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最该读的经典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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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特殊公民

春节后的一天夜里,18岁的青年薛强驾驶着摩托车从朋友住处返家,由于时间已经很晚了,路上几乎没有车辆和行人,薛强便加大油门,变身成了“飞车党”。就在他享受着飙车的快感时,却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孙刚撞倒。看着满头是血的孙刚,薛强不但没有愧疚之意,还冲孙刚喊道:“长没长眼睛,好狗还不挡道呢!”骂完后转身要走。孙刚挡在薛强面前,要求他将自己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可是薛强不仅无理地拒绝了孙刚的请求,还发动摩托车向他猛冲过去,将孙刚再次撞倒在地后扬长而去。孙刚则因颅脑裂伤,当场丧命。

公安人员很快根据录像将薛强逮捕收押。在被收押的时候,薛强认为自己的父母都是当大官的,认识很多大人物,因此并不将审判放在眼里,直到在法院审判庭上,他还对着旁听席上的父母高呼:“你们快去找他们领导,撤了他们的职,让他们不敢再动我!”

让薛强没有想到,父母提供的保护伞并不牢固,他最终从一个干部子弟变成了自绝于人民的罪人,法院最终将这起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强死刑。

薛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是法院冷酷,更不是父母无情,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犯罪行为铁面无私,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绝对不会因为出身和背景就不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在法律面前也绝不会有所谓的“特殊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即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在运用法律的时候,不会对某个或者某一部分公民有所差别,在审理和判决的时候,不分社会地位、阶级出身、政治历史及经济状况,不分性别和民族,一律按照平等的原则办事;将用同样的法律尺度,一视同仁地运用于不同人的身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存在,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行为。

薛强从一个高干子弟变成了自绝于人民的罪人,是多么令人惋惜和震撼。这个“前车之覆”应当成为惨重的“后车之鉴”,我们要从薛强的身上吸取教训,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