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追寻教育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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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学生是责权主体

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在现代社会,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也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把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现代教育区别于古代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

“案例”一

把说话的权利还给学生

一天下午,李丹路通知学生放学后留一下。可等他开完会回到班上,发现多数学生都走了,只剩少数学生在等他。“我当时非常生气。特想训他们一顿。可转念一想,如果我批评了留下来的同学,就等于鼓励了先走的”。

李丹路把剩下的学生带到操场的草坪上谈心。开始时,学生们不知道说什么好,李丹路就请他们谈谈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来呢?”“结果怎样?”李丹路不断地鼓励学生说,还让他们自己进行分析。“老师我可以说真话吗?说了真话,你不会对我有成见吧1“不会看不起我吧1

“我发现,自己以前并没有给学生说话的权利。”李丹路说,以前,我和学生谈话,一贯态度和蔼,请他们坐下,但是大多数学生对谈话仍旧心有余悸。反思自己,我和学生谈话时那种审视的目光,好像要挖出学生身上所有的问题,谈话的全过程都是按我的思路和步骤进行。学生除了回答我的问题以外,几乎全在听我讲解、分析,只有受教育的份儿。这不是平等的谈话,而是上级对下级的训导!我忽视了学生自尊的需要。以前有的学生曾经试图与我争辩,都被我以严密的逻辑、合理的假设、深奥的理论以及环环相扣的分析各个击破,按他们的话说,“反正说什么都是我没理”。出于自我保护,学生开始封闭自我,顺从老师。我为此陶醉,而他们却失掉了真实的内心。

通过对自己教育行为的反思,李丹路着手把说话的权利还给学生。他与学生谈话有三步曲:第一步——打消戒心。提前预约,并请学生选择谈话地点。第二步——鼓励说话。他郑重承诺,“能听到你们的真心话,是你们对我的信任”。第三步——控制自我。特别是在学生“暴露问题”的时候,要告诫自己师生是平等的。问题和谬论的存在一定有它特定的背景、原因和道理。

李丹路的真诚换来了学生自尊意识的内化。现在每天都有学生愿意和他聊上几句。

“案例”二

成人仪式教育

每年4月23日为市人大立法确定的“南京市18周岁成人宣誓日”,在这一天,将组织适龄学生,在雨花台烈士陵园、渡江战役胜利广场等大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是鼓楼市民广尝南京长江二桥公园等标志性地区举行集中性的成人宣誓仪式,在仪式结束后开展义务献血、栽植成人纪念林等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在全日制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倡导开展的一项公民素质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成人宣誓仪式等四个环节。

通过成人仪式教育强化中学生成人意识,引导他们在成人之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通过成人仪式教育培养服务技能,引导广大中学生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志愿服务中,培养和训练生活技能、劳动技能、服务技能和创造技能;使他们在学会关心、学会负责、学会参与中,把自己培养成为爱国家、爱人民、富有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公民。

开展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有以下形式:

①开设公民教育课程和法制课程,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使14~16周岁的青少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培养中学生的国家公民意识。

②开展成人预备志愿服务,主要是组织中学生在14~18周岁成人预备期内参加总时数不少于10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③开展技能训练,培养中学生学会掌握和运用基本生活和学习技能,遇到突然事件时的自护、自救、互助技能。

④举行成人宣誓仪式,在中学生年满18周岁时,组织他们集体面向国旗宣誓,突出仪式神圣、庄严的特点,给中学生的一生留下深刻印象。

“案例”三

学生的隐私权

2004年1月19日,学生与母校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的一幕在上海某法院上演。一方是已经离开中学校园的大学生,一方是有着悠久历史的重点中学;一方是思前想后、无可奈何的学生,一方是百感交集、据理力争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本该情深似海的双方却不得不剑拔弩张呢?这还要从2003年4月7日学校播出的一段录像说起……

