚刚进了货,没有什么现钱,拿不出来啊!”李玉祥的老伴在一旁战战兢兢地说。

“没钱?骗谁呢!”说着,歹徒将匕首向秦月的脖子上划了一下,一个明显的血印显现出来。

李玉祥见状,担心歹徒会真的伤害到秦月,便想慢慢靠近歹徒夺下他手中的匕首。就在李玉祥和歹徒非常接近的时候,歹徒察觉到了他的用意,突然向他刺了过来。随后,李玉祥和两名歹徒展开了激烈的搏斗,而持刀的歹徒此时不得不放开秦月。

在与歹徒搏斗中,李玉祥的手被他们刺伤。此时周围的居民都闻声打开了门,歹徒见到李玉祥不顾生死与之搏斗,又惊动了左邻右舍,再也顾不上要钱了,吓得仓皇逃窜。李玉祥的老伴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附近的邻居们也都纷纷赶来。大家七手八脚地帮李玉祥止血,因为伤势很重,大家赶紧将李玉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几个小时的救治,李玉祥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他的手却落下了终身残疾,失去了知觉和自理能力。

在李玉祥住院期间,李玉祥曾多次找到秦月要求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但是都遭到了秦月的拒绝。秦月认为,自己和李玉祥一样都是受害人。当晚11点左右,秦月在回家的路上被两名陌生男子抢劫,他们将秦月身上的400元现金夺走,又劫持秦月要她交出2000元钱。当时秦月身上没有带钱,于是歹徒便用匕首威逼她回家取钱。无奈之下,秦月只好顺从地向家的方向走去。但没有想到的是,当路过李玉祥夫妇的小店时歹徒突然改变了主意,要求她去敲小店的门。没有办法,秦月只能答应他们的请求。所以,秦月认为自己一直都被人劫持,也是受害者,自己不应该对李玉祥的受伤承担责任。李玉祥的伤是歹徒造成的,自己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

李玉祥认为,自己的手是为救秦月而伤的,如果不是自己冒着生命危险与歹徒搏斗救出秦月,说不定秦月当天会受到更大的伤害,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面对秦月的拒绝,李玉祥及家人非常气愤,便将她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秦月赔偿医药费23000元。法院审理后随即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秦月补偿李玉祥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3400元整。

法院之所以没有按照李玉祥的要求作出判决,而是从轻处理,主要是根据“紧急避险”的原则。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会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过,秦月虽然在本案中是紧急避险一方,但是她仍然应当承担民法上其他类型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秦月应当给予李玉祥一定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