现就读于上海某高校的小刚是上海某重点中学2003届高三学生,2000年入校时即发现学校每个教室均安装了摄像头,后被告知其作用是为方便监考,虽然16岁少年早已了解任何人都有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毕竟摄像的是学校,而且目的很明确——为教育学生、为严肃纪律,所以并没有学生或家长对此做法提出异议。

2003年4月7日,该中学通知全校师生观看录像,目的就是对本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进行曝光,而主要内容大部分来源于学校摄像头的摄制。让小刚难以想像的是:自己与女同学小雨于2002年年初在教室后排的一次亲昵行为也被摄像头拍摄下来,并在这次播出的录像之中。更让小刚不能接受的是:这段尴尬的录像播出伊始并未做任何技术处理,稍后才在两人脸上打上部分“马赛克”,但是认识他们的人仍不难辨认出。录像播出后,小刚、小雨一下子成为“新闻人物”,对他们的议论更是在校园中此起彼伏,甚至有低年级同学专门到小刚和小雨的班级寻找。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高考前两个月,让小刚和小雨无心复习,甚至在一个午后,悄悄地爬上楼顶,想用“死”唤起社会对此事的重视,但是对未来的眷恋使他们不忍就此离开人世。虽然最终小刚和小雨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大学,但是心中的阴影并未因此而释然。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法律给了他们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刚和小雨鼓起勇气走上法庭……

2003年8月4日小刚与小雨分别以母校侵犯其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将母校告上法庭。

把学生视为责权主体,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职责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有效地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必然要对学生权利有所制约。如何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同时又能对学生实施有效的管理,担负起学校教育人、塑造人的责任,是教育管理上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这一矛盾的实质是学生权利的自由与限制的问题。在处理学生权利自由和限制问题上,常常有两种对立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强调学生的权利自由,这在欧美一些国家较多地存在。它的基本思想是,学生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要体现学生权利至上,这也可称为学生权利管理上的自由主义。另一种做法是强调学校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把有效的管理放在第一位,这在东方国家体现得较明显。这种做法对于学校教育的有效运作有积极意义,但也容易造成种种侵犯学生权利的问题,表现出对学生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的缺陷。这种做法可以称为权力主义。其实,不论是自由主义还是权力主义,都没有找到自由和限制的合理界限。

在我们国家,在处理学生权利的自由和限制问题上,基本上是权力主义的态度。也就是说,我们基本上是从有利于学校管理的有效运作出发来处理学生权利问题的,对学生的各种权利,如财产权、交往权、隐私权等,没有明确的意识和保护、尊重的措施,这是有一定缺陷的。在忽视学生权利的同时,我们的学校管理还有一种保姆主义现象。所谓保姆主义,指的是学校对学生担负着无限多的责任,包括许多不必要的责任。社会上有种观念认为:学生入学以后的所有问题都和学校有关系,学校要对学生的所有问题负有责任。这对学校是一种沉重的压力,也使学生缺乏一种责任意识。保姆主义是学校的管理权限不明确的重要表现。权力主义和保姆主义,一个赋予学校无限的权利,一个赋予学校无限的责任,两者都没有处理好学生的权利自由与限制的关系。我们认为,过分自由和过分限制都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也不利于学校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应在自由和限制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平衡。为此,需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区分学生的个人行为和教育行为。对个人行为,学校不必过问,严格讲也无权管理。对教育行为,学校负有组织、管理的责任,并应按照有关的伦理原则如公正、民主、人道精神来处理。学生的教育行为的自由,应以不妨碍教育目的的实现、教育活动的开展为限度。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行为的限制,应以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教育活动的开展以及全体学生的权利享有为界限。

第二,要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权利享受与责任承担问题。学生年龄越大,则自由享有权利的能力越大,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也越大。学校对学生权利的限制,应同学生享有权利的能力和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挂钩。学生年龄越小,学校负有的管理责任越大,对学生权利的限制也越大;学生年龄越大,学校负有的管理责任越有限,对学生权利的限制也越有限。

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强化这一观念,是时代的